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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车祸司机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辆宝马轿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后,再次撞上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车辆解体,两名车上人员当场死亡,出租车驾驶员严重受伤。宝马车主、肇事司机王某事发后逃离现场,现已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相关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王某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不代表他最终会以该罪被追责。

南京宝马车祸司机应该受到何种处罚?

据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2015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友谊河路石杨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后,再次撞上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车辆解体,两名车上人员当场死亡,出租车驾驶员严重受伤。宝马车主、肇事司机王某事发后逃离现场,现已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相关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无论从过程还是结果来看,这都是一起因恶意违章驾驶所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随着酒驾、毒驾等疑云陆续被警方排除,现在舆论的关注焦点已经转移到王某涉嫌的罪名和可能的刑期。由于马自达轿车内的两名人员系当场死亡,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按照南京警方刑拘时的罪名,即便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等情节,其面临的法定刑责也仅仅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不少人眼里,这个处罚力度与两死一伤的危害后果不成比例,不仅不能安抚死者家属,而且不利于遏止愈演愈烈的无底线驾驶行为。

在私人轿车日益普及的年代,各种驾驶陋习已然成为严重的社会秩序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漠视公共安全的无底线驾驶行为,使每个公民的出行安全都处在不能自控的阴影之中。与此同时,法律在制裁这类行为时显得过于疲弱,未能遏止驾驶乱象的蔓延。201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现实情况是,追逐竞驶很少被刑事追责,而醉酒驾驶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大多也都判处缓刑了事。

除非有“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否则交通肇事犯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作为一种过失性犯罪,刑法这样的规定也许并不算低。但需要指出的是,类似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却很可能不止过失那么简单。任何有正常理智的人都可以预见,以接近180公里的时速在城市马路上狂飙,并且擅闯红灯会有什么后果。可以说,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也即,王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危害到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以该罪追究王某刑责,结合本案两死一伤的行为后果,王某面临的刑责将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款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责并非没有先例。2008年,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车,先后与五辆轿车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最终就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当时很多人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被舆论绑架,意在平息民愤。其实并非如此。(www.xing528.com)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并且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许多人以刑法应当保持歉抑为由,主张慎重适用这一兜底性条款。但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手段会不断变化、犯罪形式会不断翻新,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既然法律设置了兜底条款,那么就可以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情况下加以适用。让这个条款像睡美人一样沉睡下去,整个社会都将可能在公共安全领域付出沉重的代价。

刑法固然应当保持谦抑,但也必须回应社会现实。王某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不代表他最终会以该罪被追责。虽然某种意义上讲,追究王某的重责并非目的,但刑责相符、重拳惩治或许更有助于创造一个安全、便利的公共交通环境

[原载于《新京报》2015年6月22日“社论·来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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