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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于债权在法律效力上的优势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与他人债权的标的并存于同一财产时,物权的实现可不受他人债权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适用,以物权人并非债权人的债务人为条件。具有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受到债权关系的约束,故不存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担保物权间发生对抗的后果,是优势物权优先于劣势物权受偿。

物权优于债权在法律效力上的优势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客体与他人债权的标的并存于同一财产时,物权的实现可不受他人债权的影响。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源自于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的性质区别,这种区别导致了相对于某一特定财产而言,物权人比债权人离得更“近”。需要注意的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适用,以物权人并非债权人的债务人为条件。如果物权人为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物权人不得凭借其物权,对债权人主张优先效力。

【训练】甲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出卖给乙,但尚未向乙过户登记。

1.甲、乙分别享有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

回答:甲享有所有权,是物权。乙享有买受权,是债权。

2.乙的债务人是谁?

回答:甲。乙与甲订立买卖合同,乙有权请求甲交房、登记,故乙的买受权的债务人为甲。

3.甲乙间是否存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关系?

回答:否。具有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受到债权关系的约束,故不存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表现:

(一)所有权破除债权

所有权破除债权,是指债权的标的成为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时,因所有权的成立导致债权不能实现。所有权破除债权的原因在于,因特定财产已归属于所有权人,其不再是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范畴,债务人无权再将其让渡给债权人。

【训练】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卖给乙。合同订立后,甲尚未为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又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卖给丙,并向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1.乙的买受人债权的标的是什么?

回答:乙的债权以请求甲交付房屋A、办理房屋A过户登记手续为目的,故其标的是房屋A。

2.丙的所有权客体是什么?

回答:甲向丙办理房屋A的过户登记手续后,丙即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权,故丙的所有权的客体是房屋A。

3.丙是不是乙的债务人?

回答:否。甲与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才是乙的债务人。

4.丙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对乙的债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乙的买受人债权不能实现,即不可能再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而只能追究甲的其他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破除债权的效力并非绝对,在债权人善意取得、买卖不破租赁等情况下,存在例外

【训练】甲与乙订立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甲将电脑A出卖给乙。后甲又与丙订立电脑A买卖合同,约定甲将电脑A出卖给丙。甲向丙交付电脑。

1.丙的所有权客体是什么?(www.xing528.com)

回答:电脑A。

2.乙的买受人债权标的是什么?

回答:电脑A。

3.丙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对乙的债权产生什么影响?

回答:原则上,乙的债权不能实现,即不可能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只能追究甲的其他违约责任。

4.设:甲向丙交付电脑后,因电脑发生故障,丙交还给甲维修。甲修好电脑后,将电脑交付给不知情的乙。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乙的债权实现了没有?

回答:实现了。

【训练】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租给乙。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房屋。甲又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卖给丙,并向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1.乙的租赁权的标的是什么?

回答:房屋A。

2.丙的所有权客体是什么?

回答:房屋A。

3.丙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对乙的租赁权产生什么影响?回答:根据买卖不破租赁,没有影响。

(二)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受偿,是指债权的标的成为他人担保物权的客体时,担保物权人可优先于债权人受偿。

【训练】张三从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并将自己的房屋A抵押给甲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甲随后从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又将自己的房屋A抵押给乙银行,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张三还欠李四20万元到期未还。

1.在房屋A的价值上,甲银行、乙银行、李四的受偿顺位如何?

回答:甲银行先受偿,乙银行次之,李四最后受偿。

2.甲银行优先于乙银行受偿,其依据是什么?

回答:物权的对抗性排他效力。甲银行的抵押权公示在先,乙银行的抵押权公示在后,故甲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乙银行的抵押权。担保物权间发生对抗的后果,是优势物权优先于劣势物权受偿。

3.甲银行、乙银行优先于李四受偿,依据是什么?

回答: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受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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