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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定义及法律责任分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分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事实。由此可见,《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包括了给付不当得利的内容。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为受损人,债务人为得利人。乙请求甲返还价金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故甲乙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定义及法律责任分析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分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事实。《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民法理论中,不当得利可作如下分类:

1.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不当得利可以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受损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在民法上,给付为债务履行的行为,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原因,在于债权。而当受领人不享有债权时,其所受领的给付即丧失法律依据,进而构成不当得利。在这里,受领依据不存在,既包括受领依据自始不存在,如在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卖人接受买受人支付的价金;也包括受领依据嗣后丧失,如在买卖合同可撤销的情况下,出卖人接受买受人支付的价金后,买卖合同被依法撤销。由此可见,《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包括了给付不当得利的内容。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受损人给付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拾得他人遗失的金钱、消费他人之物、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所得的价金等。较之于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成因更为直接,不涉及给付行为,也无需对给付行为的依据进行考察。

2.善意不当得利与恶意不当得利。根据得利人受益方的主观心态不同,不当得利可以区分为善意不当得利与恶意不当得利。善意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发生了不当得利的情形,如甲鱼塘的鱼跃入乙的鱼塘,而乙并不知情;恶意不当得利,则是指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发生了不当得利的情形,如明知为他人之物而消费之。

(二)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其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为受损人,债务人为得利人。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故债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根据上述《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内容即是受损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得利人得负担相应的债务。需要指出的是,因不当得利之债属于债的关系,故其与无权占有关系不同:无权占有的返还请求权,性质为物权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www.xing528.com)

【训练】乙有一台电脑遗失,被甲拾得。

1.乙请求甲返还电脑的关系,是否为不当得利之债?

回答:否。乙请求甲返还电脑的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故甲乙间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2.若甲将该电脑出卖给丙,获得价款5000元。乙请求甲返还该5000元价款的关系,是否为不当得利之债?

回答:是。乙请求甲返还价金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故甲乙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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