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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的基本要素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别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各自保持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夫妻同居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夫妻间的继承权是以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一种财产权,其既是民法继承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夫妻权利义务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夫妻关系的基本要素及优化方案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历史发展来看,夫妻人身关系大体上经历了“夫妻一体主义”与“夫妻别体主义”两个阶段。夫妻一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人格互相吸收,合为一体。事实上,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的人格吸收,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夫妻别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各自保持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夫妻别体主义源于古罗马民法》的无夫权婚姻,在近现代各国立法中相继获得采纳。我国民法也采取夫妻别体主义,只不过在具体规则设计上,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夫妻别体主义的独特内容。

在我国民法上,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权为每个自然人均享有的权利,不因自然人结婚而丧失或被剥夺,因此,夫妻双方都有姓名权。《民法典》第105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在姓名使用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同样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受宪法刑法和民法及其他法律的保护,也不因自然人结婚而丧失或遭剥夺。《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从立法目的看,该项规定主要是保护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禁止丈夫非法干涉和限制。

(三)婚姻居所决定权

婚姻居所决定权,是指夫妻双方享有的选择、确定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住所的权利。婚姻居所是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是“成家”之“家”的客观载体。根据《民法典》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意味着婚姻居所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婚姻居所的共同决定权,同样是夫妻平等的体现。

(四)同居义务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同居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同居义务以人身自由为前提,不可以强制执行,违反该义务应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但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2年,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五)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婚后夫妻双方在感情和性两个方面均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也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他方的利益。忠实义务是一夫一妻制与其他婚姻形态的重要区别,是父母子女血缘关系赖以确定的保证,也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www.xing528.com)

【训练】杨某与楼某结婚后,经常在网吧打游戏而夜不归宿。请问杨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回答:没有,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杨某的行为没有违反情感和性生活的专一性。

(六)夫妻生育权

夫妻生育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以及生育次数的权利。生育是一种符合自然法的自然权利,而婚姻通常是生育的前提和起点,生育是婚姻的追求目标之一。

【训练】包某与马某为夫妻,婚内二人签订“生育协议”,若马某无法生育子女,则需赔偿包某精神损失5万元。请问该“生育协议”效力如何?

回答:无效,生育利益作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处分,因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七)夫妻相互扶养、继承关系

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均有权请求对方在物质生活上予以帮助和照顾的关系。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据此,这种扶养义务最终是种金钱给付义务。

【训练】甲乙系夫妻。甲因矿难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乙不堪生活重负,遂离家出走。请问乙的行为是否合法?

回答:不合法。甲乙为夫妻,乙虽出走,但与甲未离婚,因此负有扶养甲的义务。

夫妻间的相互继承关系,是指夫妻间因互享继承权,故任何一方均可继承对方遗产的关系。夫妻间的继承权是以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一种财产权,其既是民法继承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夫妻权利义务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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