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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检的难点与挑战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期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将“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列入“取消年检年审”的事项里。许多律师倍感鼓舞,积极呼吁司法部和其他省份能够跟进,但目前为止尚未得到明确的回应。一时间,很多律师通过发公开信、联名上书甚至行政诉讼等方式请求司法部发文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双重年检。也即,《律师法》并未授权司法行政部门对律所和律师的年检考核。

律师年检的难点与挑战

近期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将“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列入“取消年检年审”的事项里。许多律师倍感鼓舞,积极呼吁司法部和其他省份能够跟进,但目前为止尚未得到明确的回应。

取消不必要的政府审批,大胆放权给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是本届中央政府的一大施政方针。特别是年初国务院下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取消企业年检制度,使得同为市场经济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年检更显赘余。一时间,很多律师通过发公开信、联名上书甚至行政诉讼等方式请求司法部发文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双重年检。

除了简政放权的政策背景之外,司法行政部门对律所和律师双重年检的法律依据同样备受质疑。《律师法》仅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制度,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也即,《律师法》并未授权司法行政部门对律所和律师的年检考核。司法部通过自行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部门规章的方式进行自我授权和自我设定行政许可的做法违背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利益回避原则。此外,《律师法》对律所和律师的执业许可并非以一年为期限,如果没有发生导致许可失效的情形,自然不需要通过年检的方式进行多次重复许可。

尽管有上述种种理由,但为何司法部迟迟未能发文取消律师年检呢?仔细分析,便可发现这与有关部门长期以来对律师身份的定位不无关联。在我国,律师属于自谋生路的自由职业,律所属于提供法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然而,律师的执业活动与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密切相关,可以直接影响社会治理方式甚至改变社会力量的结构对比。也即,律师职业不仅具有经济性,还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和政治性。因此,在一元政治结构中,政府一方面鼓励律师业的发展,将之作为吸纳就业、化解矛盾、创造税收的积极力量;另一方面,年检制度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有关部门管控律师群体的有力武器。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中,给律师施压、不允许代理所谓“敏感”案件变成对律师及律所的常态要求,而年检毫无疑问会为这种要求提供最大的震慑。另有少部分人抱有陈旧思想,将律师视为一种异己的力量,通过年检制度来防控律师群体对意识形态的挑战。这从我国律师事务所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且必须经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才能设立便可一窥堂奥。

年检制度背后附加的巨大利益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律师协会每年向律所和律师收取注册会员费,向律师另行收取执业保险费。以2013年的深圳市为例,律所和律师缴纳的会费和执业保险费高达1928万元之巨。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执业律师已达25.09万人、律所则有2万多家。按照注册会费律师人均2500元一年、律所10000元一年计算,2013年全国律师和律所的会费总额超过8亿元。在缴纳会费事实上已经与年检捆绑一体甚至成为通过年检的前提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自然不会轻易对年检制度说不。(www.xing528.com)

在观念和利益的双重钳制下,取消对律所和律师的年检制度或许还需时日。如果仅有黑龙江省政府单兵突进,那么没有年检审核记录的黑龙江律师一旦跨出该省是否会出现因执业资格不被认可而执业受阻的情况呢?况且司法部的部门规章的效力并非黑龙江省政府的一个通知可以推翻,黑龙江的做法如果得不到司法部的追认,在法理上依然存在无法回避的矛盾和瑕疵,相关改革确有半途夭折的隐忧。

其实,取消年检并不代表放弃监管,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在大多数国家都已经证明了它的效果。律师群体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而取消对律所和律师的年检有利于充分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法治进步中的作用,是符合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的。

[原载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12月11日“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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