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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特殊的证据制度,其意指能够证明当事人的声誉、行为倾向或者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的证据。首先,品格证据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妇女相关的犯罪案件等少数案件类型,其无法承担普遍表达民意的功能。因此,品格证据作为特定案件中特定范围内的民意表达形式是可行的,但是其在适用范围、表达能力等方面是有局限性的。

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特殊的证据制度,其意指能够证明当事人的声誉、行为倾向或者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的证据。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品格证据做出直接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存在着使用品格证据的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除了表现为人口信息资料、犯罪记录证明等客观证据之外,还存在着关于当事人在学校社区的表现情况、与同学或邻里的关系等主观内容的社会调查报告[39]而这种社会调查报告一般是通过走访、询问相关人员的方法得出调查结论的,虽然其仅仅是作为证据出现在诉讼程序之中,但是社会调查报告的结论对于定罪与量刑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诉讼程序中民意的一种制度化的表达形式。

不过,虽然品格证据的引进对于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民意表达的角度来说,品格证据有其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首先,品格证据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妇女相关的犯罪案件等少数案件类型,其无法承担普遍表达民意的功能。其次,品格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的声誉、行为倾向、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等少数几个方面,而无法体现民意对整个案件的看法,也无法直接对裁判结果发表意见;再次,品格证据只是反映了同学、同事、邻里等特定人员对当事人的评价,不具有普遍代表性。因此,品格证据作为特定案件中特定范围内的民意表达形式是可行的,但是其在适用范围、表达能力等方面是有局限性的。(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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