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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原因与解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指出的是,战争行为作为免责条件,仅适用于污染海洋造成损害的情形,而不能用于污染大气、污染水源等情况;另外,只有在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战争行为才能作为免责事由。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

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原因与解析

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不可抗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等法律中都规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情况下,只有在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二)战争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之规定,战争行为属于污染海洋造成损害的免责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战争行为作为免责条件,仅适用于污染海洋造成损害的情形,而不能用于污染大气、污染水源等情况;另外,只有在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战争行为才能作为免责事由。[2]

(三)被侵权人有过错(www.xing528.com)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规定,如果损害是由被侵权人自身的过错所引起的,排污者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足以表明被侵权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即该损害与排污者无因果关系,则免除排污者的责任,但被告应对被侵权人的过错举证。

(四)其他免责条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战争行为是海洋污染造成损害的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

应当强调的是,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不应当支持。换句话说,所谓的“达标排放”,不是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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