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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中的交换正义综述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气候变化中的交换正义,也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合意进行价值交换过程中的正义。气候变化中的交换正义有着自身的特点,但从概念的学理探讨来说,与其他领域的交换正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对于气候变化中的交换正义而言,也应当在遵循等价交换和自愿交换的前提下,使交换双方的利益得到实现,同时,交换正义的实现应当是在兼顾气候变化应对目标的条件下达成的。

气候变化中的交换正义综述

气候变化中的交换正义是指气候正义的主体在依据一定的价值体系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后,利益和负担的承受者基于不同的动机,将利益进行自愿转让或者通过获得转让消减负担的过程中产生的正义问题。由此可见,气候变化中的交换正义,也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合意进行价值交换过程中的正义。罗伯特·诺齐克提出了财产占有的三个正义原则,即“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校正的正义原则”。根据这三个正义原则,诺齐克认为:①按照获取正义原则而获得某种财产的人有资格占有该物;②一个按照转让正义原则而从另一个有资格占有该物的人那里获取该物的人有资格占有该物;③除了通过反复运用规定①和规定②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占有该物。[26]如果情形①对应的分配正义指向的环节的话,情形②对应的即是交换正义指向的环节。气候变化中的交换正义有着自身的特点,但从概念的学理探讨来说,与其他领域的交换正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交换正义应当是一个既促使各主体在等价交换和自愿交换的前提下,合理追求自身的利益,又使其他主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实现的机制。对于气候变化中的交换正义而言,也应当在遵循等价交换和自愿交换的前提下,使交换双方的利益得到实现,同时,交换正义的实现应当是在兼顾气候变化应对目标的条件下达成的。

气候变化中的交换正义涉及交换正义结构中通常具有的一些要素,包括交换的主体、交换的客体以及交换的程序和规则等。这里所说的交换的主体应当指国际气候协议建立的交换机制的参与主体,具体而言应该主要指的是通过“京都三机制”进行交换的主体,对于一些自愿性的交易市场主体,除非通过专门的协议安排与现有的国际气候协议建立了连接,否则,这些场外主体将仅被视为伦理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交换的客体是指通过国际气候协议确定的可交易的碳排放指标以及围绕这些碳排放指标产生的可交易的衍生品;交换的程序和规则则涉及交换的市场制度、指标分配制度、核证制度等。鉴于气候变化的交换正义涉及的主体与其他环节的主体并无太多区别,下面我们仅对交换正义的客体以及规则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和讨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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