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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入宪:优化路径选择与法定努力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权的入宪,是指在宪法中对环境权予以明文规定,将作为人权的环境权通过宪法实证化,使其成为宪法权利。从人权与宪法的关系以及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角度而言,环境权入宪是应然的逻辑结果和立法追求。综观国外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可以发现,环境权入宪或者环境权的宪法化是环境权立法的主要模式。[12]认为作为一项人权的环境权存在着入宪的必要性。

环境权入宪:优化路径选择与法定努力

(一)入宪为何?

环境权的入宪,是指在宪法中对环境权予以明文规定,将作为人权的环境权通过宪法实证化,使其成为宪法权利。从人权与宪法的关系以及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角度而言,环境权入宪是应然的逻辑结果和立法追求。综观国外环境权的立法实践,可以发现,环境权入宪或者环境权的宪法化是环境权立法的主要模式。但是,环境权如何入宪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却并不仅限于立法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秉持什么样的思维和坚持何种思路,将决定环境权入宪的具体操作和实际效果。我们并不能仅仅通过环境权入宪来表明它是一项人权,也不能止步于一种政治宣示和权利确认,而应通过环境权入宪使之固化为能与财产权、人身权并重的、能直接作为公民主张的法律依据的基本权利,并进而为具体的法律体系规范完整的环境权利体系提供基本法依据,以期改变现实中环境权仅为“道德权利”而难以成为公民直接行使诉求依据的现状。

(二)如何入宪?

环境权的入宪主张主要有两个思路:(1)从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角度进行阐述,即认为人权是宪法的内核,宪法是人权的外在化表现。因此,只要是人权,就应进入宪法,成为宪法权利。从人权和宪法的一般关系尤其是宪法对人权加以规范和确认的进程所呈现的规律性来看,从人权理念上升为宪法规范的过程,意味着人们通过特定的制度化措施,使应然性的人权转变为实然性人权的实践过程。[12](2)认为作为一项人权的环境权存在着入宪的必要性。有学者将这些必要性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危机尤其是我国环境日趋恶化的要求;第二,环境权写入宪法是环境时代的要求;第三,为环境侵权救济创设宪法位阶的权利基础;第四,环境权入宪是宪法功能的体现;第五,可持续发展目标在我国的确定是环境权入宪的又一理由。[13]还有学者从Robert Alexy教授的宪法权利三要素理论着手,从环境权的实际意义、环境权政治正当性基础以及环境权的高权利位阶这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14](www.xing528.com)

第一种思路认为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应该被作为高级法的宪法所认同,将其纳入宪法权利体系,并日益内化成宪法精神。这种思路的问题在于,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并不能等同于环境权的宪法化,换言之,只要是人权,就应该被宪法化吗?答案是否定的,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是宪法权利。人权虽是一种普适性的价值主张,但不可否认,人权依然具有其特殊性。在肯认人权普适性的基础上,应以本国特殊情况坚持人权的特殊性,进而具体落实和深化普适性的人权,对于普适性的反思表明,必须将人权普适性置于时代背景下予以重新审视。人类社会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处于一个不断变革且日益深化的过程,只有符合特定的时空背景的人权才能进入宪法,才能成为宪法的奋斗目标。

第二种思路阐述了宪法对于人类生活基本诉求的回应,既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必要性,那么宪法就应予以确认。这一思路的问题在于,宪法对于环境权的确认,能否切实有效地将上述必要性转为现实?虽然有学者详细论证了环境权作为宪法权利的实践价值与观念价值[15],然而,这些论证角度却难以彰显宪法较之于普通法律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根本性地位。进而言之,即使这些必要性确实存在,即使入宪能切实实现这些必要性,然而,环境权入宪的可操作性又如何?

诚如上述,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是人类社会“努力实现的标准”。这表明,对环境权的保护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同一历史时期,各国由于其不同的话语背景、社会现状以及历史传统,保护水平不可能完全相同,允许各国根据其特定的社会历史状况选择与其相适应的发展道路,但是目标和标准必须是统一的。这一统一的目标和标准就应是可持续发展。各国在人权发展道路上,必须表明自己选择的发展道路是指向这一目标,符合这一标准的。因此,这就为环境权能否入宪确立了一个标准,那就是当下的环境权理论是否足够成熟?是否符合中国的“话语背景、社会现状以及历史传统”?是否能够真正融入中国宪法的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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