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获取其他支持文件的方法与注意事项

获取其他支持文件的方法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目前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不是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文件,但应确保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否则不得开工。从2016年开始,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指标将根据光伏电站的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上网电价、建设进度、电网接入落实情况等进行竞争性配置取得。

获取其他支持文件的方法与注意事项

在取得核准/备案文件后,还需要办理其他项目合规性手续,此类手续散见于各项专门法规文件之中,虽然不再作为风电项目核准、光伏项目备案的前置程序,但仍然对项目的合法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项目主体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才能使项目合法、合规。

1.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又重申明确调整部分审批时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即,目前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不是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文件,但应确保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毕,否则不得开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针对风电、光伏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明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上的风电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风电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布式光伏项目仅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风电、光伏项目如果在办理环评批复后,建设地点比如风机机位等发生调整的,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业主需要及时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另外,风电、光伏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开工建设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风电、光伏项目建成投运前,应依法合规地完成项目环保设施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风电、光伏项目,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业主需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否则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主管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组织验收,其中分布式光伏项目仅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须进行环保验收。

2.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对于风电、光伏项目,特别是光伏项目是否属于前述规定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实践中存在争议,也有大量的项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为了避免项目开建后压覆重要矿床导致项目停建、侵权、拆迁或产生其他纠纷,项目公司应在开工前取得压覆矿批复,明确不压覆重要矿床后再进行建设,尤其在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地区。

3.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在实践中,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风电、光伏项目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对于存在文物概率较大的地区,如陕西、河南等地,当地则要求必须办理相关的文物和考古批复,甚至将取得文物和考古批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的前置文件。审批部门一般为当地文物局,对于未设立文物局的地区,可能由当地广电局负责审批。

4.获得建设规模指标(光伏项目)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明确了对光伏电站项目的规模指导和管理,其第九条规定:“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即各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指导规模确定本地的具体指导规模。2016年国家能源局鼓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建立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项目的机制,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上网电价下降。从2016年开始,光伏电站的建设规模指标将根据光伏电站的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上网电价、建设进度、电网接入落实情况等进行竞争性配置取得。已取得备案文件的光伏项目,如果未能取得建设规模指标,将无法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而无法获得补贴。

对于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规定,“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占用规模指标,随时并网,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但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明确规定,“考虑今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况,明确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即2018年5月31日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也应取得建设规模指标,否则无法获得国家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1月20日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国家补贴的项目范围按新增项目和存量项目分别进行管理,对于新增项目需纳入当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额范围内,方能获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批准书)

(1)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在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后,用地单位需持该意见及其他审批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完成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是项目永久用地合法性的首要证明及重要节点,项目投资方至少应在完成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实际动工用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可能遭受罚款、限期拆除、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风电、光伏项目完成核准/备案,通过划拨、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均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前提条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合二为一(www.xing528.co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颁布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风电、光伏项目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提。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存在工程被要求停工,以及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予以没收或拆除、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和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风电、光伏项目建设完成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实践中,办理完规划验收手续,方能办理项目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7.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风电、光伏项目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存在被责令停工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8.其他或有支持性文件

(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风电、光伏项目,需要办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并根据审批文件要求实施相应的防洪措施。项目投运前,防洪工程设施还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风电、光伏项目,特别是风电项目,需办理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

(3)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风电、光伏项目用地使用林地的,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由于国家机构调整,《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办事指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9号)明确说明,“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承办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承办”。

因此,风电、光伏项目用地使用草地的,需办理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

9.电网接入和本地消纳意见

针对风电、光伏项目,在实践中,各电网公司须根据国家能源局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管,以及所在地区风电、光伏电站年度实施计划,协调落实接网条件、完成接入系统审核工作。项目取得电网公司电网接入意见是后续风电、光伏项目办理并网发电手续的前置条件。因此,风电、光伏项目建设应尽早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尽量在开发前期就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否则即便项目建成也存在无法接入电网并网发电的风险。

对于分散式风电,《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号)均明确要求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就近接入电网并在本地消纳,应严格执行“就近接入、在配电网内消纳”的原则。该通知同时要求各供电公司对各自供电区域内的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规划方案出具意见函,对于规划内的项目应及时确保项目接入电网。因此,分散式风电项目还应取得电网企业出具的本地消纳意见。如分散式风电项目未取得电网企业出具的电量本地消纳意见,将存在无法全额消纳的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