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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正义实践的划分方法与实践案例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宣示性的气候正义是指气候正义各主体在形式上表现出的对气候变化以及气候变化领域利益和负担分配的观念。然而,公众作为气候正义的主体在这场运动中同样助长了宣示性的气候正义和行动性的气候正义的背离。

气候正义实践的划分方法与实践案例

气候正义诸价值冲突的协调需要最终借助于价值实践,气候正义的最终意义在于它在实践论上以价值的实践为目的。但是由于主体情境的不同,对于气候变化认知的背景信念各异,因而导致了各主体对于气候正义的理解不一,使得观念中的气候正义没有在行动中得到很好的体现。这种现象在气候变化应对领域十分明显,在气候正义的类型上体现为宣示性的气候正义和行动性的气候正义的区分。

宣示性的气候正义是指气候正义各主体在形式上表现出的对气候变化以及气候变化领域利益和负担分配的观念。行动性的气候正义则强调这些观念的实施和效果,以及效果是否与观念的期待保持一致。气候正义这两种类型的区分源于气候变化的真理、价值与实践的区分,或说是应然与实然二者辩证关系在气候正义领域的应用和考察的结果。在心理学上,则源于各主体的真实需求与气候正义要求的背离。气候谈判的曲折表明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问题、气候问题的诉求并非如形式上表示出来的那样强烈。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是一个打折扣的需求。在气候谈判过程中,充斥着以气候之名的利益之争,并为利益之争运用各种谈判技巧,掩盖对于正义论的真实认知,并为行动的背离寻找借口。

宣示性气候正义与行动性气候正义区分的现实意义在于揭示气候变化应对领域普遍存在的“言行不一”的现象。这些现象虽然近似日常生活的事理观察,然而却是气候变化应对领域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宣示性气候正义与行动性气候正义的背离具体表现为:

(一)立约和遵约的反差

在《公约》的架构下,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立法中重要的成果《议定书》于2007年正式生效。以“框架公约——议定书”为模式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体系得以初步建立。然而,立约并不等于遵约,良好的制度设计不一定能够实现预期的效果。由于各个主体存在宣示性气候正义和行动性气候正义的立场背离,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建构虽然得以初步建立,但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和实施。《公约》由于其框架性的特征,更多注重原则性而没有设定义务。排放大国美国虽然签署了《议定书》但却没有正式批准该协议,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不履行协议的例外情况。《议定书》为附件I国家设定了法定的减排义务,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实现其在《议定书》下的承诺。[94]另外,当前的《议定书》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设定量化减排义务。欧盟作为国际应对气候最积极的推动者,而被视为最有力的推动者,然而实际上即使是欧盟在《议定书》的遵约上也做得很不如人意。在欧盟设定了减排目标的25个国家中,只有一半达到了遵约的要求。而实际上,除去德国英国由于气候政策之外的因素实现了排放削减外,整个欧盟国家的人均排放从1990年到2004年是不断增长的。所以,有的学者据此得出结论,实际上至今为止只有极少国家推行了有效的气候政策。[95]所以,在《议定书》的履约期中,欧盟的减排行动和成效实际上更多是形式上的,这与其所认可的IPCC结论和斯特恩报告中体现的宣示性立场大相径庭。

如果说京都时代的气候正义类型表现出宣示性和行动性背离的特征,那么在京都之后的“巴厘岛路线图”等气候正义进程和成果形式则基本上陷入了宣示性气候正义。在“巴厘岛路线图”中,使用的都是考量性的词汇,基本没有设定或者为设定具体行动方案提出任何建设性意见。无论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只是虑及(consideration of)某些步骤,发达国家同样同意虑及通过详尽的考量不同情境采取与国家相适宜的努力或行动,发展中国家则同意虑及努力而非行动,即便是努力也必须获得富裕国家的帮助。[96](www.xing528.com)

(二)科学认知和行动应对的反差

在气候变化领域,IPCC是凝聚科学共识的一个最重要的平台,它提供了目前关于气候变化事实和后果的最具共识性和权威性的意见。尤其是2007年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人类活动“很可能”是导致过去50年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信度为90%),不断深化的认识和科学水平的提高有关。IPCC研究集体获得了2007年诺贝尔和平奖。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是第一部“地球系统科学”的评估报告。从2013年底陆续推出的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AR5)更加确定了人类活动是气候变化的主因(95%以上的可能性)。“由于努力构建和传播人类活动影响气候变化的知识,并为提出防止气候变化的措施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97]从IPCC报告揭示的情况来看,气候正义中的各主体在对于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的认知方面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共识。然而,接踵而来的却是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无功而返,各国和国际社会并没有在宣示性的共识基础上将应对气候变化往实质性的行动方向推进,出现了科学认知和气候谈判过程中行动应对的反差。

(三)公众意愿和集体行动的反差

在媒体的引导下,公众对于气候变化的事实及结果似乎达成了空前的共识,对于气候正义的认识也似乎取得了空前的一致,以人类中心为主的共同体正义已然形成。然而,公众作为气候正义的主体在这场运动中同样助长了宣示性的气候正义和行动性的气候正义的背离。公众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扮演了正义裁判者的角色,然而这一角色在观念的宣示和现实的行动上存在着鲜明的反差。公众对于气候变化应对的强烈要求并没有转化成公众的集体行动以及国家的集体行动。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揭示的,有关态度调查表明,大多数公众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却只有少数人愿意因此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简单来说,在我们的个人需要和欲望与认识到我们个人必须做些什么来减轻威胁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98]根本的政治悖论在英国首相布莱尔的观点中也有过表达。2005年2月,在达沃斯经济论坛上,他表达的观点的意思是,如果我们想拿出一种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就意味着经济增长或者生活水平的大幅下降,这种解决方案是否正义并不重要,只不过不会有人同意这种方案。[99]而政府因为顾及公众的政治支持,采取的也是宣示性的气候正义策略,在形式上迎合了公众的道德需求,为气候变化应对大张声势,另一方面迎合民众惯常的生活方式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但在行动上采取拖延观望的做法,从而导致了气候变化应对中“民主的失灵”。[100]没有公众真实意愿的支持,气候正义沦为宣示性的观念,是气候正义进程推进缓慢最深层的原因。如果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与IPCC的共识一致,那将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宣示性的气候正义与行动性的气候正义的区分实际上就是典型的“吉登斯悖论”,它表明全球变暖带来的危险尽管看起来很可怕,一旦发生就将是毁灭性的,但气候变暖的影响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此大多数人并不愿意采取任何实际的行动。然而坐等气候变化的后果变得有形,变得严重再临时抱佛脚,采取行动,定然是太迟了。社会心理学家所谓的“未来贴现”,即人们更重视眼前价值,又进一步加剧上述的“吉登斯悖论”[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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