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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者责任的承担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被使用者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对用人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上述规定中,用人者责任的承担,并未以过错为前提。用人者责任中的被使用者,是指受用人者的指挥、安排,向用人者提供工作劳务的人。由此导致第三人损害的,用人者承担替代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系完成接受派遣单位的工作,故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者责任。

用人者责任的承担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一)被使用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被使用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指在用工关系中,被使用者为完成用人者的工作,致第三人损害,用人者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被使用者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对用人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1192条第1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述规定中,用人者责任的承担,并未以过错为前提。用人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既符合民法理论,又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也有利于切实保护受害人。

2.用人者责任的要件。

(1)加害行为人是被使用者。用人者责任中的被使用者,是指受用人者的指挥、安排,向用人者提供工作劳务的人。被使用者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

(2)被使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使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是区分加害行为是被使用人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关键。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据此,判断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第一,被使用人按照用人者的授权或指示所从事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的行为。由此导致第三人损害的,用人者承担替代责任。

第二,被使用者超出用人者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实施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的外观的,仍然为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的行为。由此导致第三人损害的,用人者承担替代责任。

【训练】甲公司聘任临时工乙做保洁。门卫丙因急事临时外出,遂让乙穿上门卫制服临时顶班。乙趁充当门卫之机,故意刁难来甲公司办事的丁,与丁发生口角,将丁打伤。甲公司是否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是。尽管乙并无担任门卫的职责,且主观动机是故意刁难丁,但乙具有职务行为的全部外观,故构成执行职务的行为,甲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在被使用人的加害行为构成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的行为时,受害人的损害由用工者赔偿,被使用人对受害人并无责任。但是,如果被使用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使用人追偿。

【训练】甲公司聘任临时工乙做保洁。门卫丙因急事临时外出,遂让乙穿上门卫制服临时顶班。乙趁充当门卫之机,故意刁难来甲公司办事的丁,与丁发生口角,将丁打伤。甲公司对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否向乙追偿?

回答:可以。

3.劳务派遣中的被使用人致人损害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系完成接受派遣单位的工作,故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者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需就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派遣单位未对被派遣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未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及时更换等。(www.xing528.com)

(二)被使用者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方在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既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可能使自己遭受损害,即发生工伤。在我国民法中,工伤责任的承担方式,因用人者是单位还是个人而有所不同。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1)原则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因用人单位依法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法律强制用人单位为其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受害人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不得追究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被使用者人身损害的,被使用者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救济。

2.个人用工的雇员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1)由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无法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散工伤责任的风险,故个人用工的雇员提供劳务遭受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用人者与被使用者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2)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训练】甲雇佣保姆乙买菜做饭

1.设,乙在做饭时把手烫伤,造成损失100元。甲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甲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否则,甲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2.设,乙去买菜,被菜贩丙打伤。乙的损失如何赔偿?

回答:乙可以请求丙赔偿,也可以请求甲予以补偿。甲向乙补偿后,有权向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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