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是近年来国际景观学界、遗产保护学界的研究热点。英语中landscape(“景观”)一词来源于古德语的landskaap、landschaft〔1〕,而Cultural Landscape也最初由德国地理学家提出。在19世纪晚期,德国地理学家O.Schuluter将景观分为两类——存在于人类诞生之前的自然景观、与受到人类活动影响而形成的文化景观。进入20世纪后,美国文化地理学家Carl Ortwin Saucer成了推动文化景观理论发展的重要人物。他在著作The Morphology of Landscape〔2〕中将文化景观定义为“由特定的文化族群在自然景观中创建的样式,文化是动因,自然地域是载体,文化景观则是呈现的结果(fashioned from a natural landscape by a culture group.Culture is the agent,the natural area is the medium,the cultural landscape the result)”〔3〕。如图1、图2所示,Saucer清楚地指出了自然景观与文化景观的不同内涵。
图1 自然景观构成因子与形式
图2 文化景观构成因子与形式
而真正使文化景观这一概念被全世界所瞩目是在1992年,世界遗产中心将“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提名类别之后。世界遗产中心将文化景观定义为“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combined works of nature and of man),并进一步将文化景观分为三个子类型,分别为:人类有意设计的景观(landscape designed and created intentionally by man)、有机进化的景观(organically evolved landscape)和关联性景观(associative cultural landscape)〔4〕。在这其中,乡村文化景观是属于“有机进化的景观”中的一个重要提名类别,也是世界各国普遍拥有的景观类别,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因此乡村文化景观已经成为国际景观学界对话和交流的重要议题。(https://www.xing528.com)
中国拥有悠久的农耕文化传统,并在传统农耕时代形成了规模庞大、类型多样的乡村景观,其特性正逐渐为世人所认识。但另一方面,在蓬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中,传统乡村文化景观的价值并未得到深刻认识。一方面,现有的城乡规划法和乡村规划条例中缺乏针对广大乡村地带完整而细致的保护利用方法论。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城市总体规划中,通常只是将乡村地带划归“公共绿地”或者“防护绿地”——仅将广大乡村地带视为城市绿地系统的一个部分。事实上,这样的土地利用分类方式掩盖了乡村地带的原有属性,而乡村地带是否可以单纯地等同于“绿地”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在乡村规划的现有案例中,有两类乡村是受到重视的,第一类是具有高度遗产价值的乡村,从现有的世界遗产名录中可以找到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开平碉楼、福建土楼、哈尼梯田等需严格保护、不可随意变更现状的乡村文化景观。另一类便是建设中的新农村,一般都会根据法规编制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以土地整理、村容整治、村庄兼并和基础设施优化为主要特征。由于涉及范围有限,这两类乡村基本上以“点”的形态存在。
从严格保护,到积极开发的这两类乡村之间,存在着广大的普通乡村地带,它们构成了乡村景观的肌理,以“线”或“面”的形态存在。对于这类广大的乡村地带,目前没有严格限制其改变的法律或条例——至少中国目前缺少“景观法”或“文化景观法”,同时也缺少学术界的深入研究。因此,普通乡村地带在城镇化和现代化影响下显得十分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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