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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的转让与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经协议一致,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全部或部分替代原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关系的情形。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义务的转让与受法律保护

(一)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

合同义务转让,又称为合同义务转移、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经协议一致,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全部或部分替代原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关系的情形。合同义务转让包括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两种形态。

2.合同义务转让的特征

(1)合同义务转让情况下,原合同内容没有发生变化,而债务人发生变化。或者是原合同债务人退出由第三人替代,或者是原债务人不退出而新债务人(第三人)加入,成为共同债务人。合同义务转让后出现新合同关系,但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新旧合同关系在内容上是相同的。

(2)合同义务转让可以是部分转让,也可以是全部转让。不论是何种转让,都要求债务是确定的并且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是属于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得转让。否则不发生义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3)在合同债务转让后,从属于原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转移于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和原债务人共同承担。

要注意的是,合同义务转让与《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合同义务“由第三人履行”(替代履行)有所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见表5-1。

表5-1 合同义务转让与合同替代履行的区别

(二)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

合同义务转让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这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如果债务不存在、已经消灭或债务无效,则无法转让或不产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对未来发生的债务,当事人也可以转让,且这种转让与对已有的债务的转让效力相同,但这种转让协议只有在债务实际成立时才能生效。

关于自然债务转让问题。自然债务是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此种债务因时效完成,不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但债务人与第三人就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达成转让协议的,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的保护。债务的受让人取得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可以诉讼时效对抗债权人;如果受让人对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则这种履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得再以受让时不知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使履行归于无效。(www.xing528.com)

2.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在性质上不能进行转移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债务,不得转让。性质上不能转移的债务,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可以转让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移债务的,债务人不得转让债务,否则无效,在债务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只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的,则原约定不得转让债务的协议视为被撤销,债务变为可以转让的债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债务,即使经债权人的同意,也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3.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债务转让协议

如果该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第三人则不负清偿义务,仍应由原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4.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这是合同义务转让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合同义务转让生效的必经程序。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合同相对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与债务能否顺利履行关系很大,更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而债权人对债务转让的受让

人的资信等情况更少了解,所以债务可否转让一定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5.合同义务转让程序合法

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之间约定转移合同债务,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合同义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合同义务转让经债权同意成立后,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如果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则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是部分转让,则根据转让协议由原债务人和受让人(新债务人)共同承担或分别按份承担,即形成连带之债或按份之债。

(2)合同义务转让后,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取得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于受让人。但专属于原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受让人享有的抗辩权,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合同义务转让已经生效,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人同意后,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如果合同义务转让还没有生效,新债务人身份没有确定,谈不上抗辩权:②这种抗辩权在债务转移时就已经存在。原债务人没有行使或没有行使完毕的抗辩权,新债务人都可以对债权人主张。

(3)从属于原债务的有关从债务一并转移于新债务人承担。主债务发生转移,从债务也随之转移,新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相关从债务,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等。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下两种从债务并不随主债务一同转移于新债务人:①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如原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原债务人的劳务冲抵主债务的利息,这种从债务不能随主债务一同转移于新债务人;②他人为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担保人没有明确同意,那么对其原担保的主债务转移,并不对新债务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4)新债务人不得以属于原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可以自身对债权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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