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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短期自由刑在刑事政策中的角度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先在党的文件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的重大转型。2007 年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短期自由刑的地位比严打政策下有所提高,也更为注重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宽严相济:短期自由刑在刑事政策中的角度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先在党的文件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的重大转型。2007 年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短期自由刑的地位比严打政策下有所提高,也更为注重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 ‘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和 ‘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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