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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与方式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依技术开发的方式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可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委托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与方式优化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

技术开发内容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如果就技术上没有创新,而只是对现有的产品外形、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订立的合同,则不属技术开发合同之列。技术开发合同除具有技术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履行的协作性。技术开发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力求在高技术、高知识领域有所突破、创新,而要实现这一目的,须合同双方通力合作,如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应保证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受托方应提供科技研究成果。

(2)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物的新颖性。新颖性,一是指合同标的物是前人或他人所未知的发明创造项目,可以是世界范围内的新项目,也可以是国内范围的首创项目,还可以是地区性或行业性的新项目;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开发人尚未掌握的,需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和创造型劳动才能获得的新项目。凡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科研开发项目,都可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物。

(3)技术开发合同成果的创造性。技术开发合同成果是研究开发方按照合同要求,经过长期的创造性劳动而取得的新的技术成果,而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解决了的技术项目。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如果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www.xing528.com)

(4)技术开发合同具有高风险性。技术合同往往与风险相联系,这在技术开发合同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谓技术开发中的风险指的是因技术上随机性的意外因素的存在而导致的技术工作失败的可能性。

技术开发是向未知领域的一种探索,而一项创造性劳动意味着成功与失败的几率并存,因而与其他技术合同相比,技术开发合同是否能够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不仅依赖于当事人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和依赖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附随义务,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开发者或者人类现有的认识水平、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等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有时即使开发方主观上尽了努力,也会导致开发的失败。据文献的统计,从事技术开发项目的失败率通常高达65%,其中由于技术因素导致失败的比例则一般不低于10%。所以,对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风险的承担责任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

依技术开发的方式不同,技术开发合同可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委托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两者的区别是:

(1)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研究开发的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2)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员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术设备等,而委托开发合同只需研究开发方具备上述能力、人员和条件;

(3)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享技术开发成果,而委托开发合同一般是委托方当事人享有技术开发成果,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得到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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