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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内服刑: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方式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家内服刑也是短期自由刑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亦被称为“软禁”。它要求罪犯在家里服刑,适用对象通常是短期自由刑。在美国家中监禁也是监狱行刑的主要替代方法之一,即将判处一定期间监禁的罪犯限制在自己住房的范围之内,但他们在家中可从事不同的活动,某些罪犯可能经过一段时间后,允许在每天的限定时间内到外面去工作。“这一撤销导致执行判决所确定的监禁刑,已服家中监禁的时间应当全部折抵为已服监禁的期间。”

家内服刑: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方式

家内服刑也是短期自由刑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亦被称为“软禁”。它要求罪犯在家里服刑,适用对象通常是短期自由刑。采用这一变通执行方式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土耳其、菲律宾、阿尔巴尼亚、葡萄牙等。

在美国家中监禁(软禁,Home Confinement)也是监狱行刑的主要替代方法之一,即将判处一定期间监禁的罪犯限制在自己住房的范围之内,但他们在家中可从事不同的活动,某些罪犯可能经过一段时间后,允许在每天的限定时间内到外面去工作。某些罪犯允许在服刑的全部期限中保持他们的就业机会,对允许外出的犯人一般要求在晚上和周末都必须呆在家中。家中监禁一般适用于危险性较小的并有相对稳定的居住条件的罪犯。美国是圣路易斯市在1971 年首先使用家中监禁措施,开始主要适用于青少年犯,后来也适用于成年人。1983年佛罗里达成为第二个采用家中监禁的州。俄克拉何马州于1984 年开始采用这一制度。到1990年,有27个州采用了家中监禁制度。[112]

在土耳其,家中监禁适用于30天以下监禁者,罪犯年龄超过65岁者,或身体有病不适于呆在狱中者。[113]

《菲律宾刑法典》第88条规定:“短期拘留[114]应在市监狱执行,如果考虑到犯罪人的健康或者其他充分的原因,法庭可以决定被判处短期拘留的罪犯在法定的官员的监视下在自己的家中服刑。”[115](www.xing528.com)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典》第59条A针对2年以下的短期自由刑或者剩余刑期在2年以下的监禁规定了家中监禁制度:“对判处2年以下监禁的罪犯或者被判处更长刑期的监禁但剩余刑期为2年以下的罪犯,在具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决定其居留于本人的住所、其他私人住处或者护理中心、公共卫生中心执行刑罚:a)孕妇或者与10周岁以下子女共同生活的母亲;b)在子女的母亲已经去世或者不能照看子女的情况下,对与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下子女履行亲权责任的父亲;c)因为严重不良的健康状况而需要在监狱外的卫生服务机构接受持续护理的人;d)因为健康原因而残疾的60周岁以上的人。”[116]

《葡萄牙刑法典》第44 条规定了半监禁这一短期自由刑变通执行方式:“对下列刑罚,如果法院认为家中监禁这种服刑方式能够适当、充分地实现刑罚目的并且获得被判刑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家中监禁制度这一执行方式,使用远程控制技术手段进行监督:a)不超过1年的监禁;b)在扣除拘留、预防性羁押、强制滞留家中而被剥夺自由的时间后,被告人所因实际执行的剩余的监禁刑期不超过1年的。” “如果由于判刑日期、被判刑人的个人或者家庭的情况(尤其是下列情况),阻碍被判刑人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可以将前款所指的监禁上限提高到2 年:a)怀孕;b)不满21 周岁或者已满65 周岁;c)严重的疾病或者严重的残疾;d)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e)有只能依靠其照料的家庭。” “如果被判刑人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应当撤销适用家中监禁制度:a)严重或者重复地违反判决确定的义务;或者b)实施犯罪且将因此被判刑,并且显示家中监禁制度的目的不能以此途径达到的。” “这一撤销导致执行判决所确定的监禁刑,已服家中监禁的时间应当全部折抵为已服监禁的期间。”[117]

家中监禁这一措施仅具有补充性质,适用面很窄,规定这一制度的国家也有限,故没有特别重要的研究和适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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