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无法通知不可抗力实时情况需承担赔偿责任

无法通知不可抗力实时情况需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没有及时通知,则其要对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引发当事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以表明其不能履行合同确实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结果。

无法通知不可抗力实时情况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免责的法定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进一步从以下方面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

(1)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从而排除了将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的事由的可能。

(2)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

(3)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与不可克服性。不可避免,指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2.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不可预见性。所谓不可预见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以其现有的技术、经验是不能预见到的。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能够预见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客观标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否预见;主观标准,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知识水平、技术能力、生活经验等判断合同当事人应否预见。

(2)不可避免性。所谓不可避免性,指当事人对于可能再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情况的发生。如果某事件的发生虽然不可预见,但其发生完全可以因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不属不可避免。

(3)不可克服性。所谓不可克服性,是指当事人对于意外情况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防止对抗。

(4)客观性(外在性)。不可抗力为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如果是因履行标的内部原因造成损害的,这种阻碍不是外部的,不构成不可抗力,如货运合同,卡车发生故障而不能及时发运,问题虽出在汽车上,但承运人却不能因此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此外,客观性还表现在,能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还必须是债务人自身原因之外的事件,否则不能免责。

(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公认是一种典型的不可抗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暴风雨等。尽管人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灾害的认识、抗御能力大大提高,但对上述自然灾害人们往往还是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

2.社会异常事件

社会异常事件指阻碍合同履行的一些社会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尽管这些事件是人为的,但对于具体的合同当事人来说,又往往是难以预见、避免与克服的,所以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www.xing528.com)

3.政府行为

政府的政策、行政措施或国家法律的变化合同当事人往往很难预见。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其不能履行的责任。

(三)对不可抗力的处理

不可抗力可作为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是各国的通例,但具体还要视不同情况作相应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据此,对发生不可抗力的处理应是:

1.免除全部责任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则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免除全部责任。

2.免除部分责任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义务,则应免除其部分责任,但对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那部分合同义务,仍应履行,不属免责范围。

3.延长合同的履行期

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仅仅暂时阻碍合同的按期履行,并未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当事人可以要求延长合同义务履行期限,一旦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影响消失,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当事人违约迟延履行义务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履行合同,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则不能免责。因为,如果当事人按期履行合同的话,本来是不会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因其违约迟延履行主观上有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两项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尽早采取措施,减轻可能对其造成的损失,如方便对方当事人在调解允许情况下,及时再寻找新的合作交易伙伴,或通过别的途径不让损失扩大。如果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没有及时通知,则其要对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举证义务。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引发当事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以表明其不能履行合同确实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结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