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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优化历程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保留和发展。[28]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第一次在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取消了国民党的反动司法机关,旧司法工作人员亦不得直接参与人民司法工作,客观上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不足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优化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保留和发展。1951年9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28]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第一次在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29]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这一时期,司法机关被视为“人民民主专政中最锐利的武器之一”[30],其任务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31]。为了实现这一“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必须走“群众路线”,必须“联系群众、依靠群众”,而陪审员制度则是“贯彻群众路线在司法制度上的应有措施”。[32]在这一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外部价值在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保卫民主制度的工具和武器;其内部价值在于通过吸引群众代表直接参加司法活动,“协助审判”“密切法庭与人民的联系”“提高群众对国家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感”。[33]

这一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体现了同类审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取消了国民党的反动司法机关,旧司法工作人员亦不得直接参与人民司法工作,客观上导致了司法工作人员不足的局面。而1952—1953年,全国司法机关又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和整顿”。[34]全国2063家法院共清理出“坏分子和不宜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共计5557人,占原有司法干部数的24.71%,其中一半以上是旧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旧人员。[35]司法工作人员不足的紧张局面进一步加剧。在此背景下,大量的“工人、农民、青年知识分子”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36]以缓解“案多人少”所带来的压力。为了迅速扩大审判人员队伍,甚至直接“选择人民陪审员中的工人、农民,复员的解放军军人,进步的知识分子,加以短期训练后充任审判员”[37]。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人民陪审员来源于人民群众,体现了同类审判的原则,也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www.xing528.com)

而随着审判人员队伍的逐渐饱和,司法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的依赖逐渐降低,出现了有违独立审理原则的现象。196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专门强调,“少数人民法院,由于怕麻烦,或者认为人民陪审员不起作用,在审理应当实行陪审的案件时,不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这是违法的,应予纠正”。但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只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形式主义做法”却不断增加,[38]人民陪审员成为专业审判人员的附庸,严重违背了人民陪审员独立审理的原则。

专业的审判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陪审员数量太大,不便于管理”;二是“陪审员中的大部分是‘兼职’陪审员,这部分人起的作用不大”;三是“法院希望对陪审员的选举享有更大的自主裁量权”。[39]专业审判人员试图以一种专业司法的视角检视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忽视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具有的司法民主价值。面对这样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让步。在1964年1月18日做出的《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的试行调解工作,审判员可以独自主持进行,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机关被“砸烂”,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能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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