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https://www.xing528.com)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2-10
2019年5月12日,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5万元,组建B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甲为执行董事,丙为监事,聘用自然人林某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B公司成立后,林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经股东会同意,为自己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给B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林某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拒绝追究林某的赔偿责任时,丁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林某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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