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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采取公示成立主义模式,故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以完成公示为条件。其次,出质人没有持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合同,具有债权效力,但不能引起物权变动。

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一)权利质权概述

权利质权,是指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不同于动产质权之处在于,其客体为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较之于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质权以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人身权利、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得出质。在此基础上,也并非任何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皆可出质,以不动产、动产为客体的权利,包括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只能设立抵押或动产质权,而不得设立权利质权。

2.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具有多样性。不同的权利质权,根据民法的规定,公示的方式有所不同,其可能采取交付的方式,也可能采取登记的方式。

3.权利质权的实行方式具有多样性。不同的权利质权,根据民法的规定,实行的方式有所不同。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权利质权的实行,可能采取就出质权利变价受偿,也可能直接行使出质权利,受领义务人的给付而受偿。

(二)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是指以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为客体的质权。在这里,“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1.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

(1)原则。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采取公示成立主义模式,故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以完成公示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441条之规定,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有二:首先,原则上,出质人将有价证券交付质权人的,质权人取得该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上的质权。其次,出质人没有持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例如,在我国,由于部分债券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都已经实现了无纸化,这些债券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出质,还应当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2)几种特殊的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8条、第59条之规定,汇票质押、仓单与提单质押的设立方式为:①以汇票出质的,出质人交付汇票前,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质权自交付时设立。②以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交付仓单、提单之前,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2.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实行。原则上,质权的实行,需以主债务到期未履行为前提,且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实行方式,为质权人请求有价证券义务人履行义务,进而就义务人给付的金钱或货物受偿。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有价证券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情况下,尚未发生债务到期不履行的事实,质权人能否实行有价证券权利质权,请求义务人付款或提货?根据《民法典》第442条之规定,回答是肯定的。此时,质权人实行质权所得的款项或货物,可根据与出质人的协商,或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民法典》之所以允许质权人在尚未发生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情况下,提前实行有价证券权利质权,原因是有价证券到期不及时行使,往往会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训练】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00万元,约定2020年10月15日还款。丙公司将自己的银行定期存单向甲公司出质,并向甲公司交付该存单。

1.甲公司自何时起取得该存单上的权利质权?

回答: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该存单之日。

2.如果该存单于2020年8月10日到期。

(1)现在是否发生乙公司到期不履行还款债务的事实?

回答:没有。乙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

(2)甲公司能否根据质权,凭该存单请求银行付款?

回答:可以。

(3)甲公司凭该存单质权所兑现的款项,如何处理?

回答:与丙公司协商,或提前向甲公司还款,或提存。

(三)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www.xing528.com)

股权质权,是指以股权、基金份额为客体的质权;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产品价款债权、服务报酬债权为客体的质权。从本质上来看,应收账款属于民法上一般金钱债权的范畴。应收账款作为一般金钱债权,不仅包括已经形成的既得的金钱债权,也应当包括将来发生的期待的金钱债权,如公路、桥梁、电网等收费权。

1.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

(1)原则。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采取公示成立主义模式。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合同,具有债权效力,但不能引起物权变动。只有当质权登记手续完成时,债权人才可取得权利质权。换言之,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均为质权登记。

(2)应收账款质权与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质权的客体是作为金钱债权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1条之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与应收账款质权的关系是:

现有应收账款债权质权:

第一,以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不得再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第二,以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能够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但是,应收账款出质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除外。

将有应收账款债权质权:

第一,以公用设施的收益权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当事人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可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第二,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根据《民法典》第443、444、445条之规定,出质人将已经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需经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这意味着:

(1)质权人书面同意该转让行为的,受让人可以继受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此时,质权人在该民事权利上的质权归于消灭,但可就转让所得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质权人未同意该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不能继受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且由于质权已经登记,故受让人应当知道该质权的存在,也不能善意取得该项民事权利。但是,如果受让人代为清偿质权人的债权的,因质权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受让人可以取得该项民事权利,且无需再经原质权人的同意。

【训练】甲将股权出质给银行,担保甲从银行的借款,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现甲欲将已经出质给银行的股权转让给乙。

1.如果银行同意甲乙的股权转让交易,后果如何?

回答:乙可以取得股权,银行在该股权上的质权消灭,但可就乙向甲支付的受让股权价金主张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如果银行不同意甲乙的股权转让交易,后果如何?

回答:乙不可取得股权。首先,因银行不同意转让,乙不能继受取得股权;其次,因银行的股权质权已经登记,乙也不能善意取得股权。

3.如果在银行不同意甲乙的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下,乙代甲向银行偿还了借款,乙能否取得该股权?

回答:可以。此时,银行对甲的债权消灭,其对该项股权的质权随之消灭。甲向乙转让股权无需再受到银行的限制。

由此可见,在《民法典》中,抵押物的转让与出质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虽均为担保财产的转让,但转让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为有权处分,后者为无权处分,进而转让的规则构建也完全不同。《民法典》有无必要将上述两种担保财产的转让做区别对待,可做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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