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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的意识形态性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就是意识形态。法律观是关于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普世主义意识形态”认为,意识形态是普世的或普适的。世界上没有普世的意识形态。在我国,一些人按照西方学者的理解,否定和取消法学的意识形态性,搞“纯粹法学”,反对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政治思想统治”和“话语霸权”。在明了上述意识形态范畴的一般性共识和背景之后,认识法的意识形态性就很容易了。

法律观的意识形态性优化

社会意识总是由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就是意识形态。法律观是关于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

马克思有这样的思想:“我们所需研究的是人类史,因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排除人类史。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人类史的一个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志意识形态》的一般意识形态、德意志意识形态部分里,论述了①历史、关于意识的生产;②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交往和生产力、国家和所有的关系、自然产生的和由文明创造的生产工具与所有制形式;③交往形式本身的生产。很显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意识形态是一个一般概念,不存在它是好的东西或坏的东西问题。

列宁之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格奥尔格·卢卡奇(Ceorg Lukaes)、卡尔·柯尔施(korsch kar)把意识形态同资产阶级的思想斗争联系起来阐释。这种阐释只能说明意识形态范畴本身的阶级专属性,不能说明意识形态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的类别。只是在分类学上,作为总合性概念的意识形态,可分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等。意识形态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然而,当今一些人对使用“意识形态”范畴迷惑不解,乃至被弄得混乱不堪。“普世主义意识形态”认为,意识形态是普世的或普适的。世界上没有普世的意识形态。普世主义的根本错误在于,抽掉了意识形态的主体性和具体化谈论意识形态。一位经典作家说过大致这样的话:谁看见过狗?谁都没有看见过狗。人们看见的是张家的狗、李家的狗,黄狗、黑狗。这种精致的唯物辩证法,完全可以应用到对意识形态的分析。在“普世主义”论者那里,意识形态是先验的、抽象的形式。然而,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时代的产物,而且以时间、地点为转移。我们分析意识形态,就是要分析它的主体性和具体化。离开了“主体性”“具体化”,就离开了范畴、概念本身。(www.xing528.com)

西方学者抛弃意识形态范畴的一般性共识,把意识形态政治化,专门指社会主义思想,乃至在社会科学领域推行“去意识形态化”。这是有特殊背景的。苏东解体后,西方资产阶级认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彻底崩溃,任何一种决心挑战本主义的政治潮流失去了斗志、失去了方向,随着陷入对社会主义的彻底怀疑,意识形态也宣告终结。西方学者把意识形态同政治直接等同起来,把意识形态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直接等同起来,因而所谓“去意识形态化”,就是去政治化、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化。这实际上本身就是政治,就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我国,一些人按照西方学者的理解,否定和取消法学的意识形态性,搞“纯粹法学”,反对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政治思想统治”和“话语霸权”。

在明了上述意识形态范畴的一般性共识和背景之后,认识法的意识形态性就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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