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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利用制度亟需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2002年《水法》明确规定了有偿取用水资源的制度,2006年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于取水权有偿取得进一步规定。不仅没有体现水资源的价值,也没有发挥出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应有作用。目前,在省际交界取水出现了边界两省各自按照本省标准征收一半水量的局面,导致了一个取水户要向两个机关,按不同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不合理情形。

水资源利用制度亟需优化

我国2002年《水法》明确规定了有偿取用水资源的制度,2006年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于取水权有偿取得进一步规定。应该承认,有偿取用水资源是我国水资源立法的重大进步,因为明确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的自然属性与商品属性的认识的结果,或者说是对水资源双重价值的承认,而这种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前提与基础。[11]但是仍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首先,现行的法律对水资源使用费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造成实践中水资源使用费征收标准过低、程序混乱。不仅没有体现水资源的价值,也没有发挥出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应有作用。其次,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许可证,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这里就存在着一些取水口很难判断属于哪一个省的问题,如省际交界河流。目前,在省际交界取水出现了边界两省各自按照本省标准征收一半水量的局面,导致了一个取水户要向两个机关,按不同标准缴纳水资源费的不合理情形。[12]由于国家法律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的标准,使得跨省界水资源费征收与分配问题成为水纠纷的主要矛盾之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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