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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分类及责任分担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连带之债的债务免除,是指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形。按份之债,是指多数人一方中的每一人,均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债。

债务分类及责任分担方式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以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权、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即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权、债务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均属于法定之债。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以债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为标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人数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双方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需要注意的是,债的一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以名称、商号对外订立合同的,为单一之债。

区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意义在于,单一之债只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涉及债的一方当事人的内部关系。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也涉及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三)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以债的多数人一方内部与外部关系为标准,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1.连带之债。

(1)概念。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每一多数人均得对外主张全部债权并对内分配,或均须对外承担全部债务并对内追偿的债。其中,多数人一方享有债权的,为连带债权;多数人一方承担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2)连带之债的内、外部关系。在连带之债中,既存在外部关系,即连带多数人一方对外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内部关系,即连带多数人一方彼此之间的关系。

第一,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①在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中,连带债权人中的部分或全部,对外均享有全部债权,即均可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②在连带债权人彼此间的内部关系中,部分连带债权人所受领的债务人给付,其他连带债权人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请求分配。连带债权人的内部份额比例的确定方法是:连带债权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份额相同。

【训练】甲、乙、丙将共有的房屋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三,约定甲、乙、丙对张三的价金享有连带债权,且内部份额比例为3∶3∶4。现张三付款期限届至。

1.甲能否请求张三向自己支付100万元?

回答:可以。

2.如果张三向甲支付了价金100万元。乙、丙能否请求甲内部分配?

回答:可以。乙有权请求甲支付30万元,丙有权请求甲支付40万元。

3.如果张三向甲支付了价金10万元后,无力履行价金债务。乙、丙能否请求甲内部分配?

回答:可以。乙有权请求甲支付3万元,丙有权请求甲支付4万元。

第二,连带债务的内、外部关系。①在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中,连带债务人中的部分或全部,对外均承担全部债务,即均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②在连带债务人彼此间的内部关系中,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自己份额比例的,该连带债务人在超额履行的范围内,可以取得债权人的权利。这意味着:首先,该连带债务人可以享有债权人的债权,因而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连带债务人的内部份额比例的确定方法,与连带债权相同,即连带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份额相同。其次,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该连带债务人还可以享有债权人的担保权,即其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的行使,可继续受到担保。需要注意的是,超额履行的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的享有,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行使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继续主张。

【训练】甲、乙、丙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三的房屋A,约定甲、乙、丙对张三承担连带价金债务,且内部份额比例为3∶3∶4。为担保张三价金债权的实现,李四以房屋B向张三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甲、乙、丙付款期限届至。

1.张三能否请求甲向自己支付100万元?

回答:可以。

2.如果甲向张三支付了价金10万元,甲能否向乙、丙追偿?

回答:不可以。甲所履行的债务并未超过自己的份额比例。

3.如果甲向张三支付了价金100万元。

(1)甲能否向乙、丙追偿?

回答:可以。甲有权就自己超额履行的70万元,要求乙支付30万元、丙支付40万元。

(2)设:丙已经无力履行被追偿的债务。甲怎么办?

回答:丙应承担的份额,由甲乙分担,即甲有权向乙追偿50万元。

(3)设:乙、丙拒不履行追偿义务,甲可如何保护自己的追偿权?

回答:对李四所提供的房屋B,行使抵押权。

(4)设:甲、乙、丙的价金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甲向张三支付了100万元价金后,向乙、丙追偿。乙、丙能否拒绝?

回答:可以。乙、丙对张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继续对甲主张。

(3)连带之债的债务免除。连带之债的债务免除,是指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形。

第一,在连带债权中,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第二,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债务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www.xing528.com)

【训练】甲、乙、丙对张三享有连带债权100万元,内部份额比例为3∶3∶4。现甲免除张三的债务,后果如何?

回答:乙、丙对张三享有连带债权70万元。

【训练】甲、乙、丙对张三承担连带债务100万元,内部份额比例为3∶3∶4。现张三免除甲的债务,后果如何?

回答:乙、丙对张三承担连带债务70万元。

2.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多数人一方中的每一人,均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外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债。在按份之债中,多数人一方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多数人一方承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与连带之债相比较,按份之债只存在外部关系,即多数人一方向其债权人按份履行、向其债务人按份请求的关系;而不存在多数人一方彼此间的内部关系,即多数人一方的分配或者追偿关系。由此可见,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并不在于多数人一方内部是否存在份额比例,而是在于其份额比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之规定可知,我国民法上,多数人之债属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的界定方法是:

(1)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在这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指多数人一方与相对人之间的外部约定。

(2)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多数人之债为按份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财物”“付出权利”的债,如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劳务之债,是指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劳务”的债,如委托合同之债、行纪合同之债、中介合同之债。

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由于民事执行不能及于人身,故财物之债存在直接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而劳务之债不可能直接强制执行,只能采取间接执行的方式,即将劳务之债转化为财物之债,再予以执行。《民法典》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五)财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以财物之债的标的性质为标准,财物之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又称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如甲将自己的汽车A出卖给乙。种类之债,又称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如甲4S店将A型汽车出卖给乙。由此可见,原则上只有特定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特定物、种类物均可成为债权的标的。需要注意的是,劳务之债中,不存在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分。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特定之债即发生事实履行不能,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即告免除;而种类之债则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不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免除。

(六)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以债的标的是否可分为标准,债可以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是指以可分的给付为标的的债。不可分之债,是指以不可分的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

区分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法律意义有二:其一,在多数人之债的情况下,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而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不可能是按份之债。其二,在债务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况下,可分之债的债务人需遵循等价抗辩原则,即自己拒绝履行的债务需与对方不履行的债务在价值、性质上相适应,而不可分之债则无需考虑等价抗辩原则。

【训练】甲、乙与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乙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丙的汽车A。

1.该买卖合同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回答:就价金而言为可分之债,就汽车A而言为不可分之债。

2.甲乙请求丙交付汽车A的债权,是否可能为按份债权?

回答:不可能。

3.甲乙向丙交付价金的债务,是否可能为按份债务?

回答:可能。

4.设:甲、乙只交付了部分价金,丙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交付汽车A?

回答:可以。

(七)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务人只能给付确定的标的而别无选择的债,如当事人约定以A型机器设备为买卖标的的债。在社会生活中,简单之债是最常见的债的类型。

2.选择之债。

(1)概念。选择之债则是指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的以供选择的债,如当事人约定以A型或B型机器设备为买卖标的的债。在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履行多种标的中的任何一种,即构成对债务的履行。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之债所存在的多种标的之间,应当具有质的不同。否则,当事人对于债务履行量上的灵活性约定,不构成选择之债,而为简单之债。

(2)选择权。选择之债的履行,前提是当事人对多项标的做出选择,从而确定给付的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选择权归债务人。但是,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债务标的确定,非经对方同意,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

(3)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原则上,选择之债所存在的多种标的中,部分标的发生履行不能的,选择之债并不发生履行不能。只有在全部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选择之债才发生履行不能。在可选择的债务标的部分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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