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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损益相抵,是基于得利禁止原则得出的对损害赔偿范围进行确定的方法。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已经由保险赔偿金填补了一部分或者全部,则该部分财产保险赔偿金应当从侵权责任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扣除。因此,继续享有死者原先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近亲属”,应当限定为死者的继承人。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优化

(一)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

当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责任人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对全部损害负责。可减轻责任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有二,即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

1.损益相抵。损益相抵,是基于得利禁止原则得出的对损害赔偿范围进行确定的方法。我国司法实务界一般采取所谓“净损害”的计算方法,事实上就是将受害人因受到损害而减少的支出从损害当中予以扣除。在社会生活中,比较典型的需要从损害中予以扣除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已经由保险赔偿金填补了一部分或者全部,则该部分财产保险赔偿金应当从侵权责任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扣除。

【训练】甲将乙用于营运的机动车撞毁,乙花费五天时间用于修车,因此减少因营运而可获得的收入5000元。经查,乙也因此没有支出必要的汽油费、停车费以及过路费等费用1000元。甲对乙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钱?

回答:4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损益相抵规则,只能适用于财产侵权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人身侵权所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不得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例如,《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过失相抵。过失相抵,又称与有过失或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受害人自身过错的参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过错之所以能够使行为人减轻责任,是因为该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由受害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共同作用下导致的,受害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对导致损害的原因力皆有贡献,行为人的行为并非受害人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唯一原因。在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上,受害人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过失相抵不仅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训练】甲一边玩手机一边过马路,没有对马路两侧的来往车辆进行观察。乙刚好超速驾驶一辆机动车经过,与甲发生了碰撞,造成甲受伤。乙是否应承担甲的全部损害?

回答:否。如果乙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驾驶,就会及时发现甲并采取必要的制动措施,就可以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同时如果甲有仔细观察周围交通状况,也可以避开机动车,不会发生损害结果。甲的损害是在甲乙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由双方的行为叠加造成的,因此乙并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二)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确定以后,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有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且各有其优缺点。《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以分期支付为例外。我国司法实务当中一直以来也普遍采纳和接受一次性的支付方式。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受

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之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受,分为法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受与自然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受两种情形:

1.法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受。法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受,是指法人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对致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若该法人发生合并、分立的,其原先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新的法人继续享有的情形。显而易见,法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受规则,是《民法典》第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的自然延伸。

2.自然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受。自然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受,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对致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若该自然人死亡的,其原先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近亲属继续享有的情形。在这里,自然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继受的法律依据,在于继承制度,即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死者的遗产,故应由享有继承权的近亲属依法继承。因此,继续享有死者原先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近亲属”,应当限定为死者的继承人。正是由于近亲属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基于继承而来,故近亲属主张该请求权所得的损害赔偿金,性质为死者的遗产,应依据继承制度加以处理。

【训练】甲的汽车被乙砸毁,乙应赔偿甲10万元。现甲获得赔偿之前死亡。甲生前曾订立遗嘱,所有遗产均给长子,次子不得继承任何财产。经查,该遗嘱有效。

1.谁有权请求乙支付赔偿金10万元?

回答:甲的长子。

2.如果乙支付了10万元赔偿金,归属于谁?(www.xing528.com)

回答:甲的长子。

3.如果甲生前欠朋友丙6万元,尚未偿还。乙所支付的10万元赔偿金,是否应用于偿还丙的债权?

回答:是。

【注释】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5页。

[2][意]毛罗·步萨尼、[美]弗农·瓦仑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3][意]毛罗·步萨尼、[美]弗农·瓦仑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0页。

[4]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95页。

[5][意]毛罗·步萨尼、[美]弗农·瓦仑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6]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4页。

[7]O.W.Holmes,TheCommonLaw,1891,at50.

[8]邱聪智:《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9]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23页。

[10]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36页。

[11]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页。

[12]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01页。

[13]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42页。

[14]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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