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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后续技术成果分享的改进问题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依据《合同法》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于取得该成果的一方,其他任何一方无权分享该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后续技术成果分享的改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依据《合同法》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于取得该成果的一方,其他任何一方无权分享该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案例分析

[案情]

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在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了在某农药厂使用该项技术秘密时,不得对该技术秘密作任何的技术改进。后来,农药厂在使用该技术秘密中为了适应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对该技术做了改进。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以某农药厂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中产生新技术成果的处理,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此予以界定。

[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向某农药厂转让一种高效氯氰菊酯制备技术秘密的合同,合同约定了受让人不得对技术做任何改进的条款.该条款实质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法院应判令驳回某化工技术开发公司的起诉。

[值得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技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对技术合同的原则性规定,否则其约定为无效。

(案例来源:杜万华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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