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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气候正义的本质和特点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实际上,这一观点并不符合程序气候正义的实质。(二)程序气候正义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从对正义结果的要求来看,气候正义的结果要求具有双重性。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标志指虽然存在着结果正确性的独立标准,但却没有保证符合结果的程序。在目前的条件约束下,程序气候正义要趋于“完善的程序正义”,还存在很多困难。

程序气候正义的本质和特点

(一)程序气候正义是实体和程序结合的一体论

为了避免各执一端的争论,在程序气候正义的性质上,采取一种中立的观点似乎比较合适,而在上述关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关系的论争中,实体和程序的一体论是一种相对中立的观点。但实际上,这一观点并不符合程序气候正义的实质。实体和程序一体论本身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程序工具论和程序独立论虽然强调了程序的独立性和功能,但也存在将实体和程序作机械划分的片面性问题。将程序和实体简单区分,例如认为程序是正义的动态载体,实体或结果是正义的静态载体,类似观点是不全面的。实体正义是程序的运动得到终结性的结果,整个过程都遵循同一的正义标准。但实际情况却还存在另一面,结果或实体也是正义的动态载体,因为结果或实体的要求是在特定的主体情境中发生的,它不能用静态的正义标准去衡量,相反,它要求程序是一个更具稳定性的静态的载体,使得实体正义的动态性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程序的稳定性得以解决。所以,将实体和程序简单的划分为正义的静态载体和动态载体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实体正义并不等同于结果正义。实际上在程序运行中也会涉及各种实体利益的分配,如个人的权利、尊严与自由、国家的安全、司法的权威社会的安定、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等,这些程序本身所涉及的实体利益的分配同样存在着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这只能说明,实体正义并不只是结果正义,在程序中也有实体正义的问题发生,不应该完全混淆两者的界限。

最后,正义不是一种固定、单一的价值标准,它是一个价值综合体,对于特定的领域,这些综合的价值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序列。实体和程序问题具有不同的特性,因而在相关制度设计时具有不同的价值要求。实体和程序一体化的观点更能包容各种程序性价值和实体性价值要求。

由此可见,实体和程序的一体论仅仅通过概念的分析抹消了气候变化领域中实体和程序的区分、各自的特点以及在实现特定正义过程中的作用,不符合气候正义作为价值综合、价值序列和价值实践的要求。(www.xing528.com)

(二)程序气候正义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从对正义结果的要求来看,气候正义的结果要求具有双重性。除了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调整需要符合正义的要求之外,气候正义的结果还应当与气候变化应对的目标相符。气候正义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源于国际社会对于气候变化的事实和结果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认知,那就是人类活动已经对气候系统的稳定性造成了干扰。为了使当今和未来的人类能够获得一个合适的、稳定的气候环境,人类必须对目前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调整,转变经济结构和能源使用方式,减少碳排放。为此,国际社会构建了以《公约》及其《议定书》为主体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律体系,并在《公约》中提出总体的目标要求,其中《公约》第2条规定: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同时第4条第2款的(b)项进一步指出,这种限制排放的目的是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议定书》则将上述目标细化为具体的减排量,《议定书》第3条第1款规定:附件I缔约方使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间消减到1990年水平之下的5%。所有这些原则要求和量化的指标表明,在气候变化领域,对正义的结果要求还存在第二个层面的独立的标准,那就是要符合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要求,否则,气候正义的结果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气候正义的结果具有双重性:一是要求对于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调整具有正义性;二是要求气候正义的最终结果应当符合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要求。在第一个层面上,即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上,程序具有一定的独立价值,即程序的正义性会影响到结果的正义性;而在第二个层面上,即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结果而言,程序只有工具性的价值,程序的意义是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如果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后果是确定的,则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要求也是确定的。程序正义只有在不断趋近于目标要求的前提下才更具有意义。离开这一目标,程序在第二个层面就失去了价值评判的标准,而只能在第一个层面上,即在利益和负担的分配、调整上,找到价值评判的标准。气候正义结果的双重性,使程序气候正义统摄了程序独立论和程序工具论两种观点。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依据正义的结果是否存在独立的标准,以及是否可以设计出一种保证实现正义的程序,将程序正义划分成“完善的程序正义”(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不完善的程序正义”(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纯粹的程序正义”(pure procedural justice)。[7]在罗尔斯看来,完善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指有关公平的分配问题存在着一个独立的标准,而且能够设计出达到符合这一标准的程序。典型的例证是公平分配蛋糕的情形:为了保证公平地分配蛋糕,最好的程序设计是让一个人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得到,这样他就不得不平等地划分蛋糕,以便自己能够得到不比其他人少的份额。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标志指虽然存在着结果正确性的独立标准,但却没有保证符合结果的程序。典型例证是刑事审判,在刑事审判中要设计出一种总是能够达成正确结果的审判程序是不可能的。而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纯粹的程序正义最典型的例证是赌博,在赌博活动中没有关于结果正当性的标准,只要遵循正当的程序要求,任何一种分配结果都被视为公正的。[8]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气候正义中存在着对正义的结果独立的要求,这是没有疑问的。所以,程序气候正义不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即没有一种判断结果的独立标准,却存在着产生正义结果的程序。但是,在气候正义中是否能够像“完善的程序正义”描述的一样,设计出一种保证实现正义的程序?显然,将程序气候正义归入这一类型还存在问题。在目前的条件约束下,程序气候正义要趋于“完善的程序正义”,还存在很多困难。从目前气候谈判的推进来看,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程序正义机制,无论是分配程序、交换程序还是矫正程序,都还不完善。所以,在罗尔斯对于程序正义的三种划分中,程序气候正义只能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程序具有判断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而且是双重的结果标准,但由于利益和负担分配中主体情境的复杂性,气候变化事实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暂时没有一种保障正义结果实现的程序。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不能否认程序对于结果正义的重要作用。相反,正因为我们在达致结果正义的过程中需要借助的程序还存在不确定性,更需要对程序进行完善并设置相关的辅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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