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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质量纠纷及相应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工程质量诉讼1.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工程质量瑕疵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起诉讼,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的诉讼中,分包人、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的关系,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关系,因而可比照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

建设工程中的质量纠纷及相应法律责任

(一)工程质量诉讼

1.发包人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工程质量瑕疵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起诉讼,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因分包人的原因致工程瑕疵不合格的:

(1)发包人可以承包人、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承包人、分包人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分包人追偿。

(二)工程款诉讼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对分包人欠付工程款的:

1.承包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2.分包人可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将承包人列为第三人,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的诉讼中,分包人、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的关系,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关系,因而可比照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

【训练】甲将工程发包给乙,约定工程款为8000万元,乙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

1.现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查,是丙的施工质量瑕疵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甲应如何提起诉讼?

回答:甲可以乙、丙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向甲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丙追偿。

2.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工程款7000万元,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

(1)丙可否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回答:可以。丙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追加乙为第三人。

(2)丙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有权请求甲支付多少钱工程款?

回答:1000万元。甲在对乙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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