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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与刑罚消灭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可能包括5年和10年两个档次。我国刑法尚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这是我国刑罚制度一大缺陷。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我国可以首先从短期自由刑罪犯开始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进而推及到所有罪犯。

短期自由刑与刑罚消灭的优化方案

1.短期自由刑和时效

刑法上的时效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可能包括5年和10年两个档次。例如,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假冒专利罪),追诉时效期间为5年。又如,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遗弃罪),追诉时效期间为10年。

2.短期自由刑和前科消灭制度(www.xing528.com)

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消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31]前科消灭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法普遍规定的重要刑罚制度,其对于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避免被边缘化而走上再犯罪道路,乃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尚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这是我国刑罚制度一大缺陷。根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 007 304人,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99.7万人,2010年各级法院全年共判处罪犯1 006 420人。可见,我国每年被判刑人员在100万左右。众所周知,犯罪人大多是都是青壮年,以30 年为期保守计算,全国就会累积3 000万左右的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如果这么多的人不能顺利回归社会的话,势必酿成巨大的社会不稳定隐患。我国不但没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反而在《刑法》第100 条建立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种规定因为没有罚则,不具有任何可操作性。这一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从而使其回归社会造成重大障碍。试想在一般公众的就业已经很困难的情况,需要报告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还可能找到工作吗? 2009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指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1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也规定:“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保证失足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免受歧视,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重塑人生。”虽然《刑法修正案(八) 》也在《刑法》典第100条增加了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我国可以首先从短期自由刑罪犯开始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进而推及到所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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