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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与作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功能是法律内在的特性,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一经形成,也必然具有其内在的功能。因此,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既是对已经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在功能的总结,也是对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功能引导。

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与作用

法的功能是法律内在的特性,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一经形成,也必然具有其内在的功能。法的功能即法内在具有的功用与效能,[1]这些功用和效能是由法的性质、要素等决定的。法的功能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内在性和应然性的特点是最为突出的,也是在构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中应当注意的:首先,法的功能具有内在性的特点,法的功能是法内在所具有的。法的功能与法的作用不同,法的作用仅仅是法的功能发挥得好或者坏的状况,即在何种程度实现法的功能的问题。法的功能有可能得到较好的发挥,也有可能得不到正常发挥。但是它并不影响法本身所具有的功能质与功能量。[2]这就要求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制定者要充分考虑如何设计具体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其次,法的功能具有应然性的特点。法的内在性更多地强调静态的、稳定性的一面,应然性则更多地强调动态的、适应性的一面。法的功能的应然性,主要是指法的功能为法的制定、法的作用发挥设定了一个立法上的理想模式。

因此,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既是对已经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在功能的总结,也是对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功能引导。结合法的功能的内在性和应然性,我们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功能作出如下的定位,即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应当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下的国家集体行动规则,是气候变化风险下的预防措施,是外部性效应下全球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尝试。作为一种国家集体行动规则,它体现了气候正义对于平等价值的强调,因为在中可信度趋向高可信度的背景信念下,无论是根据能力原则或责任原则,我们还很难以安全为名要求部分国家承担“区别”责任;作为一种气候变化风险下的预防措施,它体现了气候正义中对于自由和安全的综合考虑,即使是中可信度背景信念下的气候正义,不可能无视气候变化的可能性,因而必须照顾到作为底线的安全价值,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预防措施,但这些措施是基于各个主体的情境采取的,充分考虑了各主体的自由;作为外部性效应下全球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尝试,对于气候正义的反映也同样兼顾了对自由和安全的需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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