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重新恢复。1978年3月5日通过的《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获得了宪法依据。紧接着,为落实宪法的规定,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工作做了安排。随后,通过一系列立法,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全面恢复。
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我国原有的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被打倒、下放或者调离司法工作岗位,司法队伍再次面临人员紧缺的困境。另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法学教育受到重创,直至被完全取消。据统计,1971—1976年,“全国总共才招法学学生329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不到0.1%”[40]。法学教育的取消,导致法律专业人才的匮乏,影响了司法队伍的建设。同时,由于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展开,法院的审判任务急剧增加。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紧张局面,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迅速恢复。
这一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体现了平等参与原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人民陪审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在选举基层人民代表时,同时选举人民陪审员。这不仅保证了人民群众平等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举活动的权利,而且使人民陪审员获得了广泛的民意基础。另外,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还充分考虑了城市、乡村、机关、厂矿、学校、团体、妇女、少数民族等因素,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据调查,1979年,广州市某基层法院有超过100名人民陪审员,并且普遍参与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41]广泛的参与性和代表性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特质,有利于增强其生命力。(https://www.xing528.com)
然而,随着司法职业化改革的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存空间被逐步压缩。一方面,法学教育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培养了大批法学专业人才,缓解了司法队伍的人员紧张局面,使得“业余的”人民陪审员不再那么重要。另一方面,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职责签发裁判文书、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及证据收集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进,强化了专业法官的职责,使得人民陪审员显得有些“碍手碍脚”。以1982年《宪法》删除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为标志,人民陪审员制度走向衰落。1983年修订后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更是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一项“概括性肯定”的制度变成了“选择性”制度。[42]这一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变化体现了司法职业化因素与民主化因素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由于司法改革选择了职业化之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具有的民主价值不再被看重,这就必然导致其走向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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