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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物发生风险时的责任问题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应的,买卖物的风险承担,是指在买卖物发生风险时,损失的承受,即买受人是否仍应承担价金义务。买卖物的风险承担,与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两项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适用各自的判断标准。例如,根据《民法典》第611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即出卖人将买卖物交付于买受人指定的承运人的,买卖物上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物发生风险时的责任问题

(一)买卖物风险及其承担的法律意义

买卖物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买卖物毁损、灭失的事实。相应的,买卖物的风险承担,是指在买卖物发生风险时,损失的承受,即买受人是否仍应承担价金义务。如果买卖物毁损、灭失,买受人无需支付价金,意味着出卖人承担风险,即出卖人承担了买卖物毁损、灭失的损失;反之,如果买卖物毁损、灭失,买受人仍需支付价金,意味着买受人承担风险,即买受人承担了买卖物毁损、灭失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作为特定物的买卖,才涉及风险承担问题,种类物买卖无此问题。

买卖物的风险承担,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两项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适用各自的判断标准。例如,根据《民法典》第611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训练】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甲逾期1年将房屋交付给乙后,该房因泥石流毁损。

1.乙是否应承担风险?

回答:是。因甲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且甲已经向乙交付房屋,风险已经转移给乙。故乙应承担风险,继续交付价金。

2.甲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1年的违约责任?

回答:是。甲对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买卖的物的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

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对风险的承担进行约定。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卖物风险承担的规则是:

1.原则上,出卖人交付买卖物后,买卖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对此,需要说明如下几点:

(1)无论是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买卖,买卖合同的成立与买卖物的交付,是买受人承担风险的两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与交付买卖物的先后,则在所不问: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买卖物的,买卖物交付时,买受人承担风险;反之,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买卖物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承担风险。

【训练】甲欲将电脑A出卖给乙:

1.甲乙订立合同后,甲将电脑A交付于乙之前,电脑A因火灾毁损,乙是否应支付价金?

回答:否。因甲未向乙交付电脑A,乙不承担电脑A的风险。

2.甲事先将电脑A交予乙试用。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之前,电脑A因火灾毁损,乙是否应支付价金?(www.xing528.com)

回答:否。因甲乙尚未订立电脑A买卖合同,乙不承担电脑A的风险。

(2)出卖人交付的对象包括:

第一,买受人。即出卖人将买卖物交付于买受人的,买卖物上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买受人指定的承运人。即出卖人将买卖物交付于买受人指定的承运人的,买卖物上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出卖人委托的承运人。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将买卖物交付给自己所委托的承运人后,买卖物上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自己所委托的承运人,导致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以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为前提。

【训练】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应将货物交由他人承运,并指示其运至“广东方向”。具体地点由乙向承运人指示。合同订立后,甲遂将货物交给丙运输公司。丙公司向广东方向运输途中,货物因泥石流毁损。乙是否应向甲支付价金?

回答:是。

2.买卖合同的成立与买卖物的交付两个要素具备,买卖物上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之规则,存在如下两种例外情形:

(1)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买卖物交付给自己所委托的承运人后,买卖物上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直至承运人将买卖物交付于买受人或买受人所指定的收货人时,买卖物上的风险才由买受人承担。

【训练】乙在网上购买甲网商的旅游鞋。甲乙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应将货物交由他人承运,并指示其运至乙的住所地。合同订立后,甲将乙所购买的货物交予丙快递公司承运。在丙公司运输途中,该旅游鞋因泥石流毁损。乙是否应向甲支付价金?

回答:否。

(2)买受人及其所指定的承运人、收货人受领迟延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及其所指定的承运人受领迟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及其所指定的承运人没有受领出卖人的交付,从而无端地延长了出卖人承担风险的时间,对出卖人有所不公,故自迟延受领发生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

在途货物,是指由出卖人、买受人之外的承运人正在运输的途中货物。在途货物买卖,则是指在途货物的所有权人就在途货物与买受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06条之规定,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在途标的物的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已经发生风险的,买受人不承担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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