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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构成和承担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机构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在教育机构在其过错的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害的同时,致害人的监护人仍需按照前述监护人责任的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构成和承担

(一)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教育机构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作为履行教育职责的特殊主体,其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条件:

(1)存在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的情况。学生财产损害的救济,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的办法,将相关规定适用于学生财产损害的赔偿。

(2)教育机构没有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以由学生的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明确约定。学校疏于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如未制定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未配备消防设备、未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学生离校未及时告知监护人等。

(3)教育机构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义务,故教育机构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主要考察其是否尽到了法定或约定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注意义务。

2.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

(1)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是指在并无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学生伤害事故完全是由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致,只要能够证明该损害是实际加害人于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所致,即应由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训练】甲之子小甲(7岁),在乙小学上体育课时受伤。

1.甲可以请求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乙小学。

2.甲请求乙小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需举证证明乙小学具有过错?

回答:否。乙小学对其监管的无行为能力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故由学校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举证不能的,推定学校具有过错。

3.设:小甲已经9岁。甲请求乙小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需举证证明乙小学具有过错?

回答:是。乙小学对其监管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故由甲举证证明学校有过错。举证不能的,推定学校没有过错。

(2)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是指教育机构对于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在其监管保护下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人身伤害,在不能查找第三人或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所承担的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理解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www.xing528.com)

第一,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第三人是指教育机构的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属于教育机构直接侵权责任。

第二,教育机构补充责任,以直接致害的第三人无法充足赔偿责任为前提。只有在不能找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存在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第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应与其过错的程度相适应,故未必以直接致害的第三人不能赔偿的全部损失为限。

【训练】甲之子小甲在学校,被校外人员乙打伤。

1.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第一,乙承担责任。第二,如果乙逃逸无踪或无力赔偿,学校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第三,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2.谁对学校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回答:如果小甲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学校对其监管的无行为能力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故由学校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小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学校对其监管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故由甲举证证明学校具有过错。

(二)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如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教育机构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那么,与此同时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否对受害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监护人侵权责任呢?由此便涉及教育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关系。

1.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基于教育机构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之间教育、管理关系的存在,是教育机构违反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从监护制度的法理看,监护人是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而承担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此监护责任并不因为被监护人不在其直接监管之下而免责。因此,在教育机构在其过错的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害的同时,致害人的监护人仍需按照前述监护人责任的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训练】甲之子小甲在乙小学,用钥匙把来乙小学办事的李四的汽车划伤,造成李四损失2000元。经查,乙小学保安在场但并未制止,且小甲自己没有财产用以赔偿。李四的损失如何赔偿?

回答:乙小学未尽监管职责,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甲也应对李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教育机构没有过错。如果对未成年人致害行为的发生,教育机构没有过错,而是由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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