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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及返还义务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当得利的效力是指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即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及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效力是指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即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在这种债之关系中,受到损失的一方享有向受益方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受益方则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的义务。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

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为受损人,债务人则为受益人。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据此,不当得利的主体范围突破债的相对性的限制,即从受益人处无偿获得利益的第三人,也可被纳入不当得利的关系中,成为返还义务人。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1.不当得利之返还,既包括原物,也包括原物所生的孳息。例如,甲捡到乙遗失的1万元现金后,存入银行,获得利息若干。此时,1万元及利息均属于返还的范围。(www.xing528.com)

2.在不当得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986、987条的规定,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则需根据其主观心态来区分处理:

(1)善意不当得利的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这意味着,对于已经毁损、灭失的所得之利,不再承担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义务的原因在于,善意受益人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的事实并不知情,出于公平考虑,不应使善意受益人承担如侵权那样的全部赔偿的后果,也不能使善意受益人负担超过其受益限度的返还责任,更不能使善意受益人因不当得利的返还而使自己的利益减少。

(2)恶意不当得利的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得利时的受益为限。这意味着,恶意受益人不仅需返还现存利益,而且对于已经毁损、灭失的所得之利,仍需承担返还或者赔偿义务。既然恶意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受之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就应主动向受损人返还。在其未主动返还的情况下,对于所得利益发生的毁损、灭失,受益人不能免于返还、赔偿责任的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受益人由善意转化为恶意的情况下,则视所得利益发生毁损、灭失时受益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返还的范围:所得利益毁损、灭失发生于受益人善意阶段的,适用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规则;反之,所得利益毁损、灭失发生于受益人恶意阶段的,则适用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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