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环境侵权救济的核心规则

环境侵权救济的核心规则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这种环境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思路在现实中却遭遇了困境,而这是财产规则内生性困境。因此,责任规则与其说是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不如说是确立对公民环境权利的合法侵害的补偿规则。当公民的环境权利转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时,为了克服上述困境,社会可以从市场转移中根据定价制度,集体决定环境资源的价值并强制推行,那么,拒不让步的问题就可以解决。

环境侵权救济的核心规则

迄今为止,作为学界热点的环境权问题的探讨尚止步于理论研究阶段,离法定化距离尚远。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规定作为实体权利的公民环境权,最经常援引的对于环境权的经典定义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的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同时,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建议,作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法律原则,所有人有权享有适用于其健康和幸福的环境。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献中有人类环境权内容的体现,关于人权的两个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可以找到此项权利的要素。对于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对于环境权的规定,已有学者分析其性质上属于一种宣言性质的抽象的环境权[97],并没有对于环境权的权利要素和具体构成进行规定。这固然不利于环境保护,但同时也为我们在随后的环境法律完善中全面规定环境权利减少了制度变迁的成本。在环境立法尚未明晰地体系化规定环境权利的背景下,我们可以现有研究为基础,分析其揭示的环境权内容到底适用于何种权利保护方式。

(一)财产规则在保护与救济环境权利中存在的困境

通过立法设置权利是社会财富的初始分配,配置一项权利最简单的理由就是对该项权利保护的实施成本最小化。采取设定私有财产权的形式来设定环境权,是社会成本最小的一种社会选择,而将公民的环境利用权作为公民首位选择即体现了这种思路。立法配置权利的隐含前提是每个公民作为理性经济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以公民对于环境容量利用权为核心的环境资源利用权是基于假定公民是“生态理性经济人”,能将人的社会属性与生物属性共同考虑、将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自然价值统一。[98]作为“生态理性经济人”的公民实现环境权的路径是,在使用环境容量和环境要素时,不但要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要在使用环境资源时并重生态利益。一旦这一权利受到侵害,就需要同时补偿公民在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上受到的损失。

但是,这种环境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思路在现实中却遭遇了困境,而这是财产规则内生性困境。财产规则保护的权利同时意味着权利人有两种方式实现权利:第一,享有该权利并自身通过财产性环境权利来实现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第二,通过交易,在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转移此环境权利给潜在的或已经发生的侵权者。也就是说,在财产规则保护下的环境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获得自身认可的经济补偿情况下转移环境权利,允许其他社会主体污染或破坏环境,只需要在自愿交易的情况下侵权人支付了出售者认同的权利的经济价值,正在施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财产规则下的环境权利转移。与之相对应的是环境侵权救济也会有两种路径:(1)注重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责任承担形式不仅仅是传统民事侵权中的损害填补,也即《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更需要对于环境权利人遭受的生态利益损害予以救济,也即在环境侵权的责任形式方面应体现“风险预防”原则,适用排除危险、禁令、产品召回、责任延伸等责任形式。(2)只要双方合意,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来救济受到侵害的环境权利。而现实情况证明,侵权行为人愿意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来获取公民环境权利,当环境侵权发生后,双方更容易也更愿意以经济赔偿来解决纠纷。

(二)责任规则在保护与救济环境权利中的弊端

通过责任规则保护的环境权利是指,当为了推进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和实现公共利益,允许在支付一个经过客观评定的价值标准之后,该项环境权利向妨害人转移。因此,责任规则与其说是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不如说是确立对公民环境权利的合法侵害的补偿规则。社会之所以在选择责任规则而不选用财产规则保护某些环境权利,是基于通过自愿协商确定初始权利的交易成本过高,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权利转让契约和督促契约严格履行也会带来较高社会管理成本。相关研究表明,谈判经常面临失败的困境,这取决于以下的一些内生性困境:第一,战略性障碍;第二,委托/代理人问题;第三,认知性障碍;第四,妥协与让步的“反应性贬值”。[99]即使权利转移会使相关各方均受益,但这种转移也很难发生。当公民的环境权利转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时,为了克服上述困境,社会可以从市场转移中根据定价制度,集体决定环境资源的价值并强制推行,那么,拒不让步的问题就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比如国家三峡工程建设导致的生态移民以及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就是通过责任规则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制度设计。(www.xing528.com)

责任规则在保护与救济环境权利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并且,这种规则在当下中国社会情势下引致的问题非常明显:(1)责任规则的实施其正当性在于克服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时,财产规则下的权利转让有高昂的交易成本的弊端。科斯也曾论述企业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省去了发生在不同活动之间的不必要的讨价还价,而实际上,政府就是这样一个超级企业,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100]但科斯也同时论述到,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需要成本,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解决问题的结果。也即,政府如何能决定哪些公民个人的环境权利需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2)公民个人行使环境权利并不仅仅给公民个人带来利益,基于环境资源的系统性特征,环境权利是一种典型的个体性公权,公民个人实现环境权利,也实现了保护公共环境资源的效果,而这本身是一种社会公益。比如,公民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清洁水权,不仅仅能保护自己对于清洁水资源利用权,同时也起到保护整个水资源系统的作用。政府如何决定其他类型的社会公益就比这种环境公益具有优越性?(3)现实社会中,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宏观环境政策时会有政策再界定过程,不少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诉求会异化“社会公共利益”的指涉,规避中央宏观政策要求和监管,追求短期经济目标,以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等形式“合法”侵犯公民个人环境权利,公民个人环境权利受到的侵害被过于滥用的“公共利益”(主要是地方经济发展)所遮蔽,却导致了环境公益的损害,比如不少地方出现了环保局征用耕地引进污染企业的事件。[101]所以,通过责任规则保护环境权利在地方实践中经常异化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利益的合法借口。

(三)不可让与规则在保护与救济环境权利中的主导作用

当社会选择一种权利配置思路时,就应该强制执行该种选择,明确哪些权利是不可让与的,在自愿买卖双方之间不允许自由转让,使某些权利受到严格的不可让与规则的保护。在环境权利保护中适用不可让与规则,不仅仅是为了克服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弊端的需要,而且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有特殊意义。财产规则保护下的环境权利人可以选择自己实现环境权利获取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也可以选择在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转让该项权利,但高昂交易成本经常使得交易不可能完成。此时,责任规则保护下的环境权利允许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妨害人在支付客观价值的前提下进行权利转移,但此过程中存在着环境资源的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的分歧——环境权利人不仅要通过环境资源实现经济利益,更要实现生态利益和精神利益,并且,这种规则会使得环境公益有遭受侵害的风险。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保护下的环境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权利,尽管存在着自愿与强制的差异,判断环境权利是否可以或应该转移秉持的是经济效率的标准。

因此,基于以下的一些原因,不可让与规则应该在保护和救济环境权利中起到主导作用:(1)法律对于正义价值的追求。责任规则默认个人环境权利要让步于“社会公益”,而现实中的公共利益经常以经济效率为标准。罗尔斯论述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建立在广泛意义上的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建立在两个优先规则之下,第一个优先规则是自由的优先性,第二个优先规则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102]追求社会经济效率并不能成为强制公民权利转让的当然理由。(2)环境资源上体现的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的重大差异。责任规则下的公民环境权利转移,受到的补偿的是外部评估的客观价值,而这经常由资源定价制度确定。但是,公民享有环境权利不仅仅实现的是经济利益,还有生态利益和精神利益。现实中,当发生环境侵权纠纷时,固然谈判中利益分歧过大,但是,公力救济中以客观价值标准确立的赔偿数额也经常与公民预期相去甚远。(3)环境权的第三代人权属性决定了公民保护和实现个人环境权的同时就是维护社会公益的过程,同时也决定了其核心权利具有不可转让的属性。环境权具有强烈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真正公共权利或者是“人类权利”,因此,无论是财产规则下通过协商自由转让还是责任规则下的强制转让本身就危害了公益。比如,无论是通过自愿协商获取经济补偿允许他人在自己耕地中排放污染物,或者是征用耕地形式建造农药厂,都属于危害环境公益行为。同时,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者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因此,对于这部分环境权利,公民即使自愿转让,法律也应该予以禁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