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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及转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后,转让方当事人将完全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的第三人替代转让方取得会同当事人地位,承担合同义务,享受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包括了合同义务转移,其转让将实质性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取得会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及转移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也称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受这些权利义务。第三人取代转让人的身份,成为合同的新当事人。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后,转让方当事人将完全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的第三人替代转让方取得会同当事人地位,承担合同义务,享受合同的权利。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分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根据其发生依据的不同,分为约定转移和法定转移。

1.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概括转移

(1)合同权利义务约定转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合同权利义务约定转移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只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能同时将会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仅享受权利或仅承担义务,不可能同时转让合同权利与义务;②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且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③须经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包括了合同义务转移,其转让将实质性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取得会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约定转移后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①受让人取得转让方所享有的一切合同权利、承担一切义务,转让方脱离合同关系;

②受让人拥有对抗合同转让方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③依《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有关合同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如该条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也不得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④《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从随主”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情况;

⑤《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有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的规定,进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应当同样有效;

⑥《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债务受让人抗辩权规定,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也同样适用。

2.合同权利义务法定概括转移

(1)法定概括转移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法定概括转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①《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②《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www.xing528.com)

(2)合同权利义务法定概括转移的主要情形有:

①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又称为“兼并”)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丧失法律人格的情况。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原各企业解散,新企业取得法律人格。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依主体的承继性原则,企业合并前订立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这种情况下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属于法定转移,不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只须经合并后的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后的新企业,该企业属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②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裂变为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将一个企业的部分分出成立一个或几个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存在;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原企业的法律人格消灭。依《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据此,公司分立的,当债权人收到通知或公告期满时起,由分立后的新公司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即发生概括转移的效力。

③企业改制。是指企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投资入股或股份转让,将企业改造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改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概括转移于改制后设立的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可能会与某些债权人达成清偿享有,但这种享有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④企业整体转让。这是指企业出资人将企业作为一项整体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同时也将企业的债权债务一同转让。企业整体转让与股权转让是不同的,股权转让步发生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⑤营业转让。这是指基于一定目的将一系列财产或营业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在吸收其财产和营业的同时,也要概括转让人的债权债务。

案例分析

[案情]

2003年4月10日,永兴商厦向万方服装厂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永兴商厦4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100万元,万方服装厂7月10日交货。双方未就合同转让事宜进行约定。永兴商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5月10日,永兴商厦因忙于改制,将该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并通知了万方服装厂。7月10日,梅园商场要求万方服装厂按期交货,万方服装厂予以拒绝,称合同是与永兴商厦签订的,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问题]

万方服装厂认为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万方服装厂认为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永兴商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即它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此后,它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实际上是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但并不要求征得债务人同意。因此,本案万方服装厂认为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应经过万方服装厂同意的观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根据。而因为永兴商厦将该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已经通知了万方服装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永兴商厦将合同转让给梅园商场的行为是有效的。

(案例来源:2006年会计职称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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