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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类型及其模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截然分离,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保险所承保的范围。人工智能时代产品责任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否以及如何进行整合成为关注的重心。此外,“为了避免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者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可以建立‘双轨制’的保险模式。”总而言之,责任保险模式与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的程度密切相关。

责任保险的类型及其模式

智能机器(人)责任保险是以智能机器(人)致害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智能机器(人)致害,责任保险保险人首先需要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然后基于代位求偿权向导致责任产生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一)智能机器(人)事故责任保险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涵盖了机动车保有人责任保险和使用者责任保险。《民法典》第1213 条就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进行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优先赔付规则。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 条第1 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作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主体。

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事故责任保险包括两种类型:第一,以保有人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智能机器(人)的保有人基于保有智能机器(人)需要对第三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但现有的法律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如同所有者的工具,所有者应该对自动汽车的非主观以及不可预见的行为承担责任。”[6]智能汽车保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则需要通过商业保险进行分散。这就有必要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需要而改造传统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要求智能驾驶汽车的车主强制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鼓励其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二,以使用人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使用或监督人工智能的人需要承担责任。”[7]使用智能机器(人)的主体想要将该责任风险分散出去就需要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

(二)智能机器(人)产品责任保险(www.xing528.com)

人工智能时代,以保有人和使用人责任为基础构建的责任保险制度,难以涵盖智能机器(人)设计者和制造者的责任。以智能驾驶为例,驾驶权从人类转移至智能机器(人),在人类驾驶员不存在主观过错甚至身份转变为乘客的情况下,从智能驾驶行为的控制和利益的角度考虑,智能机器(人)造成的损失不应归咎于保有人或使用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救济机制就会出现缺陷,分散智能汽车设计者或制造者责任的产品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因人工智能产品缺陷造成损失的受害人不需要向产品生产者索赔,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责任保险模式的更新

传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责任指向对象是对第三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不在机动车责任保险范围内。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截然分离,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保险所承保的范围。人工智能时代产品责任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能否以及如何进行整合成为关注的重心。固守传统的学者认为,产品责任风险与第三者责任风险属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在风险预防和定价等方面存在差异,纳入同一保险产品中存在技术困难。此外,“为了避免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者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可以建立‘双轨制’的保险模式。”[8]一方面由智能驾驶汽车生产者为智能驾驶汽车设备投保;另一方面由智能驾驶汽车的保有人对其因未尽到审查、维修、养护、接管等义务而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进行投保。伴随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升级,人类驾驶员的角色逐渐发生转变,不同类型的保险出现统一化趋势。冯珏博士认为:“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将自动驾驶领域的产品责任和机动车保有人责任合并升级为辅之以保险的制造商的无过错责任,而不再考虑产品缺陷的认定问题。”[9]英国的《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采用了“单一承保模型”(a single insurer model),智能汽车保险涵盖人类驾驶员和智能驾驶系统导致的损失,包括将驾驶控制权转移给智能驾驶系统的司机在内的受害人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依产品责任法或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可以基于保险机制转移损失。

总而言之,责任保险模式与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的程度密切相关。“单一承保模型”适用于生产者与行为控制者同一或重叠的情形,“双轨制承保模型”适用于生产者与行为控制者相区分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智能机器(人)生产与智能服务分离的情形,“双轨制承保模型”具有优势;相反,在智能机器(人)生产与智能服务合一的情形,“单一承保模型”具有优势。由于智能产品生产与提供智能服务相融合的趋势明显,“单一承保模型”的社会需求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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