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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幼女保护也要关注男童保护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议报告,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该类行为统一按照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进行从重处罚。一般认为,取消嫖宿幼女罪是为了进一步严刑峻法,提升对幼女的保护力度。反观男童,目前刑法除了猥亵儿童罪之外,并无其他罪名可以制裁性侵男童的行为,这让男童的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此次《刑法》修改提升对女童的保护力度固然值得肯定,但同时也千万别忘了加强对男童的保护。

关注幼女保护也要关注男童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本周正式进入三审程序。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议报告,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该类行为统一按照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进行从重处罚。一般认为,取消嫖宿幼女罪是为了进一步严刑峻法,提升对幼女的保护力度。

1997年《刑法》增设嫖宿幼女罪是为了对幼女进行特别的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罪的法定刑期仅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导致一些涉嫌强奸幼女的行为被以该罪轻判。另外,多次甚至长期与幼女发生关系、与多名幼女发生关系等行为,依强奸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依嫖宿幼女罪最高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除了法定刑期问题,“嫖宿”一词可能给幼女带来的“污名化”和精神损害也被广泛诟病。因此,不论是为了统一执法尺度,还是为了加大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力度,废除嫖宿幼女罪都势在必行

不论是当初的立法,还是现如今的修法,立法机关对幼女身心健康特别是性权益的保护都是一以贯之的。然而,在人们持续关注、关心幼女的同时,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男童的保护。人们常常下意识地认为女童是性侵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事实上,性侵男童在世界范围内同样非常普遍。一些研究和调查甚至表明,男童被性侵的可能性甚至比女童更高。

根据瑞银慈善基金会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共有8%的受调查儿童表示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侵犯,其中男生比例比女生高出2.7%。广东省2013年公布的一项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有被迫性行为的比例也高于女生。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为性侵男童案件。

与男童遭遇性侵被普遍忽视相对应,法律对于男童的保护也远弱于女童。对于性侵女童,不论从年龄界定上还是从行为方式上,刑法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体系。比如以猥亵方式性侵不满十四周岁女童的,可以猥亵儿童罪处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的,还可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处罚。反观男童,目前刑法除了猥亵儿童罪之外,并无其他罪名可以制裁性侵男童的行为,这让男童的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www.xing528.com)

由于我国《刑法》将强奸罪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对男性包括男童实施的性侵行为,无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虽然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改扩大为强制猥亵罪,将受害主体由妇女扩大为“他人”,但这仅仅意味着超过十四周岁的男性可以成为猥亵犯罪的对象,仍然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对象。考虑到强制猥亵罪的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才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刑法对性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男童的处罚仍然远低于女童。

这明显不公平。男女平等理所当然地包括男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对于儿童,不论男童还是女童,他们一旦遭受性侵害,侵害者理当遭受法律的同等制裁和打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并未区分男女。该《公约》第三十四条还要求缔约国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以英国的《性犯罪法令》为例,只要与十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性交便视为强奸,不论儿童是女童还是男童,也不论该儿童是否自愿和同意;与十六周岁以下的儿童之间进行的性活动,无论是身体接触或者非身体接触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此次《刑法》修改提升对女童的保护力度固然值得肯定,但同时也千万别忘了加强对男童的保护。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将强奸罪的对象从妇女修改为一般人,将强奸男性一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同时增设奸淫幼童罪,独立单列在强奸罪之外。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不论男女,统一以奸淫幼童罪进行定罪处罚。

[原载于《新京报》2015年8月26日“社论·来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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