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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内容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内容优化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1.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指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提供物质生活上的保障。在我国民法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源自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不以父母的监护资格为条件。《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2.保护义务。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根据《民法典》第1068条的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教育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是有限的,因此法律赋予父母管教子女的义务,要求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诲,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可以防止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

(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1.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需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的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义务的承担者,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而赡养权利人,则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www.xing528.com)

【训练】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每周为二人送来日常生活用品随即离开。请问丙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

回答:没有,赡养义务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两部分,丙仅完成了物质部分,而没有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

2.扶助义务。扶助义务,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子女是否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无论父母的婚姻关系是否变化,都应当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对子女有遗弃、虐待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父母就不再享有该子女的赡养权。

3.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其属于亲子关系的内容之一;与此同时父母作为独立的主体,其依然享有缔结合法婚姻的自由,子女不得因为私利和世俗的偏见阻挠干涉父母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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