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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现阶级统治的直接工具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具是统治的实体,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及其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都是工具实体。立法的中心目的和根本任务,是维护阶级统治。这是通过实行代议制而实现的;代议制是以资产阶级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英国在爱尔兰的统治性质的改变国家只是大地主的工具。

法律:实现阶级统治的直接工具

1.法是维护阶级统治的手段工具

统治阶级是依靠国家政权工具和法律工具来维护统治的。政权是组织工具,法律是手段工具。工具是统治的实体,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及其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都是工具实体。立法的中心目的和根本任务,是维护阶级统治。

新兴的阶级要争得统治。可是,这些阶级是由于什么而产生和存在的呢?是由于当时存在的物质的、可以实际感觉到的条件,即各该时代社会借以生产和交换必要生活资料的那些条件。

当城市产生,而独立手工业和最初在国内后来在国际上的商业流转也随之产生的时候,城市资产阶级就发展起来了,这种资产阶级早在中世纪时期,就已经在反对贵族的斗争中争得了在封建制度内同样作为一个特权等级的地位。可是随着十五世纪中叶以后欧洲以外的世界的发现,资产阶级得到了一个更广大得多的通商地区,从而也得到了发展自己工业的新刺激;在一些最重要的生产部门中,手工业被已经具有工厂性质的工场手工业所排挤,而工场手工业又被大工业所排挤,这种大工业是由于前一世纪的各种发明,特别是由于蒸汽机的发明才可能建立的。大工业又反过来影响商业,排斥落后国家里的旧式手工劳动,而在比较发达的国家里,建设起现代的新式交通工具——轮船铁路电报。这样,资产阶级日益把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虽然它在长时期内还未能取得政权,政权仍然操在贵族和靠贵族支持的王权手里,但到了一定的发展阶段,——在法国是从大革命起——它把政权也夺到手了,于是它对于无产阶级和小农说来就成了统治阶级。

恩格斯:《卡尔·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22页。

资产阶级在社会上成了第一个阶级以后,它就宣布自己在政治上也是第一个阶级。这是通过实行代议制而实现的;代议制是以资产阶级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2页。

我们知道,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是新时代的产儿,它们在自己的社会活动中都力求清除旧时代遗留下来的渣滓。的确,它们彼此之间应当进行严重的斗争,但是只有在它们是单独地对立的时候,这一斗争才能进行到底。如果不同时把武器交给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就不能争得自己的政治统治,不能使这种政治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中表现出来。

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85页。

现在的立法权比以前的任何立法权都更加体现出拉菲特在七月革命后第一天所说的话:“从今以后,统治法国的将是我们银行家了。”这是大金融贵族和haute bourgeoisie〔资产阶级巨头〕统治法国的最显著的证明。

恩格斯:《法国的政府和反对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0页。

资本主义中等阶级(法国人把它叫做资产阶级),这个建立了不列颠殖民帝国、树立了不列颠自由的开明自由主义阶级资本主义中等阶级的经济职能的确在于,它创立了现代蒸汽工业和蒸汽交通的体系,并打破了一切延缓或妨碍这个体系发展的经济和政治障碍

恩格斯:《必要的和多余的社会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16页。

这里又按下列形式重复了某个限制的取消就是新限制的建立这个论点:“对某种自由的追求总是包括着对新的统治的向往。”(第210页),(在这里我们知道,资产者在革命中所向往的不是自己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参看以上论述自由主义的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52页。

1830年革命以后法国资产阶级既已取得完全的统治,这个统治阶级就只有逐渐地走向灭亡。它也正是这样做的。资产阶级没有向前进,它不得不倒退了,它限制出版自由,取消集会结社的自由,颁布各种各样的特别法以便压制工人。

马克思恩格斯:《基佐的穷途末日。法国资产阶级的现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05页。

有人可能反驳我们说:在德国,资产者还没有占统治地位;在德国,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是独立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正因为这样,所以这个力量也就代表社会的总合利益,而不是仅仅代表某一个阶级的利益。这样的国家能够做出资产阶级国家所不能做出的种种事情;在社会领域中,也应该期望它能做出完全不同的事情来。

这是反动派的论调。其实,就是在德国,现有的这种国家也是它赖以成长起来的那个社会基础的必然产物。在普鲁士——而普鲁士现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一个仍然强有力的大地主贵族并存的,还有一个比较年轻和极其胆怯的资产阶级。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89页。

各州的独立这一最适合于旧瑞士的政治形式成了资产者沉重的枷锁。资产者需要中央政权,而且中央政权还应当有足够的力量使各州的立法趋于一致,并依靠其巨大影响,消除各州在国家机构和法律上的区别。这种政权应该消除封建的、宗法的和庸俗的立法残余,并积极保卫瑞士资产者在对外关系方面的利益。

恩格斯:《卡尔·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10页。

英国在爱尔兰的统治性质的改变国家只是大地主的工具。逐出土地也被作为一种政治上的惩罚手段。英国原来的政策:以英国移民伊丽莎白时代)和圆颅党移民(克伦威尔时代)代替被排挤的爱尔兰人。女王安即位以后的十八世纪的经济政策只须用英国对它自己的殖民地爱尔兰采用的关税保护办法就可以说明;在这个殖民地的内部,则把宗教信仰变成为财产权的法律基础。在实行合并以后是苛刻的地租和土地中间人的制度,但是爱尔兰人尽管受到极度严重的压迫,却仍然是他们自己的土地的握有者。目前这种制度则是无声无息地、着着实实地进行着的一种歼灭;政府只是大地主(和高利贷者)的工具。

马克思:《关于爱尔兰问题的未作的发言的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503页。

地主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必须有一种机构能使大多数人统统服从他们,服从他们的一定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基本上是为了一个目的——维持地主统治农奴制农民的权力。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9~70页。

这位资产阶级作家不得不承认说,“德国宪法所保证的经济自由,在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已经成了失去内容的空话”,在现有的财阀统治下,“即使有最广泛的政治自由,也不能使我们免于变成非自由民的民族”。

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

《列宁全集》第27卷第373页。

英国,它控制了地球上的大部分土地,财富居世界首位,它创造这些财富不单是靠本国工人的劳动,而主要是靠剥削广大的殖民地,靠英国银行拥有极大的力量。英国银行比其他各国银行更先形成为数极少的——就那么三五个——大银行集团,支配着几千亿卢布,而且这种支配,可以毫不夸大地说,已经使得地球上没有一块土地不处在这个资本的魔掌之中,没有一块土地不被英国资本的千百条绳索缠住。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这个资本已大大增长,活动范围已远远超出某些国家的界限,造成了拥有空前巨大财富的大银行集团。这个资本造成了为数极少的几家银行,于是用了几千亿卢布使这个银行网布满了全世界。这就是英国和法国在经济政策方面的基本情况,法国的一些著作家,例如现在由一些前社会党人(如有名的金融问题著作家利西斯)所主持的《人道报》的撰稿人,早在战前几年就针对本国的经济政策写道:“法国是一个金融君主国,法国是一个金融寡头,法国是一个全世界的高利贷者。”

另一方面,同这个以英法为主的集团对立的是另一个资本家集团,这个集团更加凶恶,更加富有掠夺性。这个集团的资本家走近资本主义筵席的时候,席位已被占光了,但是他们采用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新的角斗方法,采用了优良的技术和无比优越的组织,使旧的资本主义即自由竞争时代的资本主义变成了大托拉斯辛迪加卡特尔的资本主义。这个集团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化的原则,把资本主义的巨大力量和国家的巨大力量联合成一部机器,使千百万人处于一个国家资本主义组织之中。

列宁:《战争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0卷第82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提到的施蒂纳“对某种自由的追求总是包括着对新的统治的向往”,是针对他关于自由的定义加以讥讽的。施蒂纳说,“独自性和自由之间毕竟还有一条深渊,不仅是简单的字面上的差别。”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这条所谓“深渊”,就是指他用“各种转变”“变形”和无数的“插曲”来重复上述关于自由的定义。施蒂纳提出了“自由”即“摆脱”的定义。

马克思在《关于爱尔兰问题的未作的发言的提纲》里提到的“圆颅党”,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对议会派的称呼,因为他们按清教徒的习惯剪短发,而不是像骑士党(王党)那样留长发。其关于对爱尔兰的被合并,是指英国政府在镇压1798年爱尔兰民族解放起义后强加给爱尔兰的英爱合并。于1801年1月1日生效的合并消灭了爱尔兰自治的最后痕迹,并且废除了爱尔兰议会合并使英国在爱尔兰的殖民统治臻于巩固。实行合并的后果之一是取消了18世纪末爱尔兰议会为维护新生的爱尔兰工业而制定的保护关税政策,这一来爱尔兰的工业便完全凋敝了。在殖民地时期,爱尔兰把宗教信仰变成为财产权的法律基础。在实行合并以后,爱尔兰人仍然受到极度严重的压迫。

2.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是基本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是压迫与反压迫、剥削与反剥削。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说到底,法是压迫和剥削的工具。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里,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有一条写上压迫、剥削这四个字,但没有一部法律不体现压迫和剥削的实质。法律的压迫性,有直接表现形式和间接表现形式。刑法是最鲜明、最集中的直接表现形式。这是刚性形式。对于颠覆国家政权、暴力革命、侮辱国王等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这些是刑事犯罪的类别,因而依法惩处不能称为“镇压”。镇压是政治术语,不是法律术语。像游行示威法、罢工法、结社法等,表现为压迫的柔性形式,属于间接表现形式。法律规定允许游行示威、罢工,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为违法,予以取缔,对于游行示威、罢工中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剥削也是这样。

由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保护私人生产资料财产权,利润所得属于私有财产,故其形成剥削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我们知道,剩余利润恰恰是剥削的主要来源。工厂法、十小时工作制法、济贫法等法律,都是形成剥削并被确认的法律。

压迫和剥削不存在于法律条文,存在于社会感知和价值判断。经典作家提到的啤酒法案、流放苦役移民区法案、出租马车税法案、禁止星期日交易法案等,都是人们通过法律实施的结果感知的,并形成价值判断的。

资产阶级用自己的联合来对抗工人的联合还嫌不够,他们还要请法律干涉,而法律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这一点将怎样实现,可以从自由主义的、讨人喜爱的帕麦斯顿的机关报“晨邮报”的下面一段恶狠狠的话里得出结论。“如果说在种种无道德的表现中有特别值得用铁腕加以严惩的东西,那末这就是罢工的办法……必须迅速严惩这些联盟的领导人和首脑。即使这些人受到赤身抽打的惩罚,也不是破坏出卖劳动的自由……硬说这是侵犯了出卖劳动的自由,那是胡说。只要供应劳动市场的人拒绝采取危害国家利益的行动,那就可以允许他们自行与雇主谈判受雇的条件。”

在以环境为转移的一定范围内,可以让劳动者认为自己是生产上的自由缔约人,认为自己与老板的合同是依照双方的协议签订的。但是,只要他们一越出这些范围,那就要公开强迫他们在议会这个统治阶级对付人民的常设联合委员会所规定的条件下工作。帕麦斯顿的机关报思想的深刻和它的智慧在它昨天的发现中暴露得很有趣。根据它的这个发现,“在这个国家的所有阶级中,生活最困难的是上流社会中的穷人”,即那些乘雇佣马车而不是乘自己的“轿式马车”出行的穷贵族。

马克思:《政府在财政问题上的失败。—马车夫。—爱尔兰。—俄国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56页。

在1810年决定废除专利权(Zwangsund Bannrechte)的同时,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赔偿磨粉主因投入自由竞争而遭受的损失问题。这个决议本身就是荒谬的。难道行会师傅因废除自己的特权而得到了赔偿吗?但是这里情况特殊。磨坊缴纳享用专利权的特别税,因此不是简单地废除这一切,而是给他们补偿费,可是特别税仍旧保留下来。形式本身是荒谬的,但这里至少有一种法的外表。

然而,在从1815年起合并进来的各省中保留有磨粉税,而废除了专利权,但是却不缴纳任何赔偿费。旧普鲁士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就是如此。虽然手工业法废除了一切手工业税,可是按照1845年的手工业条例和根据赔偿法,在发生争执时,所有磨粉税不被看作手工业税,而被看作土地税。由于这种混乱状况和这些违法行为而发生了许多诉讼案件,各级法庭的判决互相矛盾,甚至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一些极其矛盾的判决。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65~366页。

普鲁士王权认为它大显威风的时候终于来到了。“未被削弱的”天赋国王今天赐给我们三个新法案——关于俱乐部和集会、关于招贴和关于出版的法案,对私生活的侮辱或诽谤。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只规定对公开进行的或到处散布的侮辱或诽谤加以惩治。新法案则企图把在私人谈话中、在自己房屋中、在自己家庭中、在私人通信中所发表的任何意见都置于警察局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并加以惩治,——也就是说,新法案企图组织最卑鄙的无孔不入的特务活动。有无限权威法兰西皇室政权的军事专制总还尊重私人交谈的自由;这个政权——至少在它的立法中——是禁止擅入私人住宅的。普鲁士的家长立宪制的监视和惩罚竟推广到了私人生活,推广到了私人生活中最忌讳的领域——甚至连野蛮人也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家庭关系的领域。然而,正是这同一法律以前曾有三项关于任何侮辱家庭关系的言行都要处以两年徒刑的规定!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05页。

在同一天,下院在三读中通过了出租马车税法案,恢复了十四世纪的马车官价,并通过了弗·斯卡利先生提出的出租马车主组织罢工应予法办的条款。我们现在不能细述国家干涉私人事务的问题。只想指出,这一切都是在自由贸易派的议院中实现的。不错,议院断言,在运载业领域中存在着垄断,而不是自由竞争。

流放苦役移民区法案也在全院委员会通过。除为数不多的已被判服苦役的罪犯仍将流放西澳大利亚之外,流放到苦役移民区的刑罚被这一法案取消。罪犯先服一定时期的监禁,然后可获得假释(但可能取消)和在大不列颠的居住权;他们将被用于公共工程并得到政府规定的工资。最后这一条的慈善目的,是通过强迫劳动和自由劳动的竞争,在劳动力市场上人为地造成剩余;同时,这些慈善家们又禁止习艺所的贫民参加生产劳动,因为他们害怕造成对私人资本的竞争。

马克思:《战争问题。——英国的人口和商业报告书。—议会动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87页。

至于上院,它的活动可以很简单地加以总结。它否决了解放犹太人法案,暴露了它的伪善;它埋葬了工人结社法案,暴露了它对工人阶级的敌视;它把爱尔兰土地法案打入了冷宫,暴露了它对爱尔兰人民的利己仇恨心;最后,它恢复了盐业垄断,暴露了它袒护印度的贪赃枉法风气的顽固立场。上院始终同政府暗中勾结,它们商量好如果有过什么进步措施要在下院通过,那末就由开明的上院议员们把它否决掉。

马克思:《大陆和英国的情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18页。

爱尔兰大法官法庭审理了一起遗产案,在这个案件中,英国贵族克兰里卡德侯爵——墨尔本内阁时期的驻彼得堡大使和罗素执政时期的邮政主管部门的首长扮演了完全和巴尔扎克描写谋杀、通奸、欺骗和非法占有遗产的小说中所塑造的人物一模一样的主角。

马克思:《托利党人同激进派的联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85页。

第一个宗教方面的强制性措施是Beer Bill〔啤酒法案〕;这个法案规定:星期日任何公共娱乐场所除晚上6点到10点以外,一律不准营业。这个法案是在虔诚的先生们以答应延长专卖制的有效期限,即答应保持大资本的垄断地位来换取了伦敦大啤酒店老板的支持以后,在议院的几乎无人出席的会议快结束时偷偷地通过的。接着就是Sunday Trading Bill(禁止星期日交易法案),这个法案现已在下院三读通过,个别条文刚刚在下院全院委员会的会议上讨论过。这个新的强制性措施也得到了大资本的支持,因为星期日做买卖的只是一些小店铺,而大商店总是愿意用议会的手段来消除小店铺的星期日的竞争的。从这两件事中我们看到教会和垄断资本共同策划的阴谋;这两件事情表明,宗教的惩治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反对下层阶级,而使上层阶级在良心上可以安静下来。Beer Bill对贵族的俱乐部妨碍不大,正如Sunday Trading Bill并不影响特权阶级的星期日活动一样。工人阶级是在星期六晚上领到工资的。因而星期日的买卖只是为它而存在的。只有工人才不得不在星期日购买他们所需的一点点东西。所以新的法案打击的对象只是工人阶级。

马克思:《反教会运动。——海德公园的示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364页。(www.xing528.com)

伦敦仿佛不再是一个城市了。在我们已经习惯地看到有什么东西的那些地方,竟然是而且继续是一块空场子。广场上的荒凉景象使你的眼睛很不习惯,而死一般的沉寂使你的耳朵很不习惯。伦敦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马车夫闹革命了!马车夫和他的车辆好像奇迹一样,从街上、从自己的停车站上、从火车站的广场上不见了。出租马车主和马车夫都起来反对关于马车夫的新法律,反对“群贤内阁”的这项伟大的、差不多是“稀世之珍”的法令。他们罢工了。

据说,他们对西蒂的无人保护的太太们和大腹便便的商贾们的勒索应该结束了,车费应该从一英里1先令降低到6辨士。6辨士道德已经风靡一时。以菲茨罗伊先生为代表的内阁,制定了一个对付马车夫的残酷法律,这项法律规定了他们对公众应尽的义务,同时把他们的车费、他们的“马车”、他们的马和他们的道德都置于议会的立法控制之下。

马克思:《政府在财政问题上的失败。——马车夫。——爱尔兰。——俄国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54页。

“群贤内阁”是如此热烈地希望实现自己的立法杰作,以致马车夫管理法刚刚在议会一通过,而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连一部分都不具备的时候就生效了。谁也不关心让伦敦的法官们的手头有一份距离和定价的新规定和一览表的确切的副本;治安法官只是得到了解决马车夫和公众之间发生的一切纠纷的最一般的指示。于是,两个星期以来,我们亲眼看到了在法官面前不断发生的六辨士汉普敦派大军和“凶恶的”马车夫之间激烈斗争的种种大场面;前者是为德性而战,后者是为金钱而战。马车夫们天天受到训诫,受到判决,被关进监牢。最后,他们确信,按照新的价目表,他们是无法向自己的主人缴纳原来的租金的。马车主和马车夫齐集于monssacer——霍耳博恩的国民大厅,在这里作出了一项很厉害的决定,结果使伦敦大街上3天不见马车夫的影子。

马克思:《政府在财政问题上的失败。——马车夫。——爱尔兰。——俄国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55页。

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不可能像它诞生那样快地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另一方面,这些突然被抛出惯常生活轨道的人,也不可能一下子就适应新状态的纪律。他们大批地变成了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因此,十五世纪末和整个十六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2页。

在英国,这种立法是在亨利七世时期开始的。亨利八世时期,1530年,允许年老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行乞。但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则加以鞭打和监禁。他们要被绑在马车后面,被鞭打到遍体流血为止,然后要发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从事劳动”。

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于加上了新的条款而更严厉了。如果在流浪时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当作重罪犯和社会的敌人处死。

爱德华六世在他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颁布的法令规定,拒绝劳动的人,如被告发为游惰者,就要判为告发者的奴隶。主人应当用面包和水,用稀汤和他认为适当的肉屑给自己的奴隶吃。他有权用鞭打和镣铐强迫奴隶从事一切令人厌恶的劳动。

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1572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14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没有人愿意使用他两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左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过18,又没有人愿意使用两年,就要被处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当作叛国犯处死。类似的法令还有伊丽莎白十八年所颁布的第13号法令和1597年的法令。

詹姆斯一世时期,游荡和行乞的人被宣布为流浪者。即决法庭238的治安法官有权当众鞭打他们,把第一次被捕者监禁6个月,第二次被捕者监禁2年。在监禁期间,治安法官认为适当就可以随时鞭打他们,要打多少就打多少……不可救药的危险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样的烙印,并要从事强制劳动;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时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处死。

法国也有同样的法律,十七世纪中叶在巴黎建立了一个流浪者王国。在路易十六初期(1777年7月13日的敕令)还规定,16岁至60岁的身体强壮而没有生存资料或职业的人,都要罚做苦工。1537年10月查理五世对尼德兰颁布的法令,1614年3月19日荷兰各州和各城市的第1号告示,1649年6月25日联合省的公告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5页。

约翰·罗素一向是以自己曾大叫大嚷地反对过1819年卡斯尔里的六条臭名昭彰的非常法,在对集合于曼彻斯特附近举行群众大会讨论关于普选权的请愿书的工人进行血腥镇压之后,英国议会根据卡斯尔里勋爵的提议通过了废除人身不受侵犯、废除出版和集会自由的六条反动法令(“禁口律”)。而自夸的,而现在却在表决休谟关于废除这些法令中的一条的提案时弃权,这条法令规定,任何出版物,只要从中看出哪怕一点点诋毁上院或下院的倾向,作者就要受到终身流放的惩罚。

这样,约翰·罗素勋爵在他的议会生涯的第一时期的末尾,就背弃了他吹嘘了十多年的主张议会改革的豪言壮语。这完全符合现代辉格党人的原型霍雷修·沃尔波尔对康威表白的话:“民主的法律草案从来不是严肃地提出来的,它们只是政党的工具而不是实现这些古怪思想的保证。”

马克思:《约翰·罗素勋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436页。

Quos deus vult perdere prius dementat〔上帝欲毁其人,必先夺其理智〕,看来,这是欧洲对法国篡夺者的极为普遍的看法。只不过几个星期以前,所有各个国家的、操着各种不同语言的无数趋炎附势的人们,曾异口同声地把这个篡夺者捧成人间的一位天神。现在,骤然间,当真正的危险刚刚临近,又认为这位半人半神的人物发疯了。

波拿巴得以飞黄腾达的秘密,一方面固然在于互相敌对的党派彼此弄得精疲力尽,另一方面也在于他的coup d’état〔政变〕恰好碰上了商业界进入繁荣期。

马克思:《对波拿巴的谋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17页。

路易-拿破仑自己却急忙跑到Corps Législatif〔立法团〕去,在那里公开宣称,这次密谋是全国性的,因此法国需要新的“镇压性法律”加以压制。已经提出的那些以loi des suspects为首的法律,只不过是当初发动coup d’état时所采取的措施的再版。不过那时是把它们当做临时办法,而现在把它们宣布为构成法了。这样,路易-拿破仑就自己宣布了:帝国只有依靠那些它所由诞生的卑劣手段才能永世长存。

马克思:《对波拿巴的谋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20~421页。

宪法承认奴隶为财产,并且规定联邦政府必须保护这种财产。因此,根据宪法,奴隶主就可以强迫他们的奴隶在各领地内劳动,每个奴隶主也就可以违反垦殖者多数的意志,把奴隶制度带到一直是自由的领地中去。各领地的立法议会被剥夺了禁止奴隶制度的权利,而国会就同联邦政府一起,被赋予保护奴隶制度的先锋的义务了。

如果说,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案扩展了奴隶制度在各领地的地理界限,1854年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又取消了任何地理界限,换上一个政治的障壁,即垦殖者多数的意志,那末,美国最高法院则是通过1857年的判决,把这个政治障壁也拆掉了,从而把共和国现在和将来的一切领地从培植自由州的地方变成了培植奴隶制度的地方。与此同时,在布坎南政府时期,在北部各州还严厉无情地实行了1850年颁布的更厉害的逃亡奴隶引渡法。为南部奴隶主捕捉奴隶看来已经成了北部的合乎宪法的任务。

马克思:《北美内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350~351页。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里的“招贴法”,是在19世纪前半叶,凡管制贴在街头上供大众观看的号召、声明和告示的法,统称为招贴法。当时,这种招贴是政治斗争中的锐利武器,是对群众进行革命教育的工具,因而经典作家坚决反对招贴法。

恩格斯的《关于现行赎买法案的辩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中的一篇。文中所说的在1810年决定废除的专利权,是封建主的一种权利,根据这种权利他可以强迫农民在他的磨坊磨粉,用他的烘炉烤面包,从而收取一种特别税;专利权是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一种形式。

文中谈到“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一些极其矛盾的判决”,恩格斯列举了摩里茨先生所援引阐述的事实。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过去的立法当局究竟把什么样的税当作“土地税”:萨克森有一家磨坊,它除了磨粉设备以外,还有水力,但没有田地,可是却被课4维斯佩尔谷物的“土地税”!维斯佩尔(Wispel)是1872年以前德国的谷物计量单位;在普鲁士,1维斯佩尔等于1319公升。

马克思在《反教会运动。——海德公园的示威》里提到的《禁止星期日交易法案》,起草人是罗伯特·格娄弗诺勋爵。人们谴责这个法案,认为这个法案只是为了反对穷人而不是反对富人。

马克思在《政府在财政问题上的失败。—马车夫。—爱尔兰。—俄国问题》一文里所言“群贤内阁”,是对阿伯丁联合内阁(1852~1855)的讽刺性称呼。参加这个内阁的有辉格党和皮尔派的代表。这个内阁之所以能够在执政党和托利党反对派在下院中席位彼此相等的条件下存在,是因为得到了所谓爱尔兰旅,即在英国议会中拥有60多人的爱尔兰议员团的支持。阿伯丁组阁时,给予3个爱尔兰议员以大臣职位,因而引起了爱尔兰旅的分裂。

马克思在《约翰·罗素勋爵》里提到的六项“禁口法”(Gagging act),是英国议会1819年在彼得卢大屠杀后通过的反动法案。根据托利党成员——卡斯尔里勋爵的提议提出的“禁口法”,废除了人身不可侵犯,取消了出版和集会自由。本文对于“禁口法”的提出者,马克思用的是“卡斯尔里勋爵”,注释者用的是“帕麦斯顿”。卡斯尔里子爵,罗伯特·斯图亚特(Cast—leragh,Robert Stewrt)——英国国家活动家,托利党人,曾任陆军和殖民大臣、外交大臣。帕麦斯顿子爵,亨利约翰坦普尔(Palmerston,Henry John Tempele)——英国国家活动家,初为托利党人,1830年起依仗辉格党右翼分子的支持,成为该党领袖之一,曾任军务大臣、外交大臣、内务大臣和首相。

马克思在《对波拿巴的谋杀》里的loides suspects,指的是称为嫌疑犯处治法(loides suspects)的社会治安法律。该法律于1858年2月19日由立法团通过。它使政府和皇帝有无限的权力把一切有敌视第二帝国体制嫌疑的分子,流放到法国和阿尔及利亚的任何地方,甚至驱逐出法国领土。

马克思在《北美内战》里提到的“1850年颁布的更厉害的逃亡奴隶引渡法”,指逃亡奴隶法(Fugitive Slave Act)。1850年9月由美国国会通过,作为对1793年的逃亡奴隶引渡法的补充根据,这个新法律在所有各州任命了追捕奴隶的特派官员。捕到一个黑人,并判他重做奴隶,可得奖金10美元。如果把一个被抓的黑人开释,只能得到5美元。北部各州当局和居民必须给予特派官员以一切协助。违反法律则判处罚金1000美元和6个月徒刑。该法律加深了人民群众的不满,使废奴运动加强,因而在美国内战爆发之前事实上就已行不通,最后于1864年被废除。

3.法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

统治阶级是作为阶级整体实行统治的。法为了保障统治阶级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内部关系的组织性、合理性、成员行为的规范性,就要调整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关系。通过法律调整,使统治阶级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共同维护阶级统治。

现在要做的是:为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去加强和利用新获得的国家统一(至少是北部的统一),并且用这种办法把德国南部的资产者也引诱到新的联邦中来。联邦宪法从各邦的主管范围内夺走了在经济上极为重要的立法部门,并把它们交给联邦去掌管:整个联邦领土内共同的公民权和迁徙自由,户籍权以及工业、商业、关税、航行、铸币、度量衡、铁路、水路、邮电、特许证、银行、整个对外政策、领事馆、保护国外商业、卫生警察、刑法、诉讼程序等等方面的立法权。现在,这些问题的大部分,都通过立法的方式,一般按照自由主义的精神迅速地解决了。

恩格斯的遗稿:《北美内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96页。

执政集团内部的犯罪行为,它的狂妄无能和软弱,英国精锐部队的复没,旧政党的瓦解,下院中没有紧密团结的多数,在早已过时的传统基础上建立的联合内阁,在极端严重的工商业危机存在的情况下进行欧洲战争的开支——所有这一切都是充分说明大不列颠面临着政治变革和社会变革的征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事实:在政治幻想破灭的同时,自由贸易的幻想也在破灭。前者保证了贵族对行政权的垄断,而后者则保障了资产阶级对立法权的垄断。

马克思:《托利党人同激进派的联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86页。

在英国未必还有什么其他的为不列颠资产阶级所更强烈反对的特权,也未必还有什么其他的更鲜明的寡头立法的例子。1796年皮特曾提出两个法案,其中的一个法案规定对动产征收遗产税和遗嘱验认税,另一个法案规定把这些税扩大到不动产上。

他没有任何可能使法案在两院中通过,所以不得不收回这个法案。如果从1796年起就开始对不动产征收遗产税和遗嘱验认税的话,国债的绝大部分就可能清偿了。

马克思:《君士坦丁堡的乱子。——德国的招魂术。——预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84页。

昨天晚上,关于爱尔兰地主和租佃者的法案也在三读中通过。增加了一项有利于租佃者的重要修正条款,即禁止地主强占和出卖租佃者的青苗。

马克思:《在下院中。——报刊论东方问题。——沙皇宣言。——丹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65页。

从前法国种植葡萄的人要求颁布一条法律来禁止开辟新的葡萄园,这和荷兰人烧毁亚洲的香料和铲除摩鹿加群岛的丁香树如出一辙,他们就是想减少众多来提高交换价值。整个中世纪人们都奉行了这个原则,他们以法律规定,一个师傅只可以雇用多少帮工、使用多少工具。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3页。

地主和租佃者法案废除了有关不动产典契的法律。这在目前就给合法出卖小地产造成了不可克服的障碍,因为在典地产法令不适用于小地产。租佃权法案修改并概括了60个以上的禁止签订为期21年的租佃契约的议会法令,处理了租佃者根据相应的合同作了改良设施的补偿费问题,并且不许采用转租制。

马克思:《战争问题。——英国的人口和商业报告书。——议会动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84页。

最后,租佃者改良设施补偿费法案规定,租佃者在没有与地主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所作的改良设施应予补偿,还有一条规定这一法律具有回溯效力。当然,上院是不可能反对议会干涉地主和租佃者之间的关系的,因为从爱德华四世时起到现在,上院从未中止把处理这些关系的立法法令大量载入法律汇编,而且上院本身的存在也是以有关地产的法律为基础的,继承法就是一例。

马克思:《战争问题。——英国的人口和商业报告书。——议会动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87页。

在下院二读通过的包法利法案,对英国的商业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英国,到目前为止,凡是获得贸易公司一份利润的人,都算作股东,因此,他以他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商业债务负责。按照包法利代表内阁提出的法案,这种法律规定就应当废除。更为重要的是包法利关于股份公司的法案。到现时为止,这种公司的每个成员不仅对他的股票总值负责,而且也以他的全部财产对全部债务负责。按照所提的法案之一规定,责任的大小以各个股东的股票总值为限,但是这只是在那些全部资本最少为2万英镑,开业合同由股金不少于15 000英镑的股东签字,而且股金的已付部分又不少于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中才是这样。需要这类法律这件事本身就已经说明,到目前为止财政寡头已经把立法权操纵到了什么程度,财政寡头又怎样成功地在世界上头等商业国家里使贸易协定受到最荒诞和最放肆的法律限制。新法案希望实现“使劳动和小资本跟大资本处于同等地位(在商业法中)”的原则。用什么方法来实现呢?用这种方法:少于2万英镑的股本不再享受法律规定的优惠,而继续受到过去的限制。大资本不愿满足于它用来打败小资本家竞争的经济手段中的优势,在英国大资本也采取了各种法律上的特权和各种特别法,这些事实,从英国的有关股份公司和一般贸易公司的法律上得到了最雄辩的证明。例如几年以前,还规定银行不得拥有6个以上的股东。过了很长时间,股份公司才取得了起诉和代表董事会在法庭上答辩的权利。但是为了利用这项特权,它们应当进行登记,也就是进行合并,可是按照1837年的法律,合并是要由王权根据Board of Trade〔贸易部〕的呈报来实现的;因此,某一公司能否合并实际上是听凭于Board of Trade是否大发慈悲。

马克思:《迪斯累里的提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383页。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违法犯罪追究法律责任问题。

为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性,对于违法犯罪的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也是按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定罪量刑的。

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犯罪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经济领域多于政治领域。其中,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比率偏大。职务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经济犯罪是经济方面的犯罪,如偷税罪、行贿罪、破坏经济秩序罪。二是其他社会人员的刑罚重于内部成员。行为罪刑相当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同类犯罪上,还要体现在不同类犯罪的量刑比较上。盗窃罪和受贿罪同是财产犯罪,作为数字罪,当然两者存在数额、刑期的相当问题。譬如,受贿100万元,判刑8年,盗窃1万元判刑10年。接受贿赂的一般是统治阶级内部成员,而盗窃的往往是其他社会人员。

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犯罪,可以实行和解制度,以钱换刑,其他社会人员无钱换刑。

上述情况,表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的虚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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