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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终止及履行义务介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居住权设定的期间届满,居住权即时消灭,所有权的负担解除。居住权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住宅所有权人有权撤销居住权。补偿费、赔偿金应归属于住房所有人,但居住权人可以分得适当的份额。住宅所有权和居住权发生混同,即两个权利归属于同一人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之间的居住权的权利义务消灭,居住权人应当返还住房,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的终止及履行义务介绍

居住权设立后,并不是长期存在,往往因各种原因而消灭,主要原因如下:

1.居住权的抛弃。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消灭。该明示的抛弃意思表示应当对住宅所有权人作出。居住权人作出抛弃表示的,即发生消灭居住权的效力,且不得撤销,除非住宅所有权人同意。

2.居住权的期限届满。居住权设定的期间届满,居住权即时消灭,所有权的负担解除。

3.解除居住权的条件成就。在设定居住权的合同或者遗嘱中,如果对居住权附加了解除条件,该条件成就的,居住权则消灭。

4.撤销居住权。居住权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住宅所有权人有权撤销居住权。

(1)故意侵害住宅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重大损害的。(www.xing528.com)

(2)危及住宅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居住权人擅自转让居住权的。

5.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住宅被征收、征用以及灭失的,居住权消灭。补偿费、赔偿金应归属于住房所有人,但居住权人可以分得适当的份额。

6.权利混同。住宅所有权和居住权发生混同,即两个权利归属于同一人的,居住权消灭。例如,住宅所有人将住宅转让或者赠与居住权人,此时居住权已经丧失存在的意义,故发生居住权消灭的后果。

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之间的居住权的权利义务消灭,居住权人应当返还住房,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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