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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社会作用及其后果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调整作用一定产生社会后果,从总体上说,就是产生积极社会后果或消极社会后果、推动社会进步或阻碍社会进步。法的社会后果是客观存在,不以任何人的评价为转移。有了检验的根本标准和具体标准,法的社会后果总是能够得到检验的。

法律的社会作用及其后果

根据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相互关系原理,包括法在内的上层建筑反作用可归纳为:①对经济发展的加速作用、阻碍作用。②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决定性的反作用,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③最重要的有决定作用的阶级利益,用根本的政治改造来满足。④消灭旧经济基础。⑤帮助新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

法的“反作用”,应当理解为对经济基础的作用是整个法的整体(体系)的作用。这是能动的反作用。然而,法的这种“反作用”,总是通过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规范性实现的,就是通过具体调整实现的。

在法的具体作用问题上,“反作用”与“调整作用”是不同的。我先前提出并阐释两者的异同,是基于马克思专门论述的法的对象是行为。这指的是法的“调整作用”。“调整作用”是具体法律法规对具体行为、具体关系等的规范性,表现为禁止或限制、促进或鼓励等。这里的“调整”,已把历史唯物论范畴的“反作用”,转化并限定为法学上法对社会关系的规定性。

法的调整作用一定产生社会后果,从总体上说,就是产生积极社会后果或消极社会后果、推动社会进步或阻碍社会进步。

当然,由于剥削阶级及其影响的偏见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对这种社会后果的认知并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其评价总是有客观标准的。根本标准就是实践。人们通过实践从根本上来检验法实施的社会后果。反映一部分人的实践、个别社会集团的实践,不能检验法实施的社会后果;反映具有历史局限性的实践,某一历史阶段、某一认识水平的实践,也不能检验法实施的社会后果。

人们对法实施的社会后果的评价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只能将其置于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一认识运动总规律之中。我们只能在“总规律”意义上、在实践决定认识的“决定”意义上,来认识法实施的社会后果。(www.xing528.com)

我们说实践是检验实施的社会后果的标准,是在“总规律”意义上、“决定”意义上的“标准”,这是根本标准。也就是说,实践是检验的根本标准。除根本标准外,还有具体标准。规律、原理、逻辑证明,也是检验的标准。“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有机联系,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规律经过数千年人类实践的全部验证,不需要再从头检验。“原理”是事物的本质、相互关系和规律的正确反映。与社会形态历史类型的更替相适应,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四种类型。法的历史类型发展原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是经过各种流派无数次批驳和排斥而确证的,从而获得了无须证明的理性意义。“逻辑证明”,也是检验的具体标准。凡符合客观实际的、有根据的、正确的逻辑证明,就能够成为检验标准。

法的社会后果是客观存在,不以任何人的评价为转移。有了检验的根本标准和具体标准,法的社会后果总是能够得到检验的。

经典作家曾指出过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夺取政权后上升时期,资本主义法的某些积极社会后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一定作用,但是,就整个资本主义法来说,也明确指出法的消极社会后果和阻碍社会进步的作用,盖源于私有制。

经典作家评价过数十种法律。对于每一种具体法律,经典作家总是指出它的法的积极社会后果或消极社会后果,指出它对于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或阻碍作用。有些场合,还指出它的进步作用的阻碍方面或阻碍方面的进步作用。这反映了经典作家的唯物主义立场和辩证思维,反映了经典作家对法的社会后果评价的客观性

下面摘录的只是经典作家对诸多法律全面论述的10类法律。这些法律,是政治和国民经济方面的基本立法。其他立法,将在第2卷《法制度原理》集中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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