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观中的重要性及包含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观中的重要性及包含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认识法律辩证法的普遍联系观,应当把握法与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联系的特点。当然,一部法律法规还存在这部立法本身及与其他立法的普遍联系。法的全面联系全面联系是指“联系的全部”,包括内在的、外在的联系;内部的、外部的联系;直接的、间接的联系。法的继受是本国法对外国法的认同和接受。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有某些趋同的趋势。

法学方法论在法律观中的重要性及包含

1.法的普遍联系观

马克思时代及其以前的学者,提出过普遍联系的思想。

伊壁鸠鲁提出了关于天体和与天体相联系的过程的理论,或者说关于天象的理论(他用天象这一名称来总括天体和与天体相联系的过程)。亚里士多德把不死的东西和不死的东西联系起来,他认为,有时看起来是概念证实现象,而现象又证实概念。譬如,人人都有一个关于神的观念并把最高的处所划给神性的东西,无论异邦人还是希腊人,总之,凡是相信神的存在的人,莫不如此,他们显然是把不死的东西和不死的东西联系起来了。亚里士多德在《论产生和消灭》里说,“人们很少能够仔细观察公认的东西,其原因在于缺乏实践经验。因此,那些对自然科学比较内行的人,宁愿提出能够得出一般联系的基本原理。”

同其他任何联系观不同,经典作家的普遍联系观,是用辩证唯物主义来解释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辩证唯物主义是普遍联系观的精髓和灵魂。把联系观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是经典作家普遍联系观的历史性功绩。

法的普遍联系观,正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的反映。法的普遍联系观的根本性归纳,是法律辩证法。法同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联系,从根本上说,这种联系,是通过法同法的调整对象的联系实现的。法律辩证法的普遍联系观,表达了法的联系的客观本性。

认识法律辩证法的普遍联系观,应当把握法与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联系的特点。当然,一部法律法规还存在这部立法本身及与其他立法的普遍联系。总体上说,法的普遍联系,包括法的全面联系、法的本质联系和法的继承性联系。

(1)法的全面联系

全面联系是指“联系的全部”,包括内在的、外在的联系;内部的、外部的联系;直接的、间接的联系。

“内在联系”是法的有机联系,它是法中最主要的起根本性作用的东西;“外在联系”是法的外部表现,是法表面的、易变的方面。

法的“内部联系”,是法体系系统内的联系,也就是所有法的调整范围内的联系;法的“外部联系”是法与法的调整范围以外的联系。

例如,婚姻家庭法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制度及其结婚登记制度、离婚程序制度,以及亲属制度等,属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上述法规范之间的联系是婚姻家庭法的内部联系。婚姻法里不属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有关条款,是援引条款,即援引的是其他法律里规定的条款。这里,婚姻法与所援引条款的关系,属于婚姻法的外部联系。

法与法、一部法律法规的法规范与法规范之间,有直接联系,也有间接联系。所谓“直接联系”,是指不需要媒介而建立起来的联系;“间接联系”是指凭借媒介而建起来的联系。

调整客体的同一性,是形成直接联系的基本条件。这种法与法之间直接联系的形成,是基于同一调整客体。

调整客体是非同一的,通过媒介能够形成间接联系。这种法与法之间相互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同一调整客体,但在它们的调整范围中一定存在相同的媒介(部分)。如合同法与运输法、建筑法、信托法劳动法、国际贸易法等,法的调整客体并不相同,但它们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媒介,从而产生在其规定的合同领域,以合同法为调整的根据问题。

间接联系一般表现为:某一法发生内容的变化和功能上的作用,其他媒介法会相应地发生内容的变化和功能上的作用。媒介的专有性、统一性,决定了法与法相互联系的特征。

(2)法的本质联系

法的联系是法的现实的联系,但不是所有的联系都是本质的。最根本、最本质的联系即是普遍联系的规律。

规律性是本质的东西的反映。在法现象的变化过程中,存在法现象的更替,在法的废、改、立变化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的更替,但法的本质性的联系总是保存下来。因此,法的本质是巩固性的东西。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其本质性的东西都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无论“刚性法”和“柔性法”、习惯法操作规程法、成文法和判例法、政治立法和经济立法,还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法和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关系的法,其本质性的东西也总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继承性联系

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具有继承性。所谓继承性,就是不把过去的完全抛弃,而是保留其中肯定的东西,用肯定的东西丰富自身,即—方面同旧东西决裂,另一方面同它联系,保留肯定的东西。黑格用“扬弃”这个词来表达这一观点。在黑格尔那里,扬弃有“继续”和“克服”两个含义。“继续”就是对应当肯定的东西的肯定,“克服”就是对应当否定的东西的否定。费尔巴哈把黑格尔哲学全部否定,他不能用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来丰富自己的唯物主义,而他的唯物主义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

新法和旧法有继承性联系,存在“继续”和“克服”两个方面。

1949年2月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宣布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当废除,人民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六法全书》为依据,必须以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的法律为依据,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无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这是完全必要的。《六法全书》反映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意志,是广大劳动人民受剥削受压迫的锁链,是必须否定的。这是同旧东西决裂,是“克服”。新的法律,对于法的一般范畴、法的形式、法的合理分类、具体法的基本调整范围限定等等,应当继续采用,因为它们是人类法制文明的成果。这是用肯定的东西丰富自身,是“继续”。

当然,法的继承性同法的继受不是一回事。法的继受是本国法对外国法的认同和接受。在立法上,对外国法采取的模仿、移植等都属于法的继受范畴。如日本法对德国法的继受,台湾地区法对日本法的继受。法的继受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法的体例、内容、立法技术,乃至名词术语、语言环境等几乎所有方面,继受法与被继受法都是相同或相似的。至于法的某些借鉴、参考等,是一国立法应当采用的比较方法所要求的,不属于继受范畴之内。

法的继受是有前提的。法的继受有三个条件:法的理念同一;社会制度相同;经济体制一致。我国同德国、日本,乃至台湾地区的法的理念、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具有本质的区别,因而根本不存在法的继受问题。

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有某些趋同的趋势。联合国的立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诸多条款,都是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加以综合而规定的。这里的“趋同”,不是继受的产物,而是国家相互关系国际化的结果。这里应当明确,不存在我国立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趋同”问题。如果真的“趋同”了,说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改变了。

法的普遍联系的核心和实质,是法的联系机制。“法律机制”表达了法律法规与法律法规之间联系的辩证关系

“法律机制”术语,是前苏联法学界首先使用的,被理解为“法律制度及其形式”。我引入并采用了“法律机制”术语,但与前苏联等国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我始终把“法律机制”定义为:“法律法规与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理”。

实际上,在每一个系统内,都有其存在和运行的机制,如生态机制、病理机制、经济机制等。老虎多了,狼就少了,狼少了,兔子就多了,兔子多了,好庄稼就少了,这是生态机制。法律系统同样存在机制问题。确立法的机制思想,深入研究社会运行的最佳法律调整问题,对于保障社会良性运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机制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简单相加。在当代社会,立法频繁,法律规定越来越多,而每部法律的方向、目的和作用后果各不相同。这些重叠、冲突乃至作用相互抵消的“法律规定”,不知不觉地存在,像天鹅、梭子鱼和虾拉车一样调整着社会运行。法乱则社会乱。法律机制概念正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弊端提出来的。法律机制存在于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之中,它是研究法律法规相互关系的状况、性质和联系特征时所固有的概念。

法律机制的形成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法律机制是具有相关关系、整合性的法律规范按照大体系运行规律进行调整而形成的。形成法律机制,必须具备大体系、相关关系、整合性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大体系条件。作为完备形态的法律体系是“大体系”。这是指:①体系的合理性。这是大体系的根本特征。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的目标、宗旨和功能,但整个法体系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宗旨。这里的合理性,包括法体系存在的合理性和法体系结构的合理性。②法体系的规模大。体系具有大量的要素、部分、执行的职能和方法。法体系的内部构成都是有联系的,但仅有联系还不能形成机制,只有法体系的规模大,体系内有机联系才能形成机制。规模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数量,法律制度的全面性,法律规范分布的广度、深度。③体系要素反应的整体性。体系内要素间具有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包括逆向联系,以及由一个要素的变化所引起的其他要素的变化。这些要素的变化,一定表现为体系的整体性反应。法律法规要素的变化,必然引起一系列立法的变动,引起立法调整的变化。④体系结构的从属性。体系组织本身具有诸多从属结构,这是体系的结构特征。体系组织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每一部分又分为若干单元,在单元内部及单元间存在从属关系,即有属有从的关系。这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这种法的结构从属性有三种情况:法体系组成的从属性;法律法规相互间的从属性;法规范相互间的从属性。正是这样的从属结构,才能保证法的统一性和调整有效性。⑤体系内外因素的干扰性。任何大体系,均有体系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的存在和影响。干扰因素作用于体系,使体系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发生变化。法体系的内部和外部,确实存在干扰因素。外部因素主要是政治力量对比、经济变动、政策措施、形势变化等;内部因素主要是冲突性、矛盾性。

第二,相关关系条件。大体系条件确立后,还存在大体系内诸要素相互关系的性质问题。法律法规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法规之间联系的性质是相同的。法调整机制的形成,还需要有相关性条件,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是相关关系。所谓“法的相关关系”,是指法律法规之间客观存在的规范方面不固定的相互依存关系。这一定义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一个法规范发生变化,另一些法规范亦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二是与一个法规范相对应的法规范的立法数量方面不确定。那么,究竟制定哪些方面的对应法规范,这取决于立法动机、立法技术乃至偶然因素等条件。这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依存的相关关系,存在功能上的统一性。有法的相关关系的存在,才存在调整机制问题。法的相关性,能够解决法律法规与法律法规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表现形式、相互关系的类型及法规范的变化规律等问题,从而形成调整机制。

第三,整合性条件。每一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的具体性质、功能和作用方向,如何使它们在整体上相互适合地统一调整,这就是整合性条件。这种整合性,有自己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法律法规的集合;逻辑地表现为一个统一整体;按法的总要求发挥作用;立法总目的的一致性。

法普遍联系的辩证关系,表现了法律辩证法形成的客观本性。法律辩证法从方法论的角度全面反映法的辩证关系,因而作为法学方法总观念的法学方法论是科学的。

这些习惯产生的时期,人类史还是自然史的一部分,根据埃及的传说,当时所有的神灵都以动物的形象出现。人类分成为若干特定的动物种属,决定他们之间的联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律所确定的不平等。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48页。

批判不能否认,连蒲鲁东也承认贫穷和财产这两个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且正是由于这种内在联系的存在,他才要求废除财产,以便消灭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2~43页。

私法和私有财产究竟有什么联系,私法在什么程度上决定着其他许多法律关系(参看“私有制、国家和法”);关于这些关系,除了它们是圣物以外,圣麦克斯是什么也说不上来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64页。

检察机关从该章那么多条款里恰好选择这样一个根本用不上第一〇二条的地方来和第一〇二条联系起来,这是怎么一回事呢?道理很简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罪名是要处死刑的。可是在全莱茵省也找不到一个陪审法庭会把拉萨尔判处死刑。因此他们宁愿使用第一〇二条,这一条规定在煽动“犯罪”未产生后果的情况下,死刑改为流刑。他们想这样便不难找到陪审员了。所以,为了摆脱拉萨尔这个难题,检察机关发明了一条莫须有的罪状,把法律上的两处地方凑在一起,而这样凑在一起除了纯粹胡闹而外毫无任何意义。

恩格斯:《拉萨尔》,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555页。

若没有法兰西国家中的根本变革,就决不会有法国国家财政上的变革。而与国家财政必然联系着的有国家债务,与国家债务必然联系着的有国债投机买卖的统治,有国家债权人、银行家、银钱商和交易所豺狼的统治。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91页。

单个人的封建特权被废除了,但是与这种特权相联系的无限权力却转到了整个阶级手里。通过类似的魔法,英国大地主变成了治安法官,变成了农村行政机关、警察机关和下级司法机关的主人,从而使自己在现代化的新称号下继续享有各种重要的、但用旧的封建形式已无法维持的权力地位。

恩格斯:《暴力在历史中的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25页。

蒲鲁东从他的法学观点出发不是用社会生产的条件,而是用一般体现着这些条件的国家法律来解释利率以及一切经济现象。从这个同任何关于国家法律和社会生产条件有联系的概念格格不入的观点看来,这些国家法律就必然完全是任意的命令,随时能够顺利地用一些直接相反的命令来代替。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54页。

现存的社会制度和工业资本家的统治是密切联系着的,而这种统治又和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不断扩大生产是分不开的。但是,这样扩大生产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不可能摆脱现有市场的限制。当扩大生产超出了现有市场的限制的时候,就会产生危机,引起破产和贫困。

恩格斯:《10小时工作制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74页。

《honor》〔“荣誉”〕这个名词,在过去本来是指跟一些名誉权利相联系的官职说的,到了九世纪却具有同采邑一词完全相同的意义了。

恩格斯:《法兰克时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59页。

婚姻的不可离异性,部分地是一夫一妻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在今天,这种不可离异性已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6页。

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把历史(其全部和各个部分)看作观念的逐渐实现,而且当然始终只是哲学家本人所喜爱的那些观念的逐渐实现。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0页。

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主要规律:量和质的转化——两极对立的相互渗透和它们达到极端时的相互转化——由矛盾引起的发展,或否定的否定——发展的螺旋形式。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57页。

请您不要过分推敲上面所说的每一字句,而要始终注意到总的联系。

恩格斯:《致理查·费舍》,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上册第201页。

我在这里发现了同一种陷入枝节问题的偏向,我把它归咎于1848年以来在德国大学中流行的抽象推论的折衷主义方法,这种方法丢掉了事物的总的概貌,过于经常地陷入一种几乎是无休止、无结果的对枝节问题的玄想中。

我认为您没有经常注意总的联系,所以您把价值规律贬为一种虚构,一种必要的虚构,差不多就像康德把神的存在贬为实践理性的一种假定一样。

这两者,即一个事物的概念和它的现实,就像两条渐近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是永远不会相交。两者的这种差别正好是这样一种差别,这种差别使得概念并不无条件地直接就是现实,而现实也不直接就是它自己的概念。由于概念都有概念的基本特性,因而它并不是直接地、明显地符合于它必须从中才能抽象出来的现实,因此,毕竟不能把它和虚构相提并论,除非您因为现实同一切思维成果的符合仅仅是非常间接的,而且也只是渐近线似地接近,就说这些思维成果都是虚构。

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上册第408页。

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致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1页。

《资本论》不是别的,正是“把堆积如山的实际材料总结为几点概括性的、彼此紧相联系的思想”。如果谁读了《资本论》,竟看不出这些概括性的思想,那就怪不得马克思了。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

《列宁全集》第1卷第113页。

在社会现象领域,没有哪种方法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普遍、更站不住脚的了。挑选任何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没有任何意义,或者有纯粹消极的意义,因为问题完全在于,每一个别情况都有其具体的历史环境。如果从事实的整体上、从它们的联系中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顽强的东西”,而且是绝对确凿的证据。如果不是从整体上、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如果事实是零碎的和随意挑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连儿戏也不如……

应当设法根据准确的和不容争辩的事实来建立一个基础,这个基础可以作为依据,可以用来同今天在某些国家中被恣意滥用的任何“空泛的”或“大致的”论断作对比。要使这成为真正的基础,就必须毫无例外地掌握与所研究的问题有关的全部事实,而不是抽取个别的事实,否则就必然会发生怀疑,而且是完全合理的怀疑,即怀疑那些事实是随意挑选出来的,怀疑可能是为了替卑鄙的勾当作辩护而以“主观”臆造的东西来代替全部历史现象的客观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要知道,这样的事情是有的……是很常见的。

列宁:《统计学和社会学》,

《列宁全集》第28卷364~365页。

恩格斯在《拉萨尔》里,说“检察机关发明了一条莫须有的罪状,把法律上的两处地方凑在一起”,是指在拉萨尔案中,拉萨尔被控犯有触犯“刑法典第八十七和一〇二条所指的罪行”。

第87条系针对“以exciter〔煽动〕公民或居民武装反对王室为目的的侵害行为或密谋行为”。第102条规定,凡在公共场合和集会上发表的演说中或者在张贴的标票中exciter〔煽动〕公众进行前述之罪行者,一律按本章前列各条(第八十七条也包括在内)所规定之刑罚(主要是死刑)惩处。只有在这种煽动未产生后果的情况下,死刑才可改为流刑。

拉萨尔被控的罪名是什么呢?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拉萨尔在同一个时间内既触犯了第87条又触犯了第102条。他只能被控:违犯第102条,煽动进行第87条所规定的罪行,这就是说,煽动公民进行以武装反对王室为目的的侵害行为或密谋行为,也就是说,煽动公民去进行武装活动。对此,恩格斯评论道:“总之,要么是拉萨尔触犯了第八十七条,如果这样,那就干脆大胆判他死刑好了;要么是他没有触犯第八十七条,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就没有触犯第一〇二条,那就应该被无条件地宣告无罪。同时触犯前面提到的第八十七条里面的那部分和第一〇二条,这是不可能的。”

列宁的《统计学和社会学》,是一篇没有完成,尚未发表的,论述“民族运动的意义和作用,民族运动和国际运动的相互关系”问题的文章。署名为普·皮留切夫,这是列宁为了便于出版而用的新笔名。

2.法的矛盾观

经典作家的开篇之作,也就是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便揭示了世界上事物和现象的矛盾。马克思指出,原子脱离直线作偏斜运动不是伊壁鸠鲁物理学中的一个特殊的、偶然的规定,而是被赋予了普遍意义的原子运动规律,它贯穿于伊壁鸠鲁的整个哲学。伊壁鸠鲁使原子的所有特性的规定都具有矛盾的性质,他把原子概念中形式和物质、本质和存在的矛盾客观化了。马克思认为,这里包含着古希腊哲学家思想中所固有的辩证因素,伊壁鸠鲁实质上提出了事物自我运动的辩证思想。

法的矛盾观是法律辩证法的根本观念。列宁称矛盾的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是“辩证法的实质”。在法学抽象上,矛盾的对立统一,作为法律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回答了法律和法学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它是理解法学范畴的钥匙,是认识法的根本方法论。

法的内部矛盾性,是法存在的根本动因,是法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不是“上帝造法”“法学家造法”,而是社会矛盾引起的法的矛盾,才推动了法律和法学的创制和发展。

认识法的矛盾观的核心和实质,是理解法学范畴和法学理论的钥匙,是“提供理解‘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的钥匙,是提供理解一切法的“自己运动”的钥匙,提供理解旧法的消灭和新法的产生的钥匙。离开这一对立统一,就无法理解法学范畴,无法理解法现象。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但矛盾是通过各不相同的个性存在的。法的矛盾的特定性,是指法所具有的与其他事物、现象矛盾的不同特点。认识法的矛盾的特定性,是认识法之所以为法的根据。

那么,法的矛盾的特定性包括哪些方面呢?①法的表现形式的特定性。矛盾的特定性,使法存在的形式各不相同。法的表现形式包含着不同的矛盾,决定了法的形式的区别。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存在。这就决定了法的级别原则(“大法管小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②法的地位的特定性。在全部社会规范中,法处于至上地位,神圣不可侵犯。在法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关系上,法处于决定性地位。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决议需要服从宪法和法律,党的政策以法为依据,党的领导人的讲话、指示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③法的运行过程、运行阶段的特定性。在认识法的矛盾普遍性的基础上,要从法的运行过程的矛盾特定性和运行阶段的矛盾特定性,去认识法的特定性。法的运行过程的矛盾特定性,表现在运行过程的整体、各个方面、过程相互联结方面的矛盾特定性。法的运行阶段的矛盾特定性,表现在同一运行过程中,在其运行的各个阶段根本矛盾将贯穿始终,因而法的过程的基本规定性没有变化。但是,由于法的根本矛盾在状态、程度等情况的变动,以及被根本矛盾所制约和影响的法的其他矛盾的变动,使法的发展过程显现出阶段性来。法在运行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特点,是由不同阶段的法的特殊性决定的。④法自身矛盾的特定性。法的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如新法同旧法的矛盾、中国法同西方法的矛盾、法律法规同宪法的矛盾、法律同法规的矛盾、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经济法同民法的矛盾、法的完善同不完善的矛盾,以及法的目的同内容的矛盾、法条同法条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都具有特定性。

法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基于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形成的。研究这一问题,能使我们在充分注意法的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的同时,全力认识法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把握法发展中的关键,研究对全局有决定意义的主要矛盾和直接影响发展趋势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以促进法的发展。为此,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认识和把握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法的矛盾。

在庞杂的法的体系中,同时有几对矛盾存在,其中必定有一对矛盾是主要矛盾,对法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规定和制约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其他矛盾是次要矛盾,处于从属地位。主要矛盾是具有全局性的、有决定意义的矛盾,在诸矛盾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当然,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法的主要矛盾是资产阶级法同封建法的矛盾,在资产阶级长期统治时期,法的主要矛盾是资本主义的传统法同“新社会因素”法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的主要矛盾是社会主义法同资本主义法的矛盾。其他次要矛盾为社会主义法同资本主义法的矛盾所规定,其矛盾的性质、规模、程度和发展速度,受主要矛盾制约和影响。在社会主义法同资本主义法矛盾双方的彼消此长中,上述次要矛盾的双方亦随之彼消此长。

任何法的矛盾都是过程中矛盾。主要矛盾分为全过程的主要矛盾和局部过程的主要矛盾。局部过程的主要矛盾为全过程的主要矛盾所制约。社会主义法同资本主义法的矛盾,是整个社会主义时期法的主要矛盾。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就容易解决了。

二是注意一种法的倾向掩盖另一种法的倾向。

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主要倾向。法的矛盾是极其复杂的,当一种矛盾或矛盾方面被突出出来,成为主要倾向时,其他一些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可能被忽视或掩盖。对此,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是有经验教训的。

应当说,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是在资本主义的法律废墟上建立和开始的。我国经过几十年的艰辛探索,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地调整着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相应方面。但在否定社会主义法的思潮中,无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更无视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建设,却认为我国的现状是“以党代法”“党大于法”,乃至提出所谓“人治”“恶法”“只司政策不司法”“有宪法而无宪政”等种种奇谈怪论,主张引入西方立法、与西方法“接轨”。为此,否定新中国立法,是当时的主要倾向。但在这一以否定为主要倾向的后面,掩盖着另一种“法律西化”的倾向,以致后来存在这种倾向发展成为一种主要倾向的巨大风险。在法的倾向问题上,就是要认识矛盾转化的规律,避免使本来不应当转化为主要倾向的不利倾向而转化为主要倾向。

我国的立法,并不拒绝对西方的法在比较、鉴别基础上的借鉴。“西方法”同“西方的法”是不同的。“西方法”是资产阶级法(在提法上,法学界有一个资产阶级法-西方法-现代法的改变过程),而“西方的法”是西方法制文明的成果,我们应当博采众长,以补自己之短。但对于“西方法”即资产阶级法,应当像马克思那样,采取拒绝和批判态度。否则,社会主义法就成为资产阶级法了。

绝对的批判在辛利克斯教授面前夸耀自己揭露了“系科学科的秘密”。难道批判没有揭露哲学、法学、政治学、医学、政治经济学等等的“秘密”吗?绝对不是。批判曾指出(请注意!),它在“自由的正义事业”中曾指出作为生财之道的科学和自由的科学之间、教学自由和系科章程之间是互相矛盾的。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9页。

预防性法律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尺度、任何合乎理性的准则,因为合乎理性的准则只能从事物的本性(在这里就是自由)中取得。预防性法律没有范围,因为为了预防自由,它应当同它的对象一样大,即不受限制。因此,预防性法律就是一种不受限制的限制的矛盾,这一法律所遇到的界限并不是由必然性产生,而是由任性的偶然性产生。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177页。

批判在法国议院辩论中所发现的矛盾,不外是立宪主义的矛盾。如果批判把它了解为普遍的矛盾,那它就算是了解了立宪主义的一般矛盾。如果批判比它认为“应该”看到的还看得远一些,也就是说,如果它想到了必须消除这个普遍的矛盾,那末,它就会放弃立宪君主制而主张民主的代议制国家,主张完备的现代国家了。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6页。

批判把“特权的实际势力”和“自由的理论”对立起来,把“公法状况”和“特权的立法效力”对立起来。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7页。

资本的垄断,即不依靠立法和时常不顾立法而存在的垄断,对“科伦日报”的老爷们来说是不存在的。但实际上直接而无情地压迫工人,并且引起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的正是这种垄断!这种垄断正是产生现代阶级矛盾的特殊的现代的垄断,而解决这些矛盾是19世纪的特殊任务!

恩格斯:《“科伦日报”论英国秩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36页。

虽然手工业法废除了一切手工业税,可是按照1845年的手工业条例和根据赔偿法,在发生争执时,所有磨粉税不被看作手工业税,而被看作土地税。由于这种混乱状况和这些违法行为而发生了许多诉讼案件,各级法庭的判决互相矛盾,甚至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一些极其矛盾的判决。

恩格斯:《关于现行赎买法案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66页。

所谓钦定宪法的第九十五条宣称:“对因越职而违反法律之文武官员提出控诉,不需经当局预先批准。”

这同一宪法的第一〇八条又明文规定,废除一切与该条款相矛盾的法律。但是拉萨尔向国家检察官提出第九十五条也无济于事,——冯·阿蒙先生固执地坚持他对权限争议问题的看法,并且临走的时候向拉萨尔提出一个宝贵意见:“您大概忘记了,您是一个未决犯!”

马克思:《拉萨尔》,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18页。

在整个宪法里,唯一无保留条件的肯定的条款,是关于总统选举的条款(第45条)和关于修改宪法的条款(第111条)。这是唯一可能破坏的条款,因为只有这些条款不包含任何矛盾。这两项条款是1848年的制宪议会用来直接对付波拿巴的,因为波拿巴用阴谋手段取得了总统的宝座,使议员们感到恐惧。

这个虚伪的宪法中常常出现的矛盾十分明显地证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想成为民主阶级,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

马克思:《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589页。

议会改革、国民教育改革和法权方面的改革(不算个别的细节)都拖延下去了。流放苦役移民区法案、航运法案等等,是从得比内阁那里继承下来的。而加拿大预备基金法案提出几天以后便被政府自己改得面目全非。至于预算,那末,关于遗产税的法律在财政大臣提出以前,他本人就曾经投票反对过这种税。广告税法案也只是在议院两次推翻了财政大臣的提案以后才被财政大臣设法通过的。许可证制度的新条例经过各种各样的修改以后最后被束之高阁。格莱斯顿先生雄心勃勃地作为一个庞大计划提出来的、与整个预算的气魄相适应的这个条例,被议院通过时已成为一块可怜的补丁,成了各种不相干的、毫无联系的、彼此矛盾的琐碎条款的简单混合物了。

马克思:《大陆和英国的情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17~318页。

在法国的实际生活中,犹太人实际上并没有受到基督教特权之害,然而法律却不敢公开承认这种实际的平等。鲍威尔先生在“犹太人问题”里所举出的政治本质的一切矛盾,立宪主义的一切矛盾,就是如此。而立宪主义根本就是现代代议制国家和旧的特权国家之间的矛盾。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7~148页。

由于私有财产的隐蔽的物质条件往往不得不与有关私有财产的法学幻想发生矛盾——例如在征用财产时可以看出这一点——于是这位乡下佬雅各得出结论说:

“这里清楚地显露出一个在其他场合下是隐蔽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只有国家是所有者,而个别的人只是受采邑之封的人。”(第335页)

“这里清楚地显露出”的只是我们这位可敬的市民的有眼看不到那隐蔽在“圣物”幕后的世俗的财产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3页。

罗马的私有财产(这个字源学的花招只在这里适用)和国家财产处于最直接的矛盾中。不错,国家给了平民以私有财产,但同时并未掠夺“其他”人的私有财产,而是掠夺了这些平民本身的国家财产(ager publicus)和他们的政治权利,因此正是这些平民,而不是圣桑乔所梦想的那些荒诞的“国家的其他成员”叫作privati〔被掠夺的人〕。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4页。

把私有制关系当作合乎人性的和合理的关系的政治经济学,不断地和自己的基本前提——私有制——发生矛盾,这种矛盾正像神学家所碰到的矛盾一样:神学家经常按人的方式来解释宗教观念,因而不断地违背自己的基本前提——宗教的超人性。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9页。

每个国家的资产阶级都有他们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且由于他们认为这些利益高于一切,他们无法越出民族的范围。他们的少数几个理论家即使把他们所有那些美妙的“原则”都搬出来也顶不了什么事,因为他们根本不触犯这些互相矛盾的利益和整个现存制度,他们只会说空话。

恩格斯:《在伦敦举行的各族人民庆祝大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65~666页。

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38页。

时而把这一面,时而把另一面当作主观的或客观的东西。这样矛盾似乎就被消除了,因为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分别被分配给两个世界了。德谟克利特因而就把感性的现实变成主观的假象;不过,从客体的世界被驱逐出去的二律背反,却仍然存在于他自己的自我意识内,在自我意识里原子的概念和感性直观互相敌对地冲突着。

马克思:《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2页。

整个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是如何贯穿着本质和存在、形式和物质的矛盾。但是,在天体中这个矛盾消除了,这些互相争斗的环节和解了。在天体系统里,物质把形式纳入自身之中,把个别性包括在自身之内,因而获得它的独立性。但是,在达到这一点后,它也就不再是对抽象自我意识的肯定。在原子世界里,就像在现象世界里一样,形式同物质进行斗争;一个规定取消另一个规定,正是在这种矛盾中,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感觉到它的本性对象化了。

马克思:《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61页。

在黑格尔的体系中有三个因素:斯宾诺莎的实体,费希特的自我意识以及前两个因素在黑格尔那里的必然的矛盾的统一,即绝对精神。第一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人的自然。第二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自然的精神。第三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以上两个因素的统一,即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77页。

两个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谁要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任务,就是立即使辩证运动终结。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46页。

黑格尔用以反映——以歪曲的形式反映——现实冲突的那种抽象的和神秘的词句,在这个“批判的”头脑看来就是现实冲突本身。布鲁诺接受了思辨的矛盾,并把这个矛盾的一部分同另一部分对立起来。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93页。

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这种矛盾(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它在以往的历史中曾多次发生过,然而并没有威胁这种形式的基础)每一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同时也采取各种附带形式——表现为冲突的总和,表现为各个阶级之间的冲突,表现为意识的矛盾、思想斗争等等、政治斗争等等。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3~84页。

实际上,生产和消费往往处于互相矛盾之中。然而,据说只要能正确地解释这种矛盾,只要能理解生产和消费的真正的本质,就足以确立二者的统一和消除任何矛盾。这个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理论原来是用以迁就现存世界的;生产和消费的统一,用现代社会的许多例子来证明,是存在于自身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10~611页。

从灭亡了的封建社会里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矛盾。它不过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罢了。但是,现今的这个时代,即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就是它使阶级矛盾简单化了: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即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66页。

由继承和窃得的小块土地拼成的七零八落的奥地利君主国,这个由十种语言和民族构成的混乱局面,这堆由绝然矛盾的习惯和法律乱七八糟凑成的东西,终于开始土崩瓦解了。

恩格斯:《奥地利末日的开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516页。

不掩盖社会矛盾,不用强制的因而是人为的办法从表面上制止社会矛盾的国家形式才是最好的国家形式。能使这些矛盾进行公开斗争,从而获得解决的国家形式才是最好的国家形式。

马克思:《六月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157页。

如果我们用产品实现的不可能性、用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来解释危机,那我们就会否认现实,否认资本主义所走的那条道路是适当的,认为它是一条“错误的”道路而要去寻找“另外的道路”。如果从这个矛盾中引出危机,我们就一定会认为,这个矛盾愈向前发展,摆脱矛盾也就愈困难。

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

《列宁全集》第2卷第141页。

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就在于:在国民财富增长的时候,人民的贫困也在增长,在社会生产力增长的时候,人民的消费却没有相应增长,这些生产力没有被用来为劳动群众谋福利。

列宁:《答普·涅日丹诺夫先生》,

《列宁全集》第4卷第139页。

事实上,沃兹杜霍夫是坐马车来向省长控诉的,——这已经调查属实了。他要控诉什么呢?省长公署的侍卫普季岑说,沃兹杜霍夫控诉某某轮船码头不卖给他船票(?)。证人穆哈诺夫(曾任打过沃兹杜霍夫的那个区警察局的局长,现在弗拉基米尔市任省监狱的狱长)说,他听沃兹杜霍夫的妻子说,她和她丈夫在一块喝了酒,他们在下诺夫哥罗德的水上警察局和罗日杰斯特沃区警察局都挨过打,沃兹杜霍夫就是要向省长申诉这种情况的。

虽然这些证人的证词里有明显的矛盾,但是法庭竟没有采取任何办法来加以澄清。不这样做,任何人都有充分权利下结论说法庭不想弄清这个问题。

列宁:《时评》,

《列宁全集》第4卷第362页。

我们把农民一词放在引号内,为的是表明在这种场合存在着一种不容置疑的矛盾:在现代社会中,农民当然已经不是一个单一的阶级。但是,谁因这种矛盾而惶惑不安,他就是忘记了,这并不是叙述的矛盾,也不是学说的矛盾,而是生活本身的矛盾。这并不是臆造的矛盾,而是活生生的辩证的矛盾。正因为在我国农村中农奴制社会正在受到“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排挤,所以农民就不再是一个阶级,而是分裂成为农村无产阶级和农村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最小的资产阶级)。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

《列宁全集》第6卷第287页。

半立宪民主党人兼半孟什维克沃多沃佐夫先生,在1906年春天竭力主张参加选举和支持立宪民主党人。昨天(8月11日)他在《同志报》上写道,立宪民主党人“想在没有议会的国家中做一个议会党,想在没有宪法的国家中做一个立宪党”,“激进的纲领和完全不激进的策略之间的根本矛盾,决定了立宪民主党的全部性质”。

列宁:《论抵制》,

《列宁全集》第13卷第339页。

每个觉悟的工人将会抓住恰恰是压迫他们的制度所固有的、当前对它最突出的那个矛盾,即在形式上承认法制和实际上否认法制之间、在“准”社会民主党杜马党团存在和“不准”社会民主党存在的尝试之间、在正式声明中承认工会和在实际生活中迫害工会之间的矛盾。

列宁:《合法派同反取消派的对话》,

《列宁全集》第20卷第241页。

恩格斯在《关于现行赎买法案的辩论》里说,“根据赔偿法”和“在发生争执时,所有磨粉税不被看作手工业税,而被看作土地税”,指的是柏林议会辩论中关于取消徭役制度的事。在7月21日的会议上谈到了封建义务。恩格斯认为,“徭役赔偿地主的利益并不在于徭役的货币价值,而在于徭役的强制性质;徭役的坏处不在于它在经济上对农民不利,而在于它使农民处于不自由的地位。”认为这些义务是“从领主权和世袭农奴的依附地位产生的”。从摩里茨先生所援引的事情中可以看出,过去的立法当局究竟把什么样的税当作“土地税”。萨克森有一家磨坊,它除了磨粉设备以外,还有水力,但没有田地,可是却被课4维斯佩尔谷物的“土地税”。

马克思在《拉萨尔》里,提出拉萨尔是“未决犯”问题。

拉萨尔被关在杜塞尔多夫监狱已经11个星期,属于“审前羁押”。

科伦各民主团体的代表团向总检察官尼科洛维乌斯呈递了一份由数千公民签名的请愿书,其中提出“加速对关在杜塞尔多夫狱中的政治犯案件的侦查”要求。然而,典狱长发怒了。他气势汹汹地向拉萨尔逼近,一直把他挤到窗口,并且挥动拳头,放开嗓门厉声喊道:“听着,你在这里是我的一个犯人,仅仅是一个犯人;你必须服从监狱规则,如果你不愿意,那我就下令把你关进禁闭室,可能你还要受到更坏的待遇!”拉萨尔再也忍不住了,他向典狱长声明,典狱长没有任何权利根据监狱规则来处罚他,因为他是未决犯。拉萨尔就要求国家检察官冯·阿蒙对典狱长莫莱特提出控诉。此事的根据是,典狱长不仅是粗鲁的举动和严重的侮辱,更重要的是越职,就是典狱长无权对未决犯采取关进禁闭室等措施。

3.法的发展观

法永远是发展的,不可能停留在固定不变的内容和水平上。对于发展原则,到20世纪(以及19世纪末),连持有形而上学观点的人都已经同意。不过,对“同意”要作具体分析。列宁在《哲学笔记》中说,“是的,不过这种表面的、未经过深思熟虑的、偶然的、庸俗的‘同意’,是一种窒息真理、使真理庸俗化的同意。”列宁的话是有针对性的。庸俗发展观认为,发展是简单的量的增减,发展原则是纯粹数量的变化。反对庸俗发展观,就不能追求立法数量上的“完备化”,不能以为立法越多越好。其实,对于脱离客观实际的立法、阻碍社会进步的立法,越多越有害。我们应当主张立法“完善化”。“完善化”是在具有基本立法的基础上,讲求立法科学性,以建立起法与法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机制。

法真正的发展原则是法的相互转化。法的发展是一个量变到质变和由质变到量变的转化过程。当量变发展到一定程度,超过一定限度,突破了自己的临界点或关节点时,就必然引起质变。发生旧法质变后,新法的新质产生。新法的新质随着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又出现一个新的发展过程,这时,新法又成为旧法了。

法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法律辩证法的辩证属性。法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的发展相符合。那种建立法的“恒久体系”的观点、追求立法数量“完备化”的观点、法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固定性”观点,都是不符合实际的。(www.xing528.com)

几百年来,资本主义法的发展经历了传统法向现代法演变的过程。私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由竞争,是自由市场经济立法的固有特征。西方国家在向垄断市场经济过渡中,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发生了变异,而且,具有垄断市场经济性质的制度特征已逐步在法的各个方面形成。

其一,在自由竞争向垄断的演变及立法要求下,旧法变化了,也产生了新法。

自由竞争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基石。自由竞争必然要求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的前提是资本集中。资本集中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是:资本积累使企业规模扩大,即个别资本通过剩余价值资本化而扩大自身规模;规模较小的资本合并为大资本;通过合伙和联合实现资本集中,通过股票联合经营股份公司,使个别资本转化为集中的、联合的社会化资本。生产集中、资本集中,必然走上垄断。从自由竞争中生长起来的垄断并不消灭竞争,而是凌驾于竞争之上,与之并存,因而产生出特别剧烈的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在这样的矛盾面前,民法的作用越来越狭小,显得无能为力。

对于垄断和无限制的自由竞争,要求一种新的法律加以限制:

(1)对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交易方法的限制。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具有鼓励和助长人们破坏公平竞争的特质,如果没有对竞争对手采取进攻性和敌对性手段的能力,那么市场势力就很难获得。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交易方法正是在这种市场机制和心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的。这种行为“不正当”地进行,妨碍公平竞争,由此危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时,便要求有一种超越民法的新法律,对这种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交易方法又限制。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交易方法,是对于形成竞争关系的对手所采用的方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些行为不属于“对形成竞争关系的对手”要义,因而法的对象范围是不确切的。

(2)对不正当限制交易的限制。这种“不正当限制交易”,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领域,通过卡特尔组织等方式对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其主要是:对一定交易领域里的企业数量的限制;对组成企业的企业机能、企业活动的不正当限制;对一定交易地区的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在国际协定和国际合同里对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这种共谋性的不正当限制交易,是若干企业共同约束相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他竞争者不能自由地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们进入市场造成困难。利用卡特尔方式对交易进行不正当限制,包括限制销售价格、条件、范围,也包括规定产量、分配利润等方面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一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限制,是新法产生的根据,也是它的基本任务之一。

(3)对私人垄断的限制。市场经济必然形成支配力过度集中的市场结构。这样的市场结构,一方面使某种商品充分占据大规模市场,实现该市场上某种商品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使一个企业在各个市场上高度集中,自由出入多数市场,实现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经济力的高度集中。垄断性市场经济,是少数企业或集团形成对一个或几个经济部门的垄断,从而形成这些企业对市场的支配力或控制力。垄断企业的市场任务,主要是垄断组织的各成员企业规定统一价格及在各成员企业间分配总销售额。这就决定了垄断组织有相当高的市场占有率。这意味着非垄断企业在该市场被排挤出去,或重新进入该市场发生严重阻碍。与卡特尔操纵市场行为的限制不同,垄断是一种控制市场的行为。市场经济发展到这一地步,需要一种新法律,对“私人垄断”进行限制,包括对垄断状态的限制和垄断行为的限制。

其二,在私权绝对向私权限制的演变及立法要求下,旧法变化了,也产生了新法。

“私权绝对”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立法支柱。私有权的绝对性,是指对于物有绝对和无限制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本含义是“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和“自由的所有权”。它的根本要求和直接结果是利润最大化行动和所有权的滥用。

市场经济的首要前提是利润最大化原理。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行动,必然使物的因素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另一方,从而加剧人与物的矛盾、人与人的矛盾;而每一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行动,又使主体间相互对立、恶性竞争,社会经济处于无序性和不可调和的状态。所有权的滥用,是私有权绝对化的必然结果。这种滥用,表现在交易关系、劳动关系、借贷关系等一切社会经济关系领域。

由于所有权的滥用,打乱了各市场、各经济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造成生产资源的浪费;在分配上,收入和财富水平不平等,因大部分社会成员购买力下降而使生产过剩。这样,私有权实际上不只是对物的所有权,而且成为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权、对竞争对手的支配权和对社会经济的控制权。这样,作为所有权的财产权利,又转化为财产权力,并不断实现着财产权力的社会化。

私有权的绝对性引起的社会危机,说明“私权绝对”的市民法原理已不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社会不允许财产所有者得到所有权的全部自由权利,不允许所有权的滥用。为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所有权进行限制。西方国家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立法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对于私有财产权,必须为公共目的加以利用。私人所有权,是一种私人所有的所有权,但“社会的所有权”代替个人所有权,要求所有权附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服从于、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使所有权与社会发展相协调。②把对财产的支配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支配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但对私有财产的支配,特别是处分,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随着财产权利向财产权力的转化,对财产的支配进一步地扩大为对人的支配。因此,必须对支配权进行限制,禁止所有权的滥用。③所有权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利益的要求。在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中的具体事项中,不能为实现一己权利而损害社会利益。那种只有个人私利行为才能产生社会利益的法学主张,已不符合当代要求。

其三,在契约自由向契约限制的演变及立法要求下,旧法变化了,也产生了新法。

“契约自由”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另一个立法支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签订任何内容的合同。“自由协议”和“契约不是法定义务”是契约自由概念的基本含义。

契约自由的表现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订立契约的自由。包括订立或不订立的自由,要约、承诺也都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二是选择契约对象的自由。同谁签订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自身意志自由选择,不受约束。三是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合同的内容、条款,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以及合同履行、合同责任等,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不得干涉。四是契约成立方式的自由。只要当事人“合意”,合同便成立,不需要特定的成立方式和程序。

如果一项合同是自由签订的,便被认为是“神圣”的,法律、政府、他人均不得干涉。这就是“契约神圣”的含义。

“契约自由”“契约神圣”,是传统民法学的普遍理论概括。然而,随着垄断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契约关系发生了变化。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尽管被规定为自由的、平等的,但经济力的强弱、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可能是自由的、平等的:首先,缔约能力不平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垄断体与非垄断体、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及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当事人,签约的实力强弱不同,谈判中讨价还价的能力有差别,这不能不反映在合同上面。其次,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往往规定价格歧视、排他性条件,往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的约束性条款等等。再次,合同履行不平等。即使这样内容不平等的合同,也得不到平等地履行,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合同谋取合同外利益或更大的合同利益。最后,合同裁判不平等。经济上的强者、有社会背景的当事人,一般会成为诉讼或仲裁中的强者或胜诉人。

契约自由和自由契约关系推动了社会危机和国民经济失调,社会要求一种不同于民法的法律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这种限制,在西方国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制定经济主体的自由意思表示。“超当事人意志”“非自我目的”“无选择性”改变了主体自由意志的内涵;法律规定合同条款,而不是由当事人商定,限制了合同内容的自由决定权;签订合同为法定义务,某些合同,如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是必须签订的,把签订合同确定为法律义务,这就限制了契约对象的自愿选择权;执行标准合同,即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制成条文式或表格式,另一方当事人只有按该内容签订,从而限制了合同成立方式的对等协商权。②依据法律解决合同争议。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合同本身解决争议的时代过去了,现在是依据法律和法律原则裁判合同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须服从法律。这样,合同争议的解决只能依据法律。这是限制契约自由的鲜明表现。

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化过程中,契约自由实现了向契约限制的转变。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以至西方法学家们惊呼“合同法的死亡”。是的,契约自由的合同法确已死亡。在当代,如果谁人仍然抱残守缺,固守契约自由的理念,试图巩固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那便只能是唐·吉诃德式的勇敢了。

法的发展变化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规律可循的。法的发展规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通过立法者的活动发挥作用。这就存在法的发展规律与人的主观目的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法的发展规律面前,不能夸大人的主观目的作用,但从根本上说,立法只有符合法的发展规律时,才能实现立法目的。如果违背规律,就必然产生不利的社会后果,使立法归于失败。

在法的发展中,有许多规律发生作用。可以说,在一般意义上,有法与社会互动规律、法的历史类型更替规律、法的结构变动规律等等。其中,法与社会互动规律,是法发展的基本规律,这是起主要作用的规律。

社会的决定性改变法律,法律的调整性改变社会,这就是法与社会互动规律。这一规律表明:社会是法律调整的决定性基础,法律调整是改变社会盲目性的有效途径。之所以为基本规律,是因为它决定法律调整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决定法与社会的本质联系,决定社会发展的方向。依据基本规律,法的调整必须满足社会需要,在有针对性立法基础上使立法不断增加和不断完善,保证满足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法的制定和实现,都必须以“满足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规律,是与社会形态历史类型更替相适应的法的类型更替的规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科学地揭示了原始氏族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类型的更替。这些历史类型是从社会形态意义上概括出来的。奴隶制法被封建制法所代替,封建制法被资本主义法所代替,这是历史上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资本主义法被社会主义法所代替,在一部分国家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在其他国家也必定成为事实。这是法发展的历史类型更替规律所决定的。

这一规律使我们认识到,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就有什么样的法,法一定同社会形态相一致,那种脱离或违背社会形态的法是不存在的,如同不可能从牛身上长出草来一样。

法发展的结构变动规律,是立法结构的发展规律。诸法合体——部门法分立——法域融合,是法的结构变动的规律性表现。

“诸法合体”,实际上是各部门法的综合形式。古代的“五刑”,夏、商、西周具有代表性的《吕刑》,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都有一定的立法综合性,但均见于刑。自秦律始,已见诸法合体的雏形。中国古代立法并不明确划分法的门类,而是将行政、经济、民事、刑事、婚姻家庭、军事,以及诉讼等一并在“律”中加以规定。律是基本立法,法的体系以律为核心。律有缺失、疏漏,以“格”补充。诸法合体是由当时相对简单的社会关系决定的。同时,诸法合体也是同司法行政合一的政治体制适应的。

“部门法分立”,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法部门理论从法律法规出发,对法作“部门的”划分的结果。法律法规——法部门——法域——法体系,这是传统的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分法域里的公法和私法,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性为前提,即一方面,认为公法是国家固有的法,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在权力与服从的基础上产生公法体系;另一方面,认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调整私人与私人间的关系,在权利义务与协商基础上产生私法体系。公法和私法界限分明,是部门法分立的基本特征。

“法域融合”,是法适应生产社会化、社会关系体系化和社会活动国际化的客观发展,发生了法的结构性变动,部门法分立的基础被动摇了。实际上,在法的体系中不存在“国家固有的法”与“市民社会的法”的区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就是法的社会化。私法和公法融合的过程,是通过私法的公法化过程和部门法的跨部门化过程这两个媒介实现的。法的结构变动过程,是法体系内部法规范、法制度结构的变动过程。新法正是在这种法的结构性变动中积累、形成的。

生产方式是法发展的决定性基础。对于法的发展,不应当只是从法律和法律关系发展方面去寻找,应当首先研究生产力处于怎样的阶段和生产关系不平等达到了怎样的程度,然后再分析法的历史进步性。这应当是重要的方法论原则。法的历史进步性,归根结底,是以法同社会形态相互适应地演进表现出来的。法的发展总体上是法律体系的发展,因而每一发展阶段上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这是研究法的历史进步性问题的重要方面。发展的历史进步性,从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进步性和法律体系演变的进步性集中表现出来。

“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

恩格斯:《致康·施米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8页。

历史学派已把研究起源变成了自己的口号,它把自己对起源的爱好发展到了极端,以致要求船夫不在江河的干流上航行,而在江河的源头上航行。因此,要是我们返回到历史学派的起源去,返回到胡果的自然法去,这个学派肯定会认为是合情合理的。历史学派的哲学产生于历史学派的发展之前,所以,要在该学派的发展本身中去寻找哲学是徒劳无益的。

马克思:《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29页。

因为合法的发展不可能没有法律的发展,因为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对法律的批评,因为对法律的任何批评都会在公民的脑子里,因而也在他的内心,引起与现存法律的不协调,又因为这种不协调给人的感觉是不满,所以,如果报刊无权唤起人们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它就不可能忠诚地参与国家的发展。

马克思:《评部颁指令的指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427~428页。

批判家只是忘了法本身非常明确地把自身同“情感和良心”区分开来;他忘了这种划分可以由法的片面本质和教条主义形式来说明,这种划分甚至成了法的主要教条之一;最后,他忘了这种划分一旦实现就构成法的发展的最高阶段,正像宗教从各种世俗内容中摆脱出来就使宗教成了抽象的、绝对的宗教一样。“情感和良心”干涉法这个事实使“批判家”有足够的根据在谈法的地方谈情感和良心,在谈法律教义的地方谈神学教义。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23~124页。

黑格尔认为刑罚是罪犯自己给自己宣布的判决。甘斯更详细地发挥了这种理论。黑格尔的这种理论是对古代jus talionis〔报复刑〕的思辨的掩饰,康德曾把这种刑罚发展为法律上唯一的刑罚理论。黑格尔所谓的罪犯自我定罪只不过是一种“理念”,只不过是对通行的经验刑罚的一种思辨解释。因此,他还是听凭国家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上选择刑罚的形式,也就是说,他听凭刑罚保持它的现状。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28~229页。

报告还说,莱斯特的针织工人的待遇在当地所有的工人中是最坏的;他们每天工作十六小时到十八小时,每星期挣6先令,要费很大力气才能挣7先令。过去他们挣过20—21先令,但是大型织机的使用降低了他们的工资;大多数工人还在旧的简单的织机上工作,和改良了的机器进行着筋疲力尽的竞争。可见技术的发展每前进一步,工人的状况就倒退一步!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76页。

这种反抗心情的最早、最原始和最没有效果的形式就是犯罪。工人过着贫穷困苦的生活,同时看到别人的生活比他好。他想不通,为什么偏偏是他这个比有钱的懒虫们为社会付出更多劳动的人该受这些苦难。而且穷困战胜了他生来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于是他偷窃了。我们已经看到,随着工业的发展,犯罪事件也在增加,每年被捕的人数和加工的棉花的包数经常成正比。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01~502页。

谷物法一旦被废除,自由竞争,现代社会经济制度就会发展到极端;谷物法废除后,在现存关系的范围内,进一步发展的任何可能性都将消失,而唯一可能的进步就是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56页。

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在现代各国人民那里,工业和贸易瓦解了封建的共同体形式,因此对他们说来,随着私有制和私法的产生,便开始了一个能够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在中世纪进行了广泛的海上贸易的第一个城市阿马尔非也制定了航海法。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后来资产阶级强大起来,国王开始保护它的利益,以便依靠它的帮助来摧毁封建贵族,这时候法便在一切国家里(法国是在16世纪)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种发展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但是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页。

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不断产生竞争,那末,尽管被统治阶级有消灭竞争、消灭国家和法律的“意志”,然而它们所想的毕竟是一种不可能的事。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

一切发展,不管其内容如何,都可以看作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比方说,人民在自己的发展中从君主专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就是否定自己从前的政治存在。任何领域的发展不可能不否定自己从前的存在形式。

马克思:《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29页。

德国人在波兰却妨碍了波兰城市的建立和波兰资产阶级的形成!他们以自己独特的语言,以自己和波兰居民的疏远,以自己成千上万种特权和城市法规,妨碍了中央集权这个使一切国家迅速发展的最有力的政治手段的实现。差不多每一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尤其是在民族杂居的城市里,都存在过而且往往还继续存在着对德国人、对波兰人、对犹太人的不同的法律。

恩格斯:《法兰克福关于波兰问题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374页。

康普豪森作为一个责任首相的地位是非法的。这位从法律观点看来并不存在的官员竟召集了联合议会,以便利用它来通过法律,但是,这个议会本身并没有合法的权力来通过法律。这种自相矛盾、不驳自倒的玩弄形式的把戏竟被称为发展法律和保存法制基础!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0页。

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法律,实质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这种保存法制基础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使那些现在已经不占统治地位的私人利益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利益。

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把无产阶级的贫困看作是它本身的罪过并主张因此惩罚它。它说什么无产阶级可以用理智抑制自然的本能,并用道德监督的办法来限制自然规律的有害发展。

济贫法可以说是这种理论的运用。

马克思:《工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656页。

既然保护10小时工作制法案的主要是反动派,既然10小时工作制法案完全是反动阶级通过议会来批准的,那末现在我们就知道,根据法案被通过的方式,它完全是反动的措施。英国整个社会的发展是和工业的发展、工业的进步有关的。一切阻碍这种发展的制度都要限制社会的发展或者采用外在力量来调节社会发展,并控制这种发展,——这些制度都是反动的,无能为力的,并将为这种发展所消灭。

恩格斯:《英国的10小时工作制法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84页。

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

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44页。

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页。

“确切地和在散文的意义上说”,法国唯物主义有两个派别:一派起源于笛卡儿,一派起源于洛克。后一派主要是法国有教养的分子,它直接导向社会主义。前一派是机械唯物主义,它成为真正的法国自然科学的财产。这两个派别在发展过程中是相互交错的。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0页。

鲍威尔先生还可以从黑格尔那里知道:如果实体不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过渡为概念和自我意识,那它就会成为“浪漫主义”的财产。“哈雷年鉴”当时也曾做过类似的论断。但是,“精神”无论如何总得给它的“敌人”唯物主义注定一种“愚钝的命运”。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8页。

资本主义已经十分清楚地显露出自己的发展趋势,它把自己固有的对抗发展到了极点;利益的矛盾已开始具有一定的形式,甚至已反映到俄国的立法中。

列宁:《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

《列宁全集》第1卷第361页。

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受物质力量即生产力的发展所制约的。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人们在生产人类必需的产品时彼此所发生的关系。用这种关系才能解释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人的意向、观念和法律。

列宁:《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列宁全集》第2卷第6页。

实际上大臣们究竟可以颁布哪些“发展现行法令”(法令上就是这么说的。我们已经看到,财政部多么机智地“发展”法令。它认为,象这样发展法令,工人必需感谢政府不以工作过度的罪名惩办工人,也不“剥夺工人”一昼夜甚至做24小时的“权利”)的条例。

列宁:《新工厂法》,

《列宁全集》第2卷第349~350页。

要是让“巴拿马案件”发展,那就是犯罪。

列宁:《致约·维·斯大林》,

《列宁全集》第46卷第195页。

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发展民事流转,这是新经济政策的要求,而这样就要求加强革命法制。显然,在军事进攻的情况下,在苏维埃政权被人掐住脖子的时候,如果我们把这项任务放在第一位,那我们就是书呆子,就是把革命当儿戏,而不是干革命。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

列宁:《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文献》,

《列宁全集》第42卷第353页。

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

列宁:《论所谓市场问题》,

《列宁全集》第1卷第72页。

无论资本主义的发展或人民的贫穷化都不是偶然的。这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伴侣。市场问题完全不存在了,因为市场不过是这种分工和商品生产的表现。

列宁:《论所谓市场问题》,

《列宁全集》第1卷第86页。

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他们甚至没有想到,例如,俄国是个介于文明国家和初次被这场战争最终卷入文明之列的整个东方各国即欧洲以外各国之间的国家,所以俄国能够表现出而且势必表现出某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当然符合世界发展的总的路线,但却使俄国革命有别于以前西欧各国的革命,而且这些特殊性到了东方国家又会产生某些局部的新东西。

列宁:《论我国革命》,

《列宁全集》第43卷第370页。

这部分摘引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关于发展问题的两处论述。

《德意志意识形态》关于发展问题的论述,是非常丰富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当时由于创立关于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的真正科学而完成的伟大革命变革,在这一著作中得到了鲜明的表现。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第一次阐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最一般的客观规律。在这部著作中已经包含着社会经济形态这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并对历史上相继更替的各经济形态的基本特点作了简短的分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时指出,政治和思想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上所存在的经济关系来决定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揭示了国家的作用,指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权力工具。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阶级斗争和革命是历史发展的动力。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揭示了城乡之间的对立以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的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并指出这些对立将在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来改造社会的过程中被消灭掉。

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这些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差别,同时指出了社会发展的承续性,这种承续是在一定时期的生产力的基础上产生的,它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并构成生产力发展的条件,其后又逐渐成为阻碍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与生产力发生矛盾。

马克思和恩格斯证明,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就会成为束缚生产力的桎梏,而这种桎梏将必然为共产主义革命所摧毁。这种革命将使生产关系适合于生产力的状况。

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明了人的思维、精神要求、兴趣、爱好和情绪的实质和作用,指出了它们的变化和发展的决定性原因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从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心理学的基础。

列宁在《致约·维·斯大林》里提到的“巴拿马案件”,是法国1892~1893年揭露出来的与法国巴拿马运河公司有关的一起贪污贿赂案件,后来成了贪污、舞弊、诈骗行为的代称。

4.法的实践观

法的实践观的根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里说:“我们关于我们周围世界的思想对这个世界本身的关系是怎样的?我们的思维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我们能不能在我们关于现实世界的表象和概念中正确地反映现实?”对于这一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的设问,马克思主义作了科学的回答。经典作家把实践引入认识论,说明了认识和实践的辩证关系,揭示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发展规律,明确肯定了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把法的实践引入法学认识论,能够在法的领域解决认识论中思维与存在关系的根本问题,能够摒弃先验论和不可知论,能够在法学理论领域坚持科学的能动的反映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论,区别于一切其他理论派别的实践论,是唯一科学的实践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它首先不是精神活动,也不是客观外界自身的运动,而是在一定思想指导下的一种变革世界的直接现实活动。正是实践,把主观过程与客观过程联结在一起。

列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着重论述了实践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指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列宁强调要辩证地看待实践标准,指出它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除了它,没有任何东西能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因此它是“确定的”。这样就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划清界限。但实践本身也是不断发展的,每一具体历史阶段上的实践不可能完全地证实或推翻人的认识,因此它是“不确定的”。这样,可以防止人的认识僵化和绝对化。十月革命后,列宁总结俄国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作出新的理论概括,进一步发展了实践观思想。列宁善于总结群众革命实践的经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

法的实践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是法的实践的基本表现形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因此,“客观活动”是法的实践的实现方式。正确的法的实践观,体现了法意识、法制度、法关系的辩证统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辩证统一,法学方法论和具体法学方法的辩证统一。只有掌握法的实践观,才能从根本上掌握法的认识论,才能科学地理解法学理论。

照真正的蒲鲁东的看法,罗马“法经过千年来的法律实践或司法活动而神圣化了(ces droits consacrés par une justice dix fois séculaire)”;照批判的蒲鲁东的看法,在罗马存在着“被千年来的公平所神圣化了的法”。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5页。

他不知道法的这些不同形式所赖以产生的现实关系,因为他只是把阶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看作是过去野蛮关系观念化了的名称。例如,从施蒂纳式的意志表示中,我们又发现了决斗,从仇视、自卫等等中又发现了暴力统治的模版和古老封建习俗的实践,从赔罪、报仇等等中发现了justalionis〔报复刑〕、古德意志的罚款、compensatio〔赔偿〕、satisfactio〔赔罪〕,总之,发现了legesbarbarorum〔野蛮法典〕和consuetudines feodorum〔封建习俗〕的主要内容,这些东西桑乔不是从图书馆中而是从他从前的主子所讲的关于高卢的阿马狄斯故事中得知并成为他心爱的东西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5页。

卢格先生不去研究维也纳条约的真正的实际内容,他相信这些空洞的诺言也就是条约的真实内容,而把反动的实践仅仅解释为为非作歹!

恩格斯:《法兰克福关于波兰问题的辩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430页。

资产阶级以为这个法律只有在市政条例公布和宪法颁布以后,即在它的统治巩固以后才会生效。普鲁士资产阶级从市民自卫团法所获得的经验,应当使它学会一些东西;它应当懂得:直到现在它所做的自以为是反对人民的一切,完全是反对它自己的。

这样,在人民看来,汉泽曼内阁的实质在实践上是实行旧普鲁士的警察专权,而在理论上则是按比利时的样式来对资产者和非资产者进行侮辱性的区分。

马克思:《资产阶级和反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40页。

革命把公民蒲鲁东从理论领域推到了实践领域中,从他的斗室推到了讲坛上。这位固执的、高傲的无师自通的学者,对他以前的一切权威——法学家、院士、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者都持同样的轻蔑态度,他把过去的全部历史一概贬为荒诞无稽的东西,而把自己则誉为新的救世主。

恩格斯:《蒲鲁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670页。

这个新时代的第一个现象就是改革家的教皇。庇护九世手持圣经,想从梵蒂冈的高位上向基督教世界宣布“真理的法律”。

……

真理的法律业已颁布,西西里人

“是首先决定在实践中采用上帝所批准的这种新规则的民族:根据真理的法律我们不属于那不勒斯和这些那不勒斯的官吏。我们希望凭着上帝和教皇的恩典得到解放。”

因此发生了西西里的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02页。

我们只要把这个法律和在这个法律通过之后紧接着进行的大选对比一下,就会看出这个法律使托利党获得了无可争辩的光荣:在他们执政期间,理论上宣布了最纯洁的选举,而在实践中却发生了最大规模的选举舞弊。

马克思:《选举中的舞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399页。

帕麦斯顿就这个问题指出,买卖军官官衔证书的制度由来已久。这一点他说得对。我们已经说过,这种制度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与建立国债、银行券和荷兰王朝等制度同时产生的。还在1694年惩治叛乱法中就曾指出必须防止“在皇家军队中买卖军衔的巨大罪恶活动”,同时规定“每个有官衔证书的军官〈只有军士没有官衔证书〉必须发誓:他的官衔证书不是买来的”。但是,这个规定没有应用到实践中去;相反地,1702年,掌玺大臣纳·莱特爵士作出了相反的决定。1711年5月1日,官衔证书制度直接得到了女王安的一项命令的承认。

马克思:《军衔买卖。——澳大利亚消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118页。

在英国,当普选权成为人民群众的口号以前,争取普选权的鼓动工作就已有了一个很长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法国,普选权先实行,然后才开始它的历史道路。在法国,遭到毁灭的是普选权的实践;而在英国,则是普选权的思想。在本世纪的最初几十年,在弗兰西斯·伯德特爵士、卡特赖特少校和科贝特时代,普选权还带有不明显的唯心主义性质;由于这种性质,普选权就成为一切不直接属于执政阶级的居民阶层的良好愿望。对于资产阶级来说,普选权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在1831年通过议会改革所取得的那种东西的奇异的概括性表现。而在1838年以后,对普选权的要求在英国就不具有真正的特殊的性质。

马克思:《行政改革协会。——人民宪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300~301页。

如果你从这些写在纸上的“普鲁士人的权利”转过来看看它们体现在现实中的可怜样子,那末你就会充分认识到——如果你过去从未有过丝毫认识的话——理想和现实之间、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何等惊人的矛盾。

马克思:《普鲁士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655页。

这里有多少事情应当去完成啊!这里有曼托伊费尔关于出版和结社权的全部立法;这里有原封不动地从君主专制那里承受来的警察和官吏权力;通过对法院权限的争论而取消了法院的裁判权;省和专区的等级会议,首先是在曼托伊费尔时代流行的对宪法的解释,为了与此对抗,需要确立新的宪法实践。

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5页。

根据理论上的假定,宪法自由是常规,而暂时取消宪法自由是例外;但根据英国在爱尔兰的统治的实践,非常状态法是常规,宪法倒是例外。

马克思:《附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86页。

英国一般法律固然认为,因授予某一国家职位而接受馈赠或“佣金”这种行为是非法的,正像国教会章程中规定必须把买卖宗教职位的人开除教籍一样。但是,历史的发展表明,任何法律都不能决定实践,任何实践也都不能取消同它矛盾的法律。

马克思:《军衔买卖。——澳大利亚消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119页。

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每一次都在相应的国家形式中获得实践的观念的表现,因此一切革命斗争的锋芒都是指向在此以前实行统治的阶级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8页。

要明确地懂得理论,最好的道路就是从本身的错误中、从痛苦的经验中学习。我们的理论不是教条,而是对包含着一连串互相衔接的阶段的那种发展过程的阐明。他们就应当根据自己的理论去行动,他们应当参加工人阶级的一切真正的普遍性的运动,实事求是地考虑运动的实际出发点,并通过下列办法逐步地把它提到理论高度:指出所犯的每一个错误、遭到的每一次失败都是原来纲领中的各种错误的理论观点的必然结果。

恩格斯:《致弗洛伦斯·凯利-威士涅威茨基夫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576页。

经济的、政治的和其他的反映同人眼睛中的反映是完全一样的,它们都通过聚光镜,因而都表现为倒立的影像——头足倒置。这里只缺少一个使它们在我们的观念中又正立起来的神经器官。金融市场上的人所看到的工业和世界市场的运动,恰好只是金融和证券市场的倒置的反映,所以在他们看来结果就变成了原因。

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4页。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对象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4页。

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甚至人们头脑中模糊的东西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定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页。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的。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维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但是他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gegenständiche〕活动。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页。

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只有有产阶级出身的人(还有曾任“公职”,即当过下级警察而受过训练的农民)才能担任陪审员;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只能听候别人来审判,自己却没有审判权!设立工业法庭,工人就可以选自己的伙伴担任审判员,并且定期改选;这样一来,被选出来的工人就可以亲自运用法律,就有可能在实践中熟悉法律,也就是说,不仅能够读一读书本上的法律条文(这还远不能算熟悉法律),而且还能够在实践中判断,在哪些场合应该运用哪些法律,对工人有什么影响。

列宁:《论工业法庭》,

《列宁全集》第4卷第243页。

十月党人就是把自己的资产阶级理论付诸实践的立宪民主党人。立宪民主党人就是在掠夺工农之余一心向往理想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十月党人。十月党人只须学会一点议会手腕和玩弄民主制的政治伪善。立宪民主党人只须学会一点资产阶级老练的钻营术,他们就会合流,而且不可避免地必定会合流。

列宁:《俄国政党分类尝试》,

《列宁全集》第14卷第25页。

土地国有化就是废除土地私有制,在实践上会给整个生产资料私有制以有力的打击,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应当竭力促进这种改革。

列宁:《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

《列宁全集》第29卷第419页。

彻底发展民主,找出彻底发展的种种形式,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等等,这一切都是为社会革命进行斗争的基本任务之一。任何单独存在的民主制度都不会产生社会主义,但在实际生活中民主制度永远不会是“单独存在”,而总是“共同存在”的,它也会影响经济,推动经济的改造,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等。这就是活生生的历史辩证法。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75页。

恩格斯告诫德国人,叫他们在以共和制代替君主制的时候不要忘记社会主义关于一般国家问题的原理。他的告诫现在看起来好像是直接对策列铁里和切尔诺夫之流先生们的教训,因为他们在“联合的”实践中正好表现出对国家的迷信和盲目崇拜!

列宁:《国家与革命》,

《列宁全集》第31卷第76页。

要想办法满足正当的要求,修改法令,改组管理机构。尽管有挫折和失败的事例,有被资产阶级报刊抓住的种种事例,而这类事例当然是很多的,我们终究取得了一些成就,因为我们正是通过这些局部的挫折和错误,通过实践在学习建设社会主义大厦。

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上关于人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列宁全集》第34卷第468页。

马克思在《资产阶级和反革命》里说,汉泽曼内阁“在理论上则是按比利时的样式来对资产者和非资产者进行侮辱性的区分”,是指由于1830年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通过的1831年比利时的资产阶级贵族宪法,给选民规定了高额的财产资格限制,从而剥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选举权。

马克思恩格斯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里,提到“西西里的革命”的情况是:1848年,在获得了最充分发展的西里西亚,农民——特别是在大地产制度和与此相联系的强制地使居民变为做短工的无地农,袭击了城堡,烧毁了已经签订的赎免文契,并且迫使领主立据保证以后不再征收赋役。革命被军事力量镇压下去了,并且招致了严厉的惩罚。起初颁布了1848年10月9日法令,它规定停止办理一切至今尚未结束的赎免案件和与此有关的诉讼事务,以及领主和农民之间的一系列其他诉讼事务。因此,致使1807年以来全部有名的土地立法都遭到了这个法令的谴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