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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概念与特征详解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形态,具有对世性、支配性、特定性、排他性、绝对性和公示性等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用益物权的限制性是指与所有权相比在权利内容上受到法律和合同的限制。用益物权一旦产生,就成为独立的权利,权利人依法行使用益物权可以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包括来自物的所有人对用益物权的侵害。对他人之物的利用是用益物权之客体的特点之一。用益物权的这一特征与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有着显著的区别。

用益物权:概念与特征详解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旨在更好地发挥物的实用价值而在所有人之所有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可以占有、使用他人之物并从中受益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形态,具有对世性、支配性、特定性、排他性、绝对性和公示性等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用益物权和其他物权形态相比,又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其存在必须以他人对该物存在所有权为前提。

2.用益物权大多为独立物权。除了地役权以外,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享有其他财产权为前提,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因而为独立物权。(www.xing528.com)

3.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限制物权也称为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的限制性是指与所有权相比在权利内容上受到法律和合同的限制。用益物权一旦产生,就成为独立的权利,权利人依法行使用益物权可以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包括来自物的所有人对用益物权的侵害。然而,用益物权不具备对他人之物的处分权,又受到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使得用益物权对物的支配力不如所有权,仅限于对物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支配、使用、收益的权利,权利人只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或仅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全部权能。

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对他人之物的利用是用益物权之客体的特点之一。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物的使用价值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使用给物的使用人带来的价值。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所支配的,既可能是物的使用价值,也可能是物的交换价值。但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特定范围的支配权,其支配的对象是物的使用价值,因此不涉及以用益物的价值清偿债务问题,也不涉及用益物灭失后以其他物代替的问题。用益物权的这一特征与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有着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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