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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技巧:联系群众、贯彻政策、落实方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查办催办工作必须做到“一个为主”“三个结合”“四个坚持”。它同查办催办工作在联系群众、落实政策等方面是一致的。查催工作的目的是督促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安全督查员由总部派出,接受安全环保局领导,代表集团公司对企业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其工作直接向总部报告,对总部负责。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督查员开展监督检查的业务工作,其他事宜另行规定。

督查工作技巧:联系群众、贯彻政策、落实方针

(一)专项查办的操作技巧

1.要严格时限,彻底查清

专项查办最基本的要求有两点:一是严格查处时限及时报结;二是彻底查清事实把问题解决好。办结后,查处单位向上报告办理结果。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首先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向主管机关写出调查报告,按照事实,对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法,承办单位应正式行文上报办理结果,做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

2.要事实清楚,处理得当

一件事或一个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既要看事实,又要符合政策、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理得当,就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调查细致深入,事实清楚。在调查的材料中对历史演变、现状及其活动特点都能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来。

(2)对问题的定性依据要充足,并能严格地按照党的政策、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办催办的一般规律和方法

查办催办工作应当遵循一般规律和方法,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工作方式。查办催办工作必须做到“一个为主”“三个结合”“四个坚持”。

1.“一个为主”

“一个为主”就是树立全局观念,围绕单位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这个中心,以查办催办会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为主。

2.“三个结合”

(1)与信访工作相结合。信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群众工作方法,负责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它同查办催办工作在联系群众、落实政策等方面是一致的。因此,两者应经常保持联系,可以通过不同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协调动作,联合办理一些重大的、事关全局的信访案、事件。

(2)与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调查研究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查办催办工作本身要注意调查研究,主动寻求调研查办题目,变被动查办为超前查办。另一层意思是查办催办工作要与各级党政机关调研机构配合,在领导安排下,就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综合分析,写出有力度、有建议性的材料,为领导决策服务。

(3)与信息工作相结合。查办工作与信息工作相结合,既可以通过信息渠道(各级办的内参、工作信息、快报等刊物和一些重要会议)发现查办线索,及时立案查处,又能在对查办案件、事件的办理中,适时提供新的信息,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从而不断挖掘查办深度。

3.“四个坚持”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查催工作必须敢于说实话、说真话,坚持原则,依法查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查办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处理公平,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坚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是按照党政分工的原则和查办具体内容,根据各单位工作分工责成办理。分级负责是指对领导批交的案件、事件和查办部门所看到、听到、见到的一些无人过问的重大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和隶属关系,转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做到层层负责,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的,就由哪级部门办理。

(3)坚持领导上阵,亲自查办。查催工作是现代领导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领导重视是做好查催工作的关键。因此,对一些重大问题,要呈请领导亲自批示查办,必要时可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专案小组进行查办。领导要经常过问工作进展情况,听取汇报协调解决矛盾,为查办人正确行使职权撑腰做主。坚持领导上阵,亲自查办原则不仅能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重要的是可以增强查催工作的权威性,保证查催工作的顺利开展。

(4)坚持结报反馈制度。查催工作的目的是督促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无论哪一级、哪个部门在接到领导机关和领导的批示查办件后都必须严肃对待,按照程序认真查办并如期上报办理结果。在结报时间上可根据批件难易程度,给承办部门留点余地,到期不能上报的承办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对拖延压误或顶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三)督查报告的写作“三要”

1.要突出反映问题

督查报告应该如实地反映决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那些带普遍意义的政策性、倾向性、根本性的问题,便于领导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决策落实过程中,督查报告应当如实地反映以下问题,更好地为领导决策的正确执行服务。

(1)对抓落实的态度和行动问题。一些承办单位对决策的贯彻落实不积极不认真、行动不快、措施不力,存在着领导工作作风、态度、方法等问题。

(2)决策落实出现偏差。承办人员未能正确领会决策精神或贯彻落实有偏差,这是承办人工作水平低、能力弱的问题。

(3)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这是决策本身脱离实际、不科学,客观上造成承办单位难以落实,涉及需要修正、补充、完善决策的问题。督查报告应当如实地反映上述这些问题,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决策的正确执行服务。

2.要突出反映新鲜经验

写督查报告时,在内容上除了求实外,还要突出新鲜感;突出反映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新思想、新问题、新方法。

3.要突出本地区、本部门特色

督查报告要突出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特点,就是说要重点反映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中如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督查报告应当详异略同,即对于共性的东西、全国相同的事情要略,而对于具体的事物要详尽。

【范例】

××公司安全督察员督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决定建立安全环保督查员(以下简称安全督查员)制度,为规范安全督查员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督查员分为“安全督查专员”和“安全督查员”两级(统称安全督查员),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聘任,任期1 年。安全督查员由总部派出,接受安全环保局领导,代表集团公司对企业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其工作直接向总部报告,对总部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督查员开展监督检查的业务工作,其他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安全环保局负责安全督查员的组织领导,安全环保局局长为总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协助组织安排各项任务。具体业务工作由安全监督处、油田安全处和环境保护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第五条 安全督查员从本系统内聘任,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本人同意、能承担经常性出差任务,年龄原则上不大于60 岁。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 20 年以上的生产实践经验。

(三)工作责任心强,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www.xing528.com)

第六条 退居二线的原直属企业的领导任“安全督查专员”;处级及以下的生产管理人员任“安全督查员”。

第七条 安全督查员的专业范围包括:炼化工艺、机械设备、钻井、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物探测井和储运、电气、仪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业、环境保护。

第八条 为方便安全督查员开展工作及对外联系,其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日常工作条件,支持安全督查员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安全督查员按板块分组,实行相对固定、定期轮换的督查方式开展工作。每组设正、副组长,人选由安全环保局指定。

第十条 安全督查员赴企业履行安全督查职责,由安全环保局具体安排,并通知相关企业。安全督查员原则上不参加本人所在企业的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自觉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坚持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安全环保工作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制度,开展高水平、高起点、有深度、有力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安全督查员通过听取汇报、调阅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召开座谈会、现场监督检查等方法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对企业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每年工作日不少于120 天。对规定检查范围内的企业,每年每个企业检查次数不少于4 次。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方针政策落实执行情况。

(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三)安全环保组织领导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职责履行情况。

(四)各级安全生产和环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重大安全和污染隐患及治理情况。

(六)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七)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执行情况。

(八)各类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九)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共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企业和总部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十)受安全环保局委托,受理与安全环保工作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向有关企业反馈情况和意见,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处理工作。

(十一)总结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的经验、做法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二)向安全环保局提出强化与改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及集团公司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的企业及有关部门如实提供与安全环保督查工作有关的文件、文字资料、图像资料和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在安全督查工作中如发现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同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对现场作业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有权立即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对阻挠、妨碍安全督查工作,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配合安全督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总部提出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总部定期向安全督查员传达总部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和指示,提供总部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文件、规定、安全生产信息,以及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环保等专业期刊。

第二十一条 依法履行安全督查职责,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行业标准规范、安全监督和环保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展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善于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地反映被监督检查企业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接受被督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督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及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介入任何与督查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对外披露在督查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不断提高自身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督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督查组对每个企业监督检查每个季度不得少于1次,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及时报安全环保局。督查组组长要定期向安全环保局提交工作报告。

书面报告应由安全督查组正、副组长签字,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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