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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神探无法替代学习张飚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即,公安机关相关侦查人员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此案造成的全国性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调查此案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只是学习推动纠正冤案的张飚,而不追责制造冤案的“神探”,那么,我们距远离冤假错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追责神探无法替代学习张飚的重要性

2014年“两会”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张氏叔侄冤案得以昭雪“得益于公安部门自己主动发现了新的证据”,并且“某些同志要承担他个人的责任”。在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齐院长表示,对张氏叔侄冤案的承办人已经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进行了问责。

面对民众对于“内部问责”的不满,浙江省委政法委声称,将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追责。

其实,这起冤案平反的次月,浙江省委政法委即宣称已成立调查组,将彻查涉案的责任人员。但一年多过去了,该起冤案的相关责任追究却迟迟没有进展。除了浙江省公安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谓的“公开道歉”外,浙江省高院的“党纪政纪问责”便是唯一可以证实的问责内容了。然而,即便是“内部问责”,问了谁的责,问的什么责,公众还是一无所知。与当时纠正冤假错案的轰轰烈烈相比,追责却显得如此轻描淡写、虎头蛇尾,让人无法接受。

我们不禁要问,相关办案人员果真只违反了“党纪政纪”吗?现在已经有大量的确凿证据,可以证实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造成错案或者刑讯逼供三人次以上应当立案。也即,公安机关相关侦查人员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迄今为止,我们并未看到检察机关启动相应调查,更未看到有任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追责的阻力究竟何在?在舆论如此大规模的聚焦下,是什么力量让追责无法深入?是当年侦破此案的“神探”已经身居高位,还是公检法机关在错案面前被迫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忌惮于唇亡齿寒的连锁效应?如果是前者,我们必须郑重呼吁浙江省委政法委贯彻“权责一致”的原则,不要让官位成为问责的挡箭牌;如果是后者,我们敦请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介入调查。鉴于此案造成的全国性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调查此案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民众要求严肃问责,很大程度上并非仅仅基于“报复正义”。因为当相关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时,是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变成了一个新的需要处理的案件。如果不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很大的放纵犯罪的渎职嫌疑。如同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纠正冤假错案一样,我们也需要认真对待《刑法》中的刑讯逼供罪。

当然,问责也需要讲究证据、需要依法进行。公检法三机关虽然对冤假错案的造成都有责任,但责任大小、办案人员的主观故意却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是办案疏漏或失误,没有“明知”“故意”,那么是不能苛以刑责的。但对于刑讯逼供、对辨认过程进行非法提示、事先写好供词再安排牢头狱霸逼迫记诵等行为,是否属于主观上“明知”“故意”,非但在法律界,即便在普通公众中也不至于产生异议。

时任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的张飚发现张氏叔侄的案件疑点后,锲而不舍坚持帮助他们申诉,为这起冤案的平反做出了巨大贡献。此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在全国政法系统掀起了学习张飚的高潮。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也是有限的。因为榜样只作用于人的内心,仅能起到示范、吸引、感召的作用。如果只是学习推动纠正冤案的张飚,而不追责制造冤案的“神探”,那么,我们距远离冤假错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原载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4月17日“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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