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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及赔偿责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外部责任承担者,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或对于缺陷产品未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法律允许被侵权人选择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并不是产品责任主体,并不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及赔偿责任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外部责任

1.外部赔偿责任的主体。《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外部责任承担者,为生产者和销售者。

(1)生产者。生产者是指生产产品的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一般根据产品标识上标明的生产厂名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的确定可以是缺陷产品本身的生产者,也可以是缺陷产品的零部件或原材料的生产者,以及任何将其名称(或姓名)、商标或者其他区别性标识标示于产品以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

(2)销售者。产品的销售者包括所有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非产品生产者的民事主体。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以及以任何其他方式将产品有对价地转让给他人的主体。此外,以下三种情形并非实际销售者的特定主体被视为销售者,其先行向消费者赔偿,再向销售者进行追偿: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惩罚性赔偿责任。依照《民法典》第1207条的规定,在具备如下要件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行为要件。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或对于缺陷产品未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有效补救措施;

(2)主观要件。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或对于缺陷产品未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有效补救措施,具有故意。即其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之,或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3)后果要件。生产者、销售者实施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行为,或对于缺陷产品未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3.对产品缺陷的补救措施。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对已经投入流通的缺陷产品采取补救措施,不仅是生产者的义务,而且是销售者的义务。(www.xing528.com)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内部责任

《民法典》第1203、120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产品缺陷的当事人追偿。具体来讲:

1.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相互追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法律允许被侵权人选择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就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并不构成共同侵权,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承担责任的性质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第2款的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销售者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追偿。就有可能导致产品缺陷的主体而言,除了生产者、销售者之外,还有运输者和仓储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并不是产品责任主体,并不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民法典》第1204条的规定,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如果查明产品缺陷由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导致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训练】甲在乙商场购买丙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使用后脸部被严重灼伤。

1.甲可以请求谁承担侵权责任?

回答:甲可以请求乙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乙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后,查明是丙公司导致的产品缺陷。乙商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向丙公司追偿。

3.如果乙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后,查明是丁运输公司导致的产品缺陷。乙商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向丁运输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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