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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及其公示方式及权利行使方法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动产所产生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占有、交付;基于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权利人可以基于物权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实现对物的管领与控制。物权人有权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行使权利,进而排除他人的干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以物权标的归属为标准。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制度及其公示方式及权利行使方法

(一)物的概念与分类

1.物的概念

物是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并带来利益的客观存在物。物具有客观性,人们臆想出来的非客观存在物不是民法中的物。物具有可支配性,客观存在的不为人们所支配的物不属于民法中的物。如自然界中雨后天空中的彩虹、天上的星星等,不具有可支配性,因而不是民法中的物。

2.物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其价值不会受到减损的物,如书本、手机汽车等。不动产是指物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桥梁等。

将物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基于两者所产生的物权及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基于动产所产生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占有、交付;基于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2)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为标准,把物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或法律属性能够产生新生物的物,如母牛、房屋、存款等。孳息是指原物所生之物。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新物,如母牛所生之小牛、母鸡下的鸡蛋等。法定孳息指因物的法律属性所产生的新物,如房屋出租后产生的租金、银行存款的利息等。孳息能够成为独立的物必须与原物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如苹果树上的苹果在没有采摘下来之前,不能称为孳息,只有当苹果从树上被摘下来之后才能够独立存在,而称之为孳息。

将物划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在于确定孳息的归属。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案例分析1-5

村民谢某,家中养有一头牛。近日,谢某发现该牛越来越胖,吃得越来越多。谢某家贫,无力饲养该牛,又不忍心杀害。于是,谢某将此牛以2000元的市场价格卖与同村的肖某。肖某付了钱后,将牛牵回家中饲养。不久,该牛产下一头小牛。谢某闻讯找到肖某索要小牛,肖某不给,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本案中母牛所生之小牛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以两物之间的主从关系。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的主从关系,可以把物分为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能够独立发挥其使用价值,并为从物辅助之物。从物是指在物理上独立存在,在功能上辅助主物更好地发挥其使用价值的物,如摩托车和头盔、电视机遥控器眼镜盒与眼镜等。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必须独立存在。如由于轮胎依附于汽车之上,是汽车的组成部分,因此轮胎不是汽车的从物。

将物划分为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确定从物的归属与流转。从物必须与主物归属于同一主体,并且从随主走,从物随主物一同处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二)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基于物权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实现对物的管领与控制。积极的方面,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其特定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消极的方面,物权人能够禁止他人妨碍其权利的行使。

(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时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

(3)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物权的义务。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人有权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行使权利,进而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的排他性体现在:其一,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权行为的干涉;其二,在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如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

(5)物权具有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权优先于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二,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如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多个担保物权人根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3.物权的分类

(1)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基于动产而产生的物权,其标的为动产;如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是基于不动产而产生的物权,其标的为不动产;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要求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案例分析1-6

2020年5月,李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在网上进行销售。赵某看到信息后联系李某,表示有意向购买该房。5月15日,赵某和李某进行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某以98万元全款购买李某的房屋,李某于赵某付款后三日内为赵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否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5月16日,李某收到赵某的98万元房款后,当天未能办理过户。5月17日,刘某在网上看到李某的售房信息后,联系李某,表示愿意以10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李某即以10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刘某,并为刘某办理了过户手续。

请分析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为什么?

(2)以物权标的归属为标准。根据物权标的归属不同,可以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标的物为权利人自己所有的物为自物权,标的物为他人所有的物为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40]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3)以物权的设立目的为标准。根据物权的设立目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占有强调一种事实状态,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2)使用。

使用是指权利主体按照物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如房屋所有权人在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中居住。传统的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的发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从注重物的使用价值转向注重物的流转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现代社会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亦是物的使用权能的表现。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收益。

收益是指权利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物而产生的利益,如权利人把工资存入银行以取得利息收入

(4)处分。

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物进行处置。按处置方式的不同,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权利人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为事实上的处分,如权利人将食物吃掉。权利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处置财产为法律上的处分,如出售房屋、汽车等。法律上的处分的法律后果实质上是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3.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非从原所有权人处取得所有权。

①生产与建造。(www.xing528.com)

生产与建造是权利人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方式。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②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应当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其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其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权人处取得所有权。

①合同。

当事人可以通过买卖合同、互易合同等取得所有权。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②继承。

当事人因合法的继承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赠与。

赠与,即无偿的给予。物权的权利人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物无偿地赠送给他人,受赠人取得相应的物权。

(四)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物的非所有权人取得对特定物的使用或者收益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用益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法定物权形式,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能够独立的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4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拥有所有权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根据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五)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有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的他物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确保主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设立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若主债权不存在或不合法,担保物权也因此失去其存在价值和意义。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不得与主债权相分离而单独存在或者转让。如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3)物上代位性。

在担保期间内,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质权。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质押的标的不同,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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