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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阶级利益的考量:法官特殊身份与司法独立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中,有的审判庭或合议庭也称法庭,有的国家把法院称作法庭。社会纠纷如何处理,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和阶级利益的考量。这种Actio sacramenti是司法起源的一种戏剧化。同官僚警察国家的检察官相对抗的是无产阶级的政治活动家。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是由选举产生。为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法律规定了法官的特殊身份。

司法与阶级利益的考量:法官特殊身份与司法独立

1.法庭是保护富人利益的精巧工具

法庭是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组织机构,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设置的。在实践中,有的审判庭或合议庭也称法庭,有的国家把法院称作法庭。美国的州法院,有市法庭(city court)、违警法庭(police cour)、市长法庭(mayor’s cour)、市民刑法庭(recorder’s court)等。

诉讼并不是大量的社会现象,何以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就是因为法庭是个“小社会”,几乎所有社会问题都在这里集中。如同牙科医院一样,人们周围没有几个人喊牙痛,但牙科医院里排满了看牙的人。诉讼参与人有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等案件当事人,刑事诉讼参与人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有证人、代理人或律师等。他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职业,案件的内容形形色色,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卫等几乎社会所有领域的活动和事项。

社会纠纷如何处理,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和阶级利益的考量。列宁深刻地指出:自称维持秩序的资产阶级法庭,实际上是一种盲目的、被用来无情镇压被剥削者以保护富人利益的精巧工具。

自称维持秩序的资产阶级法庭,实际上是一种盲目的、被用来无情镇压被剥削者以保护富人利益的精巧工具。

列宁:《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文献》,

《列宁全集》第33卷第271页。

陪审法庭的特权是:陪审员可以不依赖传统的审判实验解释法律,而按他们的健全理智和良心的启示去解释法律。

当旧的法律和新的社会政治情况之间存在着这种矛盾的时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应该挺身而出,对旧的法律作新的解释,使它适合于新的情况。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80~281页。

这种Actio sacramenti(誓金诉讼)是司法起源的一种戏剧化。两个武装的男子扭斗,裁判官从旁而过,他加以干预,制止这种争斗;争论双方向他诉说了自己的情由后,同意他做裁判;他的处理是:败诉的一方除放弃争议的东西外,还要支付公正人(裁判官)一笔钱(第253页)。

(这倒更像法律的争论怎样变成了法学家版税收入来源的戏剧化!而作为法学家的梅恩先生却把这叫做“司法的起源”!)

马克思:《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622页。

诉讼法法庭的判决和正式的文件真有奇异的力量!只有法庭确定的事实,只有正式用文件证明了的事实才算真正实在的事实。过去曾经有过如此粗暴地诬蔑一般人的理智的法典吗?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31页。

这样一来,在莱茵普鲁士还存在的那种对陪审法庭的迷信就一扫而光了。显而易见,陪审法庭是特权阶级的等级法庭,建立这种法庭的目的是为了用资产阶级良心的宽广来填补法律的空白。

马克思:《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36页。

在施蒂纳看来,陪审法庭上资产者的势力也同样由于这些amis du commerce(商业之友)在这里所具有的伪善面貌就变成宣誓、誓言的力量,变成“圣物”。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73页。

随着科伦巨大案件的发生,德国工人运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摆脱了狭隘的、狂热的宗派运动对它的束缚,从而公开地登上了政治舞台。同官僚警察国家的检察官相对抗的是无产阶级的政治活动家。莱茵省的贵族和莱茵省的资产阶级成立了本等级的法庭作为陪审法庭,并且判决对他们的特权采取反对立场的劳动者是“有罪的”。

马克思:《关于救济科伦被判罪者的呼吁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642页。

马克思在《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里,括号里“这倒更像法律的争论怎样变成了法学家版税收入来源的戏剧化!而作为法学家的梅恩先生却把这叫作‘司法的起源’!”这句话,是马克思说的。

罗马的第一个诉讼法是誓金诉讼法(Legis Actio Sacranenti),它是罗马一切诉讼的无可争议的母体,因而也是现今世界上使用的大多数民法方面的维护权利手段的母体。法律上的sacramentum(誓金)是指诉讼的双方为讼案先存给tresviricapitales(裁判官)一笔钱,以此作保,之所以有这样的叫法,是因为败诉一方所存的钱用到了宗教目的上,尤其是用作了sacrapu blica(公祀);或者甚至可以说是因为这笔钱存到了神圣的地方。费斯图斯:“交给法庭的审理费称作sacramentum(誓金),来自sacrum一字。原告和被告双方交500铜阿司给教长保管作为审理某些案件的费用;审理其他案件尚须交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胜诉者从教堂取回他存的钱,败诉者存的钱则充公”。

马克思用原文从瓦罗《拉丁语论》中引的这段话,在梅恩的著作中没有。

另外,梅恩著作中没有上述在罗马法中运用法律程式的例子。这些例子是从ChTh.刘易斯和Ch.肖特编的《拉丁词典》1879年牛津版借用来的。

2.法官首先认为本阶级的利益是一切秩序的主要基础

在美国,法官由州长任命,立法机关予以同意,也有的州是由立法机关列名实行公选。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是由选举产生。任期从四年到终身,目前的趋势是法官任职长期化。州法官和联邦法官的去职,可根据弹劾被罢免;因任期届满,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由州长解任;根据解除职务的决议以及根据选民的要求而罢免,等等。

根据司法独立宪法原则,法官对于具体案件的审判是完全独立的,在法律上,不接受任何人的指挥和命令,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指挥和监督。同时,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受政治、形势和其他任何事物的牵制和影响。这就是“司法权独立”,或称为“法官独立”。宪法规定“所有的法官依据其良心独立地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为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法律规定了法官的特殊身份。

又是选举产生,又是法官独立,凭良心办案,摆出一副不偏不倚、半斤八两的样子,可实际是怎样的呢?恩格斯指出,法官本身就是资产者,他们首先认为本阶级的利益是一切真正的秩序的主要基础。

在束缚着德国人民的最后一些幻想中,占首要地位的是他们对法官的迷信般的尊敬。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62页。

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也如社会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359页。

法官拥有在一切方面自由决定之权,除了纪律条例之外,他们不受任何约束,所以在政治事务中他们的决定当然将取决于而且现在就是取决于他们的“自由裁断”。这样一来,在德国普遍存在的那种环境下,法官必然会成为行政当局的官吏和警察意志的传达者。此外,有人讲(这句俏皮话大概是文特霍尔斯特讲的),莱昂哈特在临死的时候说过:“现在我对普鲁士人实行了报复,我给他们制订了一个使他们必然毁灭的诉讼程序。”

恩格斯:《恩格斯致爱·伯恩斯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257~258页。

警察发明了刑法典中所没有的新罪名,而滥用刑法典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警察经常可以找到受贿的或狂妄透顶的长官和审判官来帮助他们、支持他们。升官晋级就是以这种代价得来的!

恩格斯:《俾斯麦和德国工人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10页。

工厂视察员向法庭提出诉讼。但是工厂主的请愿书立即象雪片似地飞向内务大臣乔治·格雷爵士,以致他在1848年8月5日的通令中晓谕视察员:“只要还没有证实换班制度被滥用来使少年和妇女劳动10小时以上,一般不要按违背法令条文来追究”。

既然法庭,郡治安法官宣判他们无罪,那传讯又有什么用呢?法庭上坐的是工厂主先生,他们是自己审问自己。

马克思:《资本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0页。

这些新手急于建立功勋的心愿同他们不了解事物的程度成正比,英国法律家的一句老谚语这次也适用于法国:法律是法律,但法官根据法律要做些什么,我们就不知道了。

恩格斯:《致劳拉·拉法格》,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上册第268页。

但是,要知道人类的一切都是不完善的!因此:吃吧,喝吧!既然法官是人,那么你们要法官干什么呢?既然法律只有人才能执行,而人所执行的一切又是不完善的,那么,你们要法律干什么呢?把你自己交给上司的善良意志去摆布吧!莱茵省的司法跟土耳其的司法一样是不完善的!因此:吃吧,喝吧!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0~181页。

如果现行法律和社会发展刚刚达到的阶段发生显著的矛盾,那末,诸位陪审员先生,你们的职责恰恰就是要在过时的律令和社会的迫切要求的斗争中讲出自己有分量的话。那时你们的任务就是要超过法律,直到它认识到必须满足社会的要求为止。这是陪审法庭的最高尚的特权。诸位先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文字本身就便于你们执行这个任务。你们只是应当根据我们的时代、我们的政治权利、我们的社会要求来解释它。

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在“新莱茵报”上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74页。

英国的治安法官一般都是由内阁在富有的资产者或地主中,有时也在神职人员中委任。可是这些“道勃雷”丝毫不懂法律,所以总是大大失策,给资产阶级丢脸,使资产阶级受到损害,因为即使碰上一个工人,只要这个工人有一名机智的律师为他辩护,他们就常常仓惶失措,不是在判决他时忽略了某些导致胜诉的法律程式,就是被弄得只好宣布他无罪。

恩格斯:《对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补充评述。——英国的一次罢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80页。

几乎煤矿区里所有的治安法官本身不是矿主,就是矿主的亲戚朋友。他们在这些贫穷的落后地区,在这些报纸很少,——而报纸也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政治宣传工作很不开展的地区,享有几乎无限的权力。甚至很难想像,这些为自己的利益执掌着司法大权的治安法官会怎样剥削和折磨不幸的煤矿工人。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根据亲身观察和可靠材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41页。

英国的治安法官一般都是由内阁在富有的资产者或地主中,有时也在神职人员中委任。

恩格斯:《对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补充评述。——英国的一次罢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80页。

特别是这样一条:凡口头上或书面上同意替雇主做某种工作(即使是临时工作)的工人,如果拒绝工作或者有其他任何不良行为(misbehaviour),雇主有权把他送到任何一个(any)治安法官那里去;法官根据雇主或他的代理人和监工在宣誓后所提出的证词——即根据原告的证词——可以判处工人两个月以下的徒刑或劳役。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2页。

因此法官,特别是本身就是资产者并且和无产阶级接触最多的治安法官,不用思考就会看出法律本身所包含的这种意图。如果阔佬被传到,或者更正确些说,被请到法庭上来,法官便会因为打搅了他而向他深致歉意,并且尽力使诉讼变得对他有利;如果不得不给他判罪,那末法官又要对此表示极大的歉意如此等等。

治安法官的偏袒行为,特别在乡间,实在是想象不到的,而且这种行为已司空见惯,以致所有不大光彩的事件都常常被报纸毫不在乎地而且不加任何评论地登了出来。但是也不可能希望有别的做法。一方面,这些“道勃雷”只是按照法律的原意来解释法律,而另一方面,他们本身就是资产者,他们首先认为本阶级的利益是一切真正的秩序的主要基础。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0页。

永远也不要指望法官会不偏不倚,我们已经说过,这些法官属于资产阶级,他们先入为主地偏听偏信厂主的一面之词,工人的话一句也不相信。法官光知道看法律,看雇佣合同(一个人为了钱而替别人做工或为别人服务)。厂主雇用的是工程师、医师、经理也好,是小工也好,对于法官反正是一样;他认为(由于他的文牍主义作风和资产阶级的愚蠢),小工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应该在合同上预先说明一切必要事项,就象经理、医师、工程师能够办到的一样。

列宁:《论工业法庭》,

《列宁全集》第4卷第241页。

善于舞文弄法的法官首先利用的一点,就是法律对于在执行职务时进行拷打的人规定了好几种惩罚,让法官可以在两个月监禁和流放西伯利亚之间酌情处理。法官不受正式规定的过分约束,而有一定的伸缩余地——这当然是一种很合理的原则,所以我国刑法学教授们才不止一次地称颂俄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它的自由主义。只是他们忘记了一件小事情:要运用合理的法规,就需要有其地位不同于一般官吏的法官,就需要社会代表参加审判和舆论界参加案件的讨论。

其次,副检察长也帮助了法庭,他拒绝对帕诺夫(和奥尔霍文)的拷打和残暴行为起诉,只请求法庭惩罚他们的欺压行为。副检察长引用了鉴定人的结论,鉴定人否认帕诺夫特别凶狠和连续不断地打人。可见,法律上的诡辩主义并不怎么奥妙难解:既然帕诺夫打得比别人少,那么就可以说,他打得并不特别凶狠;既然他打得并不特别凶狠,那么就可以下结论说他的殴打不算“拷打和残暴行为”;既然不算拷打和残暴行为,那就是说这是普通的凌辱行为。这样处理,皆大欢喜,而帕诺夫先生则仍然是秩序和制度的维护者。

列宁:《时评》,

《列宁全集》第4卷第358页。

恩格斯在《对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补充评述。——英国的一次罢工》里提到的“治安法官”,在英国和美国都存在。其管辖权限于较小的民刑案件,对重大的刑事案件有预审(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r hearing)的权限。农村的治安法官,大多没有固定的法庭,而是利用村的公所、自己的店铺,工厂、住宅或库房等的一部分。村的治安法官是名誉职,以所征收的手续费和罚金作为报酬,因此,有时尽力使原告胜诉,或者同逮捕人的警官平分罚款。为此,“钓鱼执法”便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如在道路上设圈套,捕捉违反交通法规的人,这叫作交通违警(traffls trap)、监视汽车速度(speed trap)等。治安法官制度产生了种种弊端。

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里,“要知道人类的一切都是不完善的!因此:吃吧,喝吧!”“莱茵省的司法跟土耳其的司法一样是不完善的!因此:吃吧,喝吧!”,其“吃吧,喝吧”,是18世纪在德国流行的一首大学生歌曲中的词句。马克思使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流行语,辛辣地讽刺了莱茵省的法官。马克思深知资产阶级法官的偏私,决定了制造冤假错案的理由是不值一驳的,这个理由法官也是不能更改的。对于富得发愁、玩世不恭的法官们,马克思在辩论中把流行语“吃吧,喝吧”移赠给他们,大学生们一定会拍案叫绝的,一定会狂喊着“吃吧,喝吧”欢呼。

恩格斯在《对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补充评述。——英国的一次罢工》里,所说“英国的治安法官一般都是由内阁在富有的资产者或地主中,有时也在神职人员中委任。可是这些‘道勃雷’丝毫不懂法律”,把治安法官说成“道勃雷”。

道勃雷(Dogberries)是莎士比亚《无事烦恼》一剧中人物的名字,职务是警吏。道勃雷是在第三场出场的。

道勃雷:要是你们碰见一个贼,按着你们的职分,你们可以疑心他不是个好人;对于这种家伙,你们越是少跟他们多事,越可以显出你们都是规矩的好人。

巡丁乙:要是我们知道他是个贼,我们要不要抓住他呢?

道勃雷:按着你们的职分,你们本来是可以抓住他的;可是我想谁把手伸进染缸里,总要弄脏自己的手;为了省些麻烦起见,要是你们碰见了一个贼,顶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使出他的看家本领来,偷偷地溜走了事。

佛吉斯:伙计,你一向是个出名的好心肠人。

道勃雷:是呀,就是一条狗我也不忍把它勒死,何况是个还有几分天良的人,自然更加不在乎啦。

这段对白,道出了道勃雷是一个什么样的警官。在英国,人们借用道勃雷来称呼治安法官。

3.审判是不会公平的

审判是从立案开始,包括审理、判决和执行的全过程。审判的不公平,体现于审判的起点、中间过程和结果整个过程。起点不公平,是立法的阶级偏私决定的,中间过程不公平,是司法程序、环节和案件事实认定的偏私决定的,结果不公平,就是判决不公平,这是这两个偏私必然产生的后果。

法官是审判的中心,是审判不公平的运作者和承担者。起初,法袍的后背上专门缝制一个大布袋,是用来装金钱和金丝细软的。“衙门的大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样的民谣俚语,一语破的地道出了剥削阶级司法的黑暗和无耻。

正像马克思所指出的,审判他们的是属于金融贵族和封建贵族的法官,仅仅由于这一点,就足以肯定这些人的判决是不会公平的。他们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布为具有法律效力,把法庭的判决只看作是一种手段,而把判决的法律效力看作是一种多余的累赘。

审判他们的是属于金融贵族和封建贵族的法官,仅仅由于这一点,就足以肯定这些人的判决是不会公平的。

马克思:《关于救济科伦被判罪者的呼吁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644页。

因为当他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布为具有法律效力时,他显然是在进行审判,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已被法律预先规定了。

如果诉讼无非是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上的琐事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把中国法套上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但是,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正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拷问作为诉讼形式一定是同严厉的刑罚法规的内容连在一起的一样,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一定是属于公开的自由的诉讼的。

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7页。

我们的全部叙述表明,省议会怎样把行政权、行政当局、被告的存在、国家观念、罪行本身和惩罚降低为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因此,人们把法庭的判决只看作是一种手段,而把判决的法律效力看作是一种多余的累赘,这是合乎逻辑的。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5页。

判决仅仅是为了确定再犯而存在的。对于私人利益的贪婪的焦虑来说,审判形式是迂腐的法律仪式所设置的累赘而多余的障碍。诉讼只不过是一支负责把敌人押解到牢狱里去的可靠的护送队,它只是执刑的准备。如果诉讼想超出这一点,它就会被人封住嘴巴。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6页。

陪审制也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他们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只选“有身分的人”做陪审员。(www.xing528.com)

恩格斯:《德国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8页。

一些人的罪责越少,法官和陪审员就会越厉害地对付另一些受诬告的人;受到侮辱的资产阶级和受到侮辱的国家需要赎罪的供品。

《恩格斯致马克思》,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上册第159页。

博学的法官已经看出,“很难设想有比这更可恨更无耻的欺骗,而达到预定目标的方法尤为可耻”。他做了这样一番说教以后,就释放了被告,像通常所做的那样:如果罪犯是资产阶级就释放,而贫穷的无产者如果偷了5英镑以上的钱而被拿获,那就非判处苦役不可。

马克思:《政治动态。——欧洲缺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44页。

爱尔兰大法官法庭审理了一起遗产案,在这个案件中,英国贵族克兰里卡德侯爵——墨尔本内阁时期的驻彼得堡大使和罗素执政时期的邮政主管部门的首长扮演了完全和巴尔扎克描写谋杀、通奸、欺骗和非法占有遗产的小说中所塑造的人物一模一样的主角。

马克思:《托利党人同激进派的联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85页。

大陆上对财产继承法院的专横作了许多公正的批评。然而不取报酬的英国审判官的裁判权却恰恰是现代化了的、得到宪法掩护的领主裁判权。我们从一家英国地方报纸上逐字逐句地摘录了下面一段引文:“上星期二,一位年迈的农业工人纳萨涅尔·威廉斯出现在伍斯特的治安法官面前。他被处5先令的罚金和13先令的费用,因为他在8月26日星期日割了属于他个人所有的一小块地的小麦。威廉斯证明说,他这样做是必需的,假如他不收割小麦,小麦就要毁掉,他在整个星期内从早到晚为租给他土地的地主忙个不停。但这些话毫无用处。坐着reverends(牧师)的法庭是哀求不动的。”

工厂主、乡绅和组成不取报酬的审判官的特权阶层的其他代表所采取的做法,也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处理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牧师一样。

马克思恩格斯:《将军们的报告。——英国的法庭。——来自法国的消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612页。

即使政府官员已被正式控告并已被揭露犯有这类滥用职权的罪行,也难将他们交法庭审判,而且法律为他们规定的惩罚也过分宽厚。据查明,如果这类控告在法官面前得到证实,法官只能判处犯人50卢比罚款或为期一月的徒刑。诚然,他还可以把被告解交“刑事法官,由刑事法官判刑或将其案件提交巡回法院审理”。报告中补充说:“看来这是一个冗长的审判程序,而且只适用于一类过失,即警察的滥用职权,而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审判程序是不会有任何结果的。”警官或税吏(这是一个人,因为税款是由警察征收的)在被控诈取钱财时,先由收税官助手审判;以后被告可以向收税官提出上诉,最后可向税务局提出上诉。税务局可以把被告送到政府法院或民事法院。“在这种审判情况下,没有一个贫穷的莱特能斗得过任何一个富裕的税吏,同时我们也不知道有农民根据这两个条例(1822年和1828年的条例)提出过控诉的任何事实。”

此外,只有在警官侵吞公款或强迫莱特缴纳额外税款以饱私囊时,这种诈取钱财的控告才能成立。由此可见,在征收国家税款时使用暴力,法律对此并未规定任何惩罚。

马克思:《印度刑罚的调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292页。

警察偷窃,伪造,揭开写字台,发假誓,作伪证,除此之外,还妄图享有对待那些与世隔绝的全部职能,把泽特推到无足轻重的地位,把没有任何人作证的文件、未经证实的传闻、告密、小道新闻当成真正的法律证据,当成罪证。

马克思恩格斯:《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之间的书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上册第166页。

检察院鉴于——要特别注意!——“缺乏客观的犯罪构成,因此没有起诉的根据”,决定重新开始侦查。这样,根据荒谬的臆断,你首先得坐九个月牢;然后发现,你坐牢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最后:你必须坐到侦查员能够为诉讼提出“客观的犯罪构成”为止,如果“客观的犯罪构成”找不到,你就得在监牢里吃苦头。

马克思恩格斯:《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给其他人的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下册第484页。

茹尔·法夫尔是1848年6月27日臭名昭著的法令的起草人,根据这个法令,六月起义时被俘的成千上万的巴黎工人未经任何审讯(即使是形式上的审讯也没有),就被流放到阿尔及尔等地去服苦役。

马克思恩格斯:《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给其他人的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175页。

第八章司法权老实说,此章只不过是拿破仑皇帝的法律的再版。但是,下列几点补充是值得注意的:“第81条诉讼是代表法兰西人民进行的,因而一律免费。”这是多么不切合实际,谁也不肯免费去砍掉脑袋!

马克思:《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586页。

莱茵的贵族和莱茵的资产阶级用自己的判决:“有罪”来应和法国资产阶级在12月2日以后所发出的狂吠:“只有盗贼还能拯救财产;只有违背誓言还能拯救宗教;只有私生子还能拯救家庭;只有混乱还能拯救秩序!”

马克思:《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35页。

举一个例子。克肖—莱塞公司的纺纱厂主,一个叫埃斯克里奇的人,曾把他的工厂准备实施换班制度的计划提交本区的工厂视察员。在他的计划被拒绝以后,他起初没有采取什么行动。几个月以后,一个叫鲁滨逊的人——也是纺纱厂主,他如果不是埃斯克里奇的星期五,至少也是他的亲戚——由于实行一种与埃斯克里奇想出的换班制度相同的制度而被控告到斯托克波尔特市治安法官。庭上坐着4位法官,其中3位是纺纱厂主,而以那位必不可少的埃斯克里奇为首。埃斯克里奇宣判鲁滨逊无罪,并且说,对鲁滨逊来说是合法的事,对埃斯克里奇也是合理的。于是,他根据他自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马上就在自己的工厂里实行这种制度。(158)不用说,这种法庭的组成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

领主审判权应该为此提供借口,这是一种非常美妙的制度,只是现在由于通过了专区法才予以废除,这种制度给予庄园主以审讯自己从前的臣民的权利。在这种审判权制度下,老爷把自己的某个被告监禁后,应该负担其生活费和侦讯费。而这个老爷则得到领主裁判所收入的一切捐税。如果被捕的是农民,则老爷仍然向他收这些费用,使他在迫不得已时出卖房屋和田产。有些被捕者没有任何财产,庄园主为了补偿为他们花去的费用,每年向这个阶级中归他审判的一切人征收保护金,美其名曰“司法管辖费”。

恩格斯:《威廉·沃尔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89~90页。

从2月24日,即从二月革命十周年纪念日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逮捕。这次逮捕按其性质来说,与阿尔及利亚的搜捕极其相似,以致正如伦敦的“笨拙”杂志所说的,不久在法国就会只剩下囚犯和狱吏两个阶级了。

当时,群情所以激愤,就是因为这个血腥的案件——虽然它是通过法庭,根据法兰西法律的一切手续处理的——暴露了路易-菲力浦伪善统治的十分丑恶的面貌。

马克思:《时代的表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36页。

1月23日,莫斯科高等法院组成的有等级代表参加的特别法庭在下诺夫哥罗德审理了农民季莫费·瓦西里耶维奇·沃兹杜霍夫被殴致死的案件。沃兹杜霍夫是被送到区警察局去“醒酒”的,但是在那里遭到舍列梅季耶夫、舒利平、希巴耶夫和奥尔霍文等4个警察和派出所代理巡官帕诺夫的一顿毒打,第二天就死在医院里了。

列宁:《时评》,

《列宁全集》第4卷第352页。

沃兹杜霍夫对其他被拘留的人说:“哥儿们!你们看到警察局是怎么打人的吗?请你们作证,我要去告!”但是他没有告成,第二天清早发现他完全失去了知觉,送到医院后8小时昏迷不醒就死了。解剖尸体时发现他的肋骨断了10根,浑身青紫,脑内淤血。法院判处舍列梅季耶夫、舒利平和希巴耶夫4年苦役,而奥尔霍文和帕诺夫只判了1个月的拘留,认为他们犯的只是“欺压”罪。

列宁:《时评》,

《列宁全集》第4卷第352页。

我们就从这个判决开始把事情分析一下。苦役是按刑法典第346条和第1490条第2款判处的。第346条写道:官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伤残事故者,应“按所犯之罪”予以最重的刑罚。第1490条第2款规定:将人严刑拷打致死者,应判处8年到10年苦役。等级代表和皇室法官组成的法庭没有予以最重的刑罚,而是把它降低了两等(第6等:8—10年苦役;第7等:4—6年苦役),也就是说,法庭作出的是在情节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况下法律所允许的最低刑罚,而且还是最低一等中的最低的年限。总而言之,法庭竭力为被告减刑,甚至超过了它力所能及的范围,因为它规避了关于“最重的刑罚”的法律。当然,我们决不是想说,“最公正的裁判”应该是10年苦役而不是4年苦役;重要的是凶手被认为是凶手,而且被判了苦役。但是不能不指出皇室法官和等级代表组成的法庭的极其明显的倾向:他们在审判警察局的官员时,是蓄意尽量从宽处理的;而当他们在审判那些有触犯警察的行为的人时,那大家都知道是一贯从严的。

列宁:《时评》,

《列宁全集》第4卷第356页。

在一般人看来,法院对帕诺夫的判决简直是对司法的嘲笑;判决表明一种极其卑鄙的意图,那就是把全部罪名都推在下级警察的身上,庇护他们的顶头上司,而这种野蛮的拷打正是在他的授意和参与下进行的。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这个判决是法官们惯用的诡辩的典型,而他们本身也跟派出所巡官差不了多少。外交家说,人有舌头是为了隐瞒自己的思想。我们的法学家也可以说,定出法律就是为了曲解罪行和责任的概余。真的,为了把参与拷打改成有普通的欺压行为,法官需要多么微妙的艺术啊!

列宁:《时评》,

《列宁全集》第4卷第357页。

社会民主党人要求,未经法院判决,警察不得把任何人监禁起来。官吏如随便抓人,应予严办。要使官吏不再横行霸道,就要让人民自己选举官吏,使每个人都有权直接到法院去控告每一个官吏。不然的话,向地方官控告巡官,或者向省长控告地方官,那有什么用呢?地方官当然只会包庇巡官,省长当然只会包庇地方官,结果还是控告人遭殃:不是坐牢,就是被流放到西伯利亚。在我们俄国(像其他各国一样),只有当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向国民会议和选举产生的法庭控告,都有权在口头上或者在报纸上自由地诉说自己的疾苦的时候,官吏才不敢胡来。

列宁:《社会民主党人正在为全体人民和工人争取哪些改善?》,

《列宁全集》第7卷第146页。

马克思在《政治动态。——欧洲缺粮》里说“博学的法官已经看出,‘很难设想有比这更可恨更无耻的欺骗,而达到预定目标的方法尤为可耻’。他做了这样一番说教以后,就释放了被告”,指的是北明翰-希鲁兹布里铁路管理局以欺骗股东罪在副大法官法庭受审的案件。案情大致是:西方大铁路和西北铁路都想并吞上述的北明翰-希鲁兹布里铁路。这条铁路的大多数股东主张同西北铁路合并,而管理局的委员们则主张加入西方大铁路,于是他们就决定利用委托给他们结算的一部分股票来取得虚假的票数。为了这个目的,他们把股票分发到许多名义上的股票持有者的名下(有些人并不知道这件事,他们的名字是被拿来顶替的;有一个竟然是9岁的小孩),这些股票持有者既然不偿付股票价值,于是以后就把股票还给管理局委员们,同时以名义股东的资格给这些委员们一定数量的票来保证他们取得多数,好与西方大铁路合并。

马克思恩格斯在《将军们的报告。——英国的法庭。——来自法国的消息》里的“财产继承法院”,是在地主有权审判和惩罚自己的农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封建法庭。英国的“不取报酬的审判官”,是指从有产阶级代表中任命的治安法官。

马克思在《印度刑罚的调查》里“警官侵吞公款或强迫莱特缴纳额外税款以饱私囊”中的“莱特”,是指印度农民。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实行新的土地,税收法以前,在英国殖民者没有破坏印度村社以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村社农民。在从1793年起实行所谓柴明达尔制的地区(最初在孟加拉、比哈尔、奥里萨实行,后来以稍有改变的形式在联合省和中央省以及马德拉斯省部分地区实行),莱特成了柴明达尔(地主)的佃农。在19世纪初,孟买和马德拉斯两管区实行“莱特瓦尔”土地税收制后,莱特成为国有土地的持有者,而按印度的英国政府随意规定的数额缴纳地租税。根据“莱特瓦尔”制,莱特同时被宣布为他们所租佃的土地的所有者。由于实行这一在法律上自相矛盾的土地税收制,为农民规定了高得无力缴纳的地税,由于欠税日增,农民的土地逐渐转到包买商和高利贷者手里。

马克思的《揭露科伦共产党人案件》和恩格斯的《最近的科伦案件》中,充分揭露了这个案件是通过警察局的奸细密探活动、伪造证据、凭空捏造等卑鄙的手法制造出来的。这一著作在反对警察局和法庭陷害革命阶级的代表,反对它们卑鄙地迫害进步活动家方面,到现在仍旧是一部具有很大的揭发力的文献。马克思在全世界面前不仅是科伦被告的辩护人,而且是控诉人。他不仅揭发了这个案件的直接组织者的犯罪行为,而且谴责了整个警察官僚国家制度,整个腐朽的普鲁士国家体系。马克思无情地揭露普鲁士司法当局的偏颇不公,资产阶级的“公正裁判”的阶级性。作为被告站在资产阶级法庭上的革命无产阶级手无寸铁,因此被告是事先就被定了罪的。科伦案件以及其他案件都清楚地说明,“陪审法庭是特权阶级的等级法庭,建立这种法庭的目的是为了用资产阶级良心的宽广来填补法律的空白”。

4.浪费金钱请律师也很难打赢富人

律师是受当事人或其他人和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委托,办理诉讼案件、非讼案件、请求审查、声明异议等法律事务的人。在西方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在英国,有专门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专门律师是在法庭进行辩护的律师,事务律师是在法庭外工作的律师。开庭时,专门律师头戴发绺(wig),穿法衣(gown),承袭至今。这两类律师分工明确。从诉讼事务的律师分工看,事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的委托后,首先作好诉讼准备,调查事实,搜集证据材料,确定证人。然后确定案件摘要(brief),送交给他所选择的专门律师。专门律师依据案件摘要,起草准备辩论的书面材料,出庭辩论。

同一律师,不能同时以专门律师和事务律师的资格进行活动。当事人诉讼,首先要找事务律师,再通过事务律师将案件转于专门律师。专门律师只有通过事务律师才能受理案件,不允许直接从当事人那里收案和发布广告收案。

专门律师可以被录用为法官,或提升为最高法院的法官,并授予爵士称号,在法庭上被称为“老爷”(My Lord)。而如果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可被封为贵族,成为“贵族法官”(law lords)。专门律师有上级律师(inner barrister)和下级律师(outer or utter or junior barrisgter)的等级。这是由当初律师在法庭上的席位是在法庭的栏杆之内,还是在栏杆之外而划分的。事务律师原属于衡平法法院,称为“等同律师”(qsol-icitor in equity),是同普通法院的辩护律师(attorney atlaw)相对的。但根据1872年的最高法院审判法来统一法院时,法庭外律师也统一于事务律师了。在美国,也分为出庭的律师和从事文书起草、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工作的律师。美国把辩护律师(orney at law)作为律师的正式称呼,不使用专门律师、事务律师称呼。

上面引用的材料,只是英美关于律师情况的部分材料。资产阶级把诉讼制度、律师制度精心打造得这么神圣、美好,那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经典作家关于诉讼制度、律师制度的论述是很多的。这里摘引了三处,只想说明:穷人在法院里很难打赢富人,浪费金钱请律师也很难打赢富人。

最近一个时期,我稍微研究了一下弗里西安—英格兰—朱特—斯堪的那维亚的语言学和考古学,根据这一研究,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丹麦人是地地道道的律师式的人:为了一方的利益,他们在科学问题上也会有意识地公然撒谎。

马克思恩格斯:《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之间的书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8页。

我也只能说:像您这样一个没钱的人,很难希望在英国的法院里而且他们还会用您的钱反对您。即使您有钱打官司,我还是要奉劝您:最好把钱留在自己身边,不要浪费在诉讼上。至于您给我描述的那种同意为您办事的律师,如果我说这样的律师我没有遇到过,请您不要奇怪。

恩格斯:《弗·恩格斯的书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上册第128页。

贫穷本身就已经使得无产者有各种罪行的嫌疑,同时也剥夺了他对付当局专横行为的法律手段。因此,对无产者来说,法律的保护作用是不存在的,警察可以随便闯进他家里,随便逮捕他,随便殴打他。只是在工会聘请了辩护人,例如煤矿工人聘请了罗伯茨以后,大家才知道,法律的保护作用对无产者说来是多么微小,无产者经常被迫肩负法律的全部重担而享受不到法律的一点好处。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根据亲身观察和可靠材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1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律师这个职业不会取消,但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同资本主义的律师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

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律师制度,是坚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律师制度。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执业为民,依法执业。“讼棍律师”“金钱律师”“街头政治律师”,等等,是与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不相容的。

5.社会主义司法是人民司法

社会主义司法,是在摧毁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司法是完全新型的司法形式,其核心特征是它的人民性。就是司法权掌握在人民手里,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人民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100年来的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各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司法工作取得了划时代的成就。人民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无产阶级革命的绝对义务,不是改良司法机关(立宪民主党人及其应声虫孟什维克和右派社会革命党人只是局限于这个任务),而是要完全消灭和彻底摧毁全部旧的法院和它的机构。十月革命已经完成了而且是顺利地完成了这个必要的任务。它着手创立新的人民法院,确切些说,建立在被剥削劳动者阶级(仅仅是这些阶级)参加国家管理的原则上的苏维埃法院,来代替旧的法院。新的法院之所以必要,首先是为了对付那些企图恢复自己的统治或维护自己的特权,或者用明骗暗窃的手段来谋得部分特权的剥削者。除此以外,如果法院真正是按照苏维埃机关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还担负着另一项更重要的任务。这项任务就是保证劳动者的纪律和自觉纪律得到严格的执行。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

《列宁全集》第34卷第148页。

苏维埃政权遵照历次无产阶级革命的遗训,立即废除了旧法庭。让别人去叫喊,说我们不进行改良而一下子就废除了旧法庭吧。

我们这样做,为创造真正的人民法庭扫清了道路,并且主要不是用高压的力量,而是用群众的实例,用劳动者的威信,不拘形式地把法庭这一剥削的工具改造成了按照社会主义社会坚定的原则施行教育的工具。毫无疑问,我们是不能一下子就得到这样的社会的。

列宁:《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文献》,

《列宁全集》第33卷第271页。

人民把法院看作一种同自己对立的衙门,这种由于地主资产阶级压迫而留传下来的观点,还没有彻底打破。人民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法院正是吸引全体贫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机关(因为司法工作是国家管理的职能之一),法院是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权力机关,法院是纪律教育的工具。

列宁:《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列宁全集》第34卷第177页。

十月革命推翻了旧官僚,它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它建立了苏维埃。它赶走了旧法官,把法院变成了人民的法院。但做到这点是比较容易的,用不着懂得旧法律,只要本着公正的态度办事就行了。

列宁:《在彼得格勒苏维埃会议上关于人民委员会对外对内政策的报告》,

《列宁全集》第36卷第14~15页。

在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上,共产党抛弃民主主义的口号,彻底废除旧式法院之类的资产阶级统治机关,而代之以阶级的工农的法院。无产阶级掌握全部政权以后,抛弃以前那种含糊不清的“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公式,而提出“法官完全由劳动者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的阶级口号,并把这个口号贯彻到整个法院组织中去。

废除了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以后,党向苏维埃选民选出的法官提出以下的口号:实现无产阶级的意志,运用无产阶级的法令,在没有相应的法令或法令不完备时,要摒弃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而遵循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

列宁:《俄共(布)纲领草案》,

《列宁全集》第36卷第105页。

无产阶级民主派掌握全部政权并彻底废除资产阶级的统治机关——旧式法院以后,抛弃“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这个资产阶级民主的公式,而提出“法官完全由劳动者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的阶级口号,并把这个口号贯彻到整个法院组织中去,同时,使男女无论在选举法官或履行法官职务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为了吸引最广大的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群众来行使司法权,应实行由经常更换的临时的法院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并吸引群众性的工人组织工会等来编制名册。

苏维埃政权建立了统一的人民法院,以代替以前那些数不尽的各种体制的多级法院,简化了法院的组织,从而使它成为居民绝对易于接近的机关,并消除了办案中的任何拖拉现象。苏维埃政权废除了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以后,委托苏维埃选任的法官实现无产阶级的意志,运用无产阶级的法令,在没有法令或法令不完备时,则遵循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

在惩罚方面,这样组织起来的法院已根本改变了惩罚的性质:广泛地实行缓刑,以社会的谴责作为处罚的办法,以保持自由的强制劳动代替剥夺自由,以教养机关代替监狱,并为采用同志审判会的办法提供可能性。

俄共主张沿着这条道路进一步发展法院,应当力求使全体劳动居民人人被吸引来履行法官的职责,并且以一套教养性质的办法来最终代替惩罚办法。

列宁:《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纲领》,

《列宁全集》第36卷第411~412页。

在苏维埃的“法律辩护员”当中会重新遇到(我们在俄国废除了资产阶级的律师制,这是做得很对的,可是它在“苏维埃的”“法律辩护员”的名义下,又在我国复活起来)。

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

《列宁全集》第39卷第93页。

列宁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里,在苏维埃的“法律辩护员”当中会重新遇到(我们在俄国废除了资产阶级的律师制,这是做得很对的,可是它在“苏维埃的”“法律辩护员”的名义下,又在我国复活起来)这段论述,说的是1918年2月设立的隶属于工人、士兵、农民和哥萨克代表苏维埃的法律辩护员公会。资产阶级旧律师在许多法律辩护员公会中影响很大,他们歪曲苏维埃诉讼程序的原则,营私舞弊。因此早在1920年春就提出了取消法律辩护员公会的问题。1920年10月,法律辩护员公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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