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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析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是指发生于共有人之间、因各共有人对同一物的共有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则不适用于夫妻共同共有情况下的日常生活处分行为。依据前述共同共有的类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于遗产属于共同共有;因此,本案中张某和刘甲作为刘某的继承人,对该住宅在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在共同共有期间,本案中的管理权具体体现为收取租金的权利。

深入探析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

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是指发生于共有人之间、因各共有人对同一物的共有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共有的内部法律关系内容包括:

(一)对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变更用途的决定

共有物归属于各个共有人,故对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变更用途,即对共有物的重大处置,需征求各共有人的意见。共有人对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变更用途的决定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视共有的不同类型做不同的界定。

1.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变更用途。在按份共有中,因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是其行使共有权的基础,故按份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改变用途,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训练】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机器设备,甲占70%,乙占30%,设备总价值60万元。乙负责该设备的保养,他向甲提出应对该设备进行大修,需要花费20万元。甲对此不同意。甲乙对设备的维修也从未有约定。请问甲所称的“不同意”有合法依据吗?

回答:有。因为如果按份共有人没有约定重大修缮,就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甲占70%,若他不同意,则不能对该设备进行重大维修。

2.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变更用途。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不存在共有份额的概念,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除非共有人另行约定,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改变用途,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例如,甲乙为夫妻,他们共同共有一栋房屋,只有在二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将该房屋出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则不适用于夫妻共同共有情况下的日常生活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www.xing528.com)

【训练】刘某早年丧妻,留有一子刘甲。2006年,刘某又与张某结婚。2018年刘某去世,留下遗嘱自己的100万元存款由刘甲和张某各自继承一半,但遗嘱中未提到刘某于2008年所购买的一套住宅如何分配。该住宅位于本市黄金地段,一直用于出租,每年租金收入约5万元。由于刘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张某一直负责收取租金。后来,刘甲认为该住宅是父亲的个人财产而非与张某共有财产,于是自己前去找房客收取租金。由于房客早先就认识刘甲,于是便将一年的租金交给了刘甲。同时,房客提出壁挂锅炉坏了,花费1000元才请厂家修好,刘甲顺手从5万元租金中抽出1000元给了房客。张某得知刘甲收取租金后大为不满,称该住宅是自己与刘某结婚后才购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去世后住宅就是她的个人财产,收取租金是她的权利;还提出1000元的锅炉修理费太贵,未经她同意,就不应当支付等。刘甲对此不予理睬,张某一气之下,将刘甲诉至法院,要求对住宅进行分割。请问对于本案,如果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如何处理?

回答:该案例中住宅作为刘某遗产如何分割并不困难。我们还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来讨论该住宅的管理权归属。依据前述共同共有的类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于遗产属于共同共有;因此,本案中张某和刘甲作为刘某的继承人,对该住宅在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在共同共有期间,本案中的管理权具体体现为收取租金的权利。依据我国《民法典》第300条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该住宅进行遗产分割前,张某和刘甲作为刘某的继承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刘甲收取租金的权利是合法的;至于修锅炉所用的1000元管理费,刘某支付给房客也不违法。

(二)共有物收益、费用的享有与承担

由于共有物归属于各共有人,故共有物所生的收益、费用,如共有车辆所得的租金、支付的维修费,也应由各共有人分享、分担。在此基础上,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收益分享、费用分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民法典》第302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物的收益与费用,其分享与分担的比例,以共有人的共有份额比例为基础;共同共有物的收益与费用,因之间不存在共有份额的概念,故由共有人共同享有、承担。

【训练】甲乙二人为夫妻,双方在结婚之时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为各自所有,奖金收入为共同共有。同时约定对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品的购买实行AA制。婚后甲乙二人商定共买一辆汽车,约定双方各出资10万元,同时约定所购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汽车后,在对汽车的费用支出问题上,甲乙双方发生分歧,乙说自己从不开车不能承担相关费用。对此应如何处理?

回答:如果甲乙二人有约定,则依约定行事。如甲乙二人约定对该车的所有管理费用支出也实行AA制,则依此约定。如果甲乙二人没有对该车的管理费用支出做出约定,则由二人共同负担,即从二人共有的奖金中支付该车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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